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期

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期

一、衢州市衢江区裕红水产品商行经营的不合格黄鳝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黄鳝(无包装),未标示生产者名称,恩诺沙星项目(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标黄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1元,并处罚款*****元,合计*****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4〕2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上述黄鳝进货后未进行任何加工处理,不合格原因系养殖户过量使用兽药导致。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提高思想认识,下步做好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工作,做好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一步优选供货商,确保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衢州市衢江区盛夏超市经营的不合格湘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湘鲫鱼(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3-11-05),未标示生产者名称,检出地西泮项目实测值为17.4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案发后配合调查等相关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不罚〔2024〕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湘鲫鱼不合格的原因是运输过程中添加兽药地西泮导致。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在经营过程中认真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等,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衢州市衢江区圆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麻饼(芝麻馅)和绿豆糕绿豆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1.样品名称:麻饼(芝麻馅),生产日期:2023-09-25,标称生产者名称:衢州市衢江区圆香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样品名称:绿豆糕绿豆味,生产日期:2023-08-20,标称生产者名称:衢州市衢江区圆香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1元;二、罚款*****元;罚没款共计*****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4〕3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上述被抽检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储运不当造成的。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第一时间分别对麻饼(芝麻馅)和绿豆糕绿豆味的配料、生产、包装、检验、销售等各个环节开展排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在日后的生产经营中,当事人严格控制生产、销售环节。

四、衢州市衢江区双泉果蔬经营部经营的不合格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1.样品名称:胡萝卜,(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3-10-29),未标示生产者名称,检出甲拌磷项目实测值为13mg/kg,标准指标为≤0.0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三、罚款6000元;罚没款共计63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4〕38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胡萝卜不合格的原因是源头种植户在种植时添加了过量的甲拌磷农药造成的。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做好农产品进货查验工作,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一步优选供货商,确保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五、衢州市衢江区小玲水产品商行经营的不合格黄鳝

(一)抽检基本情况:1.样品名称:黄鳝,(规格:/,购进日期:2023-11-18),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992元;三、罚款7000元;罚没款共计9992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4〕3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黄鳝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过程中添加兽药导致。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在经营过程中认真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等,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六、衢州市衢江区秀霞水果店经营的不合格赣南脐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赣南脐橙,(规格:/,购进日期:2023-11-21),检出联苯菊酯(mg/kg)项目实测值为0.16,标准指标为≤0.05,不符合GB *****.113-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16.35元;三、罚款7000元。罚没款共计7316.35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4〕48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赣南脐橙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添加过多联苯菊酯导致。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在经营过程中认真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等,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七、衢州市衢江区祝珍水产品商行经营的不合格黄鳝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黄鳝,(规格:/,购进日期:2023-11-21),检出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246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405元;三、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405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4〕4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黄鳝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户在养殖时添加了过多的恩诺沙星兽药造成的。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在经营过程中认真履行索证索赔义务等,确保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八、衢州市佳宸果品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合格赣南脐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赣南脐橙,未标示生产者名称,检出联苯菊酯(mg/kg)项目实测值为0.11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0元;二、罚款7000元。罚没款共计705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4〕6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涉案赣南脐橙进货后其未进行任何加工处理,不合格原因应系脐橙种植过程过量使用农药所致。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提高思想认识,认识到食品安全无小事,下步做好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工作,做好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一步优选供货商,确保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九、衢州市衢江区祝珍水产品商行经营的不合格黄鳝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黄鳝,(规格:/,购进日期:2023-11-21),检出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246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405元;三、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405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4〕4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黄鳝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户在养殖时添加了过多的恩诺沙星兽药造成的。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在经营过程中认真履行索证索赔义务等,确保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十、衢州市衢江区荷生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不合格牛蛙、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1、衢州市衢江区荷生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11-21),检出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214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2、衢州市衢江区荷生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鳊鱼,(购进日期:2023-11-20),检出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199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05元;三、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4〕49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牛蛙鳊鱼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源头养殖户在饲养时添加了过多的恩诺沙星兽药造成的。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在经营过程中认真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等,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十一、衢州市衢江区悠鲜水果商行经营的不合格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小台芒(购进日期:2023年12月30日),检出乙酰甲胺磷项目实测值为0.052mg/kg,标准指标为≤0.02,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事先并不知道其销售的小台芒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供货者信息、进货记录及相关凭证,属于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不罚〔2024〕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当事人认为不合格原因应是种植环节造成,针对这一情况当事人决定今后慎重采购小台芒,并在采购时继续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十二、衢州市衢江区程飞食品商行经营的不合格黄鳝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黄鳝,购进日期:2023年12月30日,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实测值为221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抽检不合格,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罚款7000元,合计7900元,上缴国库。(衢江市监处罚〔2024〕6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不合格原因是黄鳝养殖过程中过量添加兽药造成,针对这一情况当事人决定今后慎重并减少采购黄鳝等食品,并在采购时继续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十三、张见林经营的不合格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芹菜,(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4-03-23),未标示生产者名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查处、违法经营不合格芹菜数量较少、涉案金额较低、初次违法等相关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理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5000元,合计5075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4〕13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芹菜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源头农户在芹菜种植时使用的农药毒死蜱含量超标造成的。针对存在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我单位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障食品安全。



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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