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关于南宁市宝慧心蔬菜行经营的山东大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关于南宁市宝慧心蔬菜行经营的山东大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关于南宁市宝慧心蔬菜行经营的山东大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6-12 14:42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盟分局

2024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检验信息系统反馈的南宁市宝慧心蔬菜行山东大姜于2024年2月29日在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帽路5号华侨城一期综合楼1楼农贸市场蔬菜区98、99号摊抽检的不合格报告,检验报告(No:G24-T*****)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G24-T*****)显示南宁市宝慧心蔬菜行销售的山东大姜(购进日期:2023-02-26)的抽样检验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o:G24-T*****

样品名称

山东大姜

购进日期

2023-02-26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宝慧心蔬菜行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胺

检验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南宁市宝慧心蔬菜行于2024年2月26日从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灵源村6队水果蔬菜行28号的南宁市武鸣区绿鲜蔬菜店进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东大姜,该批山东大姜共计1件,约29斤,进货价160元一件,零售价10元一斤。其中售出3.15kg给抽检单位,零售10斤给顾客,剩余碎的或者是坏的,当事人已处理完毕。

依法处罚情况: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管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故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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