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饶财采投处〔2024〕4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饶财采投处〔2024〕4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TCGC[GK]********
二、项目名称:农村环境整治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佳再临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投诉人:黑龙江晟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辖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4号楼(松北区世泽路689号)2106-525室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省浩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学府东路1号龙运物流园区A街区A副24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1.代理公司 1 包质疑回复不符合法律规定,缺少质疑答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及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2.中标人提供的报价明细中,其中“电动三轮车”,制造商为山东金昂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电动三轮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要想生产制造这种产品,生产制造加工企业必须取得全国制造行业强制产品 CCC 认证证书方可生产制造,否则就是违法生产,不能进行生产、销售和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投标活动也是一种经营活动)。经查询(附截图)本次中标人提供的电动三轮车制造商山东金昂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中标人所投型号为“JA-SL800”的电动三轮车产品的 3C 认证证书。根据采购文件第 29 页废标的情形“8.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5)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其他情形”及采购文件第 31 页“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中标人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 年 06 月 12 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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