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4〕52号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4〕52号
当事人: 田颜超
住所(住址): 河南省内黄县******
身份证件号码: **************1439
联系电话: 189****4582
经查,你(单位)涉嫌 销售不符合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超乐收”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本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详见《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平市监强制清单〔2024〕52号)实施 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 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查封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者损毁。
你(单位)可以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或“掌上复议”小程序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刘春慧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平市监强制清单〔2024〕52号)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附件: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
文书编号:平市监强制清单〔2024〕52号
序号 | 标称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超乐收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 40kg/包 | 包 | 490 |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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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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