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都法委鉴字第113号

2024都法委鉴字第113号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选择鉴定机构

公 告

(2024)都法委鉴字第113号

我院在审理原告张俪凡诉被告平塘县通州镇党振村村民委员会、贵州黔鸿志远建设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贵州黔鸿志远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需要对案涉被申请人行为对申请人的茶园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评估。(人工工资、维护茶树费用、补种种子费用、施肥肥料、除草剂、茶叶收益损失等)

具备相关鉴定(评估)资质且通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备案的鉴定(评估)中介机构,请于2024年6月17日18时前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提交对该案的报名申请,2024年6月18日上午11时00分后,本院将对通过审核的中介机构,采用随机摇号方式选择确定鉴定(评估)机构。相关当事人届时可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查看摇号过程或到我院外委办(老楼312室)参与查看摇号过程。

咨询电话:186*****013卢思彤/180*****595李劼法官

0854—*******外委办 监督电话:0854—*******政治部

都匀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办公室

二0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贵州,都匀市,平塘县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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