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遴选四川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的公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遴选四川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功能,保障我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优质、高效进行,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院决定遴选一级管理人,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四川省辖区内依法设立、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外省前述机构在四川省辖区内依法设立、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条件。社会中介机构已向注册地所在中级法院报名申请入库,且该中级法院推荐(被推荐机构名单见附件1)其参加本次一级管理人遴选。
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的机构,可自愿向本院提出遴选申请。
二、名额计划
本次一级管理人遴选名额计划为35家。最终数量由本院根据申报工作、实际工作、复核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申报材料
申请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地(提交要求见附件2)提交以下材料:
(一)授权委托(见附件3)
(二)承诺书及考核材料(见附件4)
四、遴选程序
(一)申报
1.申报时间:2024年6月26日(星期三)下午14:00-17:00。
2.申报地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蜀汉路办公区浅草书屋,资料提交人员由蜀汉路265号审判法庭安检区进入(17:00还未进入安检区的机构,不予接收资料)。
3.申报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需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在规定地点现场提交密封的申报资料。资料接收工作人员核实申报机构提供的授权委托后,当场清点材料情况,并登记提交材料的机构名称、提交人、提交时间,由被授权人当场签字确认。非遴选资料提交时间段内,本院不接收任何资料。
(二)评审
本次评审采用书面评审方式进行。本院将组建评审专家组,按照本公告规定的评审项目和标准进行打分,确定申报机构的成绩并按分数高低排名。
(三)公示
根据评审得分情况确定机构排名,结合名额计划按1:1.2比例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实名对公示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四)复核
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后,本院将对收到的异议进行整理汇总,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被提出异议且异议复核成立的申报机构,若因分数变化影响考核排名的,根据异议复核结果重新确定前35位排名。
(五)公告
对全省管理人名单在相关互联网平台进行公告。
五、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遴选通过排名择优遴选,根据考核分数由高至低正向排序。总得分并列分数时,并列分数的申报机构依次按业务能力、基础能力、履职成果3个分项得分由高至低排序,若3个分项得分依次排序后仍有并列,则并列申报机构一并入册,不受名额计划限制。若申报机构数不足35家,名额按遴选的最终结果为准。
(二)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的条件和业绩不作为本次评审依据。
(三)本公告中涉及“以上”范围表述,均包含本数;涉及“以下”范围表述,均不包含本数。
(四)申报机构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无条件取消遴选资格及入册资格,相关情况将通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并建议主管部门对涉及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如因机构自身过失填写错漏,情节严重的,取消遴选资格。
(五)总所申报的,仅申报总所的条件和业绩,不得将分支机构的条件和业绩作为评审依据申报;分支机构申报的,仅申报分支机构自身的条件和业绩,不得将总所或其他分支机构的条件和业绩作为评审依据申报。总所和分支机构,仅遴选其中得分最高的一家进入一级管理人名册。
(六)公示名单仅在本次遴选活动内有效,不做它用。
(七)本公告由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8-********
监督电话:028-********
特此公告。
附件:1.推荐机构名单
2.提交要求
3.委托授权材料
4.承诺书及遴选申报材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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