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东方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东方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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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2024-*****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12日 17:33
名  称: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东方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
文  号: 东自然资函〔2024〕697号 主 题 词: 无

东自然资函〔2024〕697号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布东方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精简规划审查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我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进投资扩容增效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海南省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3.0版)》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方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豁免清单的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在不涉及规划修改、不影响周边主体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降低城市风貌品质、保证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属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域范围内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报批相关程序。属于棚户区改造或者已发布土地(预)征收公告的范围内,应执行相关管控要求。若拟建项目涉及土地纠纷的,不能按豁免项目清单执行。

三、关于办理开工手续相关事宜。(一)属于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构)筑物类建设工程,除依法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外,由建设单位提交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向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开工证明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履行首要责任,应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把控。

(二)属于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设施、设备工程,应按照各主管部门的专业规范要求进行,无需申请开工备案手续。

四、加强日常巡查、监管指导工作

(一)属于豁免清单的项目,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前提下,应按照各行业的专业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二)由市资规、市行政审批、市住建和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工程备案管理和日常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加强日常业务的指导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政策的落地实施。

五、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东方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2.告知承诺书

3.建设工程开工证明备案表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东方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一、在有合法来源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可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向主管部门申办手续,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由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提升改造整治项目,包括城市更新综合整治、街巷整治(含外立面)、村容村貌改造、乡村旅游改造、“两高两环”沿线风貌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水利工程、环境工程、绿化工程整治等改造提升项目。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公用设施改造更新。

3.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的新建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水、供电(含储能)、供气、通讯、粪污处理、公共厕所等零星公用设施项目;新建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乡村公共设施(卫生室、文化室、图书室、博物馆等公用设施项目)。

4.既有用地红线范围的建筑物,在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改变外立面、建筑结构、房屋用途的建筑工程(含满足消防要求的内部平面功能布局调整、立面翻新、修缮加固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5.在城市公园、绿地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休闲广场景观、雕塑和园林小品、新(改)建厕所、管理用房、大门、道路闸门、简易保安亭以及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体育跑道、健身设施、室外球场、无基础看台等附属设施工程。

6.在符合村庄规划基础上,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戏台、球场等公共设施和公益性项目。

7.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物业、社区、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自有用地内现有闲置用房、空置场地等,增设或改建的停车位、充电设施、车棚、健身活动设施、雨棚、门岗、垃圾收集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8.公安、城管、商务、卫生、交通等政府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综合执法、医疗卫生、营业网点、便民疏导等公益性、普惠性简易临时用房和设施。

9.已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体化信息平台(含市县基础版)完成用地报批备案的地块范围的市政道路建设项目。

10.不涉及新增用地的道路改造及河道整治。

二、下列设施、设备等无需办理规划审查审批手续,但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

11.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用地红线内的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挡土墙、施工用房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建设。

12.宣传广告、电子监控、路灯、路牌、标识牌、旗杆等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设备的基座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13.公交车站(亭)、信报箱、自动取款机、自助售货柜、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临时移动公厕、装配式或移动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亭)、停车计时计费器、换电柜、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小型的公益设施等。

14.既有住宅小区、旧商业、旧厂房、旧办公等不涉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不降低绿地率的更新项目,如新增或更新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新设体育锻炼器材和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更新停车棚、已建停车设施智能化更新等。

15.除临城市道路第一界面外,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管理。

16.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临时占用道路资源的电缆入地、管线入地、市政管线临时迁改等项目。

17.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位于充电桩上方且高度低于2.2米充电桩防雨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暖通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18.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及堤岸的维护整修(加固)、整饰工程,非市政道路(含小区路)以及路面宽度(车行道)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生产便道等)。

19.宾馆、商场、各类活动场馆内,为会议、体育、文化、休闲、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20.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及交通改善等工程,如增加调头区、二次过街、展宽段宽度变化、“白改黑”、人行道提升改造、减速带及护栏设施等。



附件2:


告知承诺书


局:

我单位申请办理项目开工证明备案手续,地址:。我单位承诺如下:

一、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及复印件的内容真实、准确、有效。

二、已经知晓开工证明备案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项目属于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且满足消防、安全相关要求。

四、承诺按照各主管部门的专业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道路交通、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若有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我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解决由此引起的纠纷。

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工程项目开工证明备案表

(东方开工备案 年第号)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地址


电话


建设单位负责人


电话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造价


建设规模


合同开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竣工日期

年月日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证号


电话


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证号


电话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东方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1.以上资料如实填写,不得涂改。2.此表一式二份,备案后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各执一份。3.建设单位自领取本表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的,应重新办理备案。4.建设单位意见栏须填写: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等情况,是否具备保障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等开工实施条件等相关内容。

相关文件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建设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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