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安徽省财政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专项奖补资金管理
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2018年3月16日
安徽省财政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
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全省农田水利改革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设立。本办法所称省财政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37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省财政设立的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三条 补助范围。对在“行动计划”内承担实施的2301万亩小型农田灌排区建设的县(区),省财政安排专项奖补资金给予补助。“行动计划”内其余1765万亩农田水利建设任务,按规定由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高效节水灌溉等项目承担,执行各自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财政加大对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投入,以财政投入为主,吸引村集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投入农田水利建设。
(二)先建后补、综合奖补。县(区)水利、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项目资金,按照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市,应加大对所属县(区)项目建设支持力度。省财政根据县(区)年度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实际治理片区面积及资金投入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资金。
(三)扶贫优先、统筹兼顾。优先加大对贫困县小型农田灌排区建设支持力度,优先支持贫困村2020年前完成规划内建设任务。应将支持小型农田灌排区建设,与支持脱贫攻坚、行蓄洪区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等相关规定有机衔接,统筹协调推进。
(四)绩效管理、强化监督。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完善奖补资金政策、安排预算、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 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原则上财政投入2/3,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水利部门筹集落实,引导社会投入1/3。有条件的县(区)也可适当提高政府投入比例。县(区)提高财政投入比例的,可相应降低社会投入比例。省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具体奖补比例为:对合肥、马鞍山、芜湖、铜陵等4个政府目标任务考核一类市所辖县(区)补助25%;对31个国家级、省级贫困县,以及叶集区补助37.6%;其余县(区)补助33.3%。
第六条 分配办法。综合考虑县(区)项目实际投资完成情况、项目验收合格率、县(区)财政实际投入情况等因素,省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安排奖补资金。对照省政府核定投资标准(淮北平原区920元/亩、江淮丘陵区1060元/亩、沿江圩区1100元/亩、皖西皖南山丘区1400元/亩),县(区)项目实际投资未达到核定标准的,以决算数作为奖补资金分配依据;项目实际投资超过核定标准的,以核定标准作为奖补资金分配依据。县(区)财政投入落实不到位的,省财政按比例相应扣减省级奖补资金。
第七条 支出范围:
(一)灌溉工程。建设大中型灌区支渠及以下、小型灌区各级渠道、建筑物、量水设施等,新建、重建和更新改造总装机功率1000千瓦以下的小型灌溉泵站。
(二)排水工程。实施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排水沟系清淤整治,新建与更新改造桥、涵、闸等配套建筑物,建设圩区及低洼易涝区小型排涝泵站等。
(三)水源工程。新建与改造机井、库容0.5万方以下塘坝、引水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的堰(闸)等。
奖补资金严禁用于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及城市景观支出,不得超“行动计划”明确范围和用途外使用资金,不得用于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资金拨付。奖补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分批拨付县(区)。省财政厅于上一年年底前,根据县(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报备的项目建设任务,提前预下达部分奖补资金。当年项目建设完成后,省财政厅根据省水利厅提供的项目验收结果,进行资金清算,拨付剩余资金。
第九条 资金使用。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节水优先、两手发力方略,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建管并重要求,加快农田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更加注重发挥市场主体、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企业、农户各方共建、共担、共管、共享的新机制。县(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应强化项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资金,完善管护机制,确保工程长期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条 资金监管。市、县(区)水利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工程建设要按照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开展竣工审计。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预算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分配给贫困县的奖补资金,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加强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奖补资金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各级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可会同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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