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休宁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农业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的《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一)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雪灾、滑坡、泥石流、风雹、火灾等;
(二)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水体有害生物集中爆发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救灾资金,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农业灾害预防和控制任务的,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 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燃油、饲草料等;
(二)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应用费、技术指导费、作业费等;
(三)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肥料,农业渔业生产设施修复、功能恢复等;
(四)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等;
(五)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六)农业灾害实地监测、评估、核灾方面的补助等。
第六条 申请农业救灾资金应由乡镇统一行文,向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申报。
第七条 申报内容包括:农业灾害名称,农业自然灾害受灾情况或生物灾害测报结果,包括受灾涉及的范围、程度、损失的金额,防灾救灾的措施,需投入的资金数量,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申请财政资金补助数额及具体用途等。
第八条 各乡镇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资金申报及防灾救灾措施的实施等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对乡镇上报的受灾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与县财政局向上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补助申请。
第十条 上级下达的农业救灾资金分配,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依据各乡镇核实的农业受灾情况,主要包括农作物受灾成灾面积、畜禽水产养殖受损情况、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紧急情况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下达。
第十一条 农业救灾资金使用应做到公开、透明。对于补助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的救灾资金或救灾物资,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助的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或物资数量)等,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在救灾资金拨付前,应会同乡镇对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受灾恢复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并填写验收表,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拨款。
第十三条 农业救灾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将防灾救灾资金发放到遭受灾害的农业生产者。对于补助到农户的资金,应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到户。
第十四条 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及时总结防灾救灾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到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细则使用救灾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乡镇财政安排的农业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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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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