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黄环黟罚告〔2024〕1号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黄环黟罚告〔2024〕1号


黟县鑫旺竹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MTCG2XB,法定代表人程伟仁,地址黄山市黟县五东殿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3月21日晚上将生活、生产废水交由黟县汪春辉管道清洁部经营者汪春辉处置,汪春辉使用吸污车将收集的生活、生产废水违规倾倒进入雨水管网。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黟县鑫旺竹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程伟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理王亮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和相关负责人的身份;

2.黟县汪春辉管道清洁部营业执照复印件、汪春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黟县鑫旺竹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处置污水负责人身份;

3.2024年3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3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违法倾倒污水点位置及当事人与漳河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位置情况;

5.2024年3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黟县鑫旺竹制品有限公司将生活、生产废水交由黟县汪春辉管道清洁部经营者汪春辉处置,汪春辉将收集的生活、生产废水违规倾倒进入雨水管网的违法事实;

6.鑫旺竹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和环评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建设项目履行环保手续情况;

7.抽污水费用支付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黟县鑫旺竹制品有限公司委托黟县汪春辉管道清洁部经营者汪春辉抽污水支付劳务费的事实;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执法文书送达地址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邵剑冰、方鸿珍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核算,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余月萍电话:0559-*******

地 址:黟县碧阳镇翼然中路120号 邮政编码:******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4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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