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

黄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办法》《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在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受农户委托流转的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进场交易。鼓励和引导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土地经营权入市交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包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的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的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经营权。

(五)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的经营权和在流转期限之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再次流转。

第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权证齐全有效。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受让方要有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

(三)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五)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承包期限。

第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方式有协议、竞价、招标、拍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七条 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审核表》。

2.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需发包方同意转出的书面材料、原承包方具有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书面证明材料。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委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再流转的须经原出让方同意。

6.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流入资格要求等内容)。

7.市(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审核表》。

2.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等其他有效证件。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再流转

的须经原出让方同意。

4.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流入资格要求等内容)。

5.市(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审核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具体承办人的身份证明。

4.集体土地、水面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

5.按照各辖区农村三资管理资源处置办法相关程序规定,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6.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流转交易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7.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水面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流入资格要求等内容)。

8.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参照以上情形,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底价进行评估,也可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

第九条 土地经营权交易项目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乡镇政府、相应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信息发布。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流转交易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区位、面积、交通情况、基础生产设施、流转价格、流转方式、流转期限、价款支付方式等)。

(二)出让方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五)参与交易的流程、须知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交易保证金设置和处置、竞价交易方式的选择等)。

第十一条 流转交易信息首次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交易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交易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出让方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同一宗土地的经营权再次流转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二)按公告要求提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负责组织具体项目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同时要查看交易保证金是否足额到账;审查通过的,方可参加交易。

第十三条 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按照《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原受让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受让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六条 经公开交易,出让方、受让方达成产权交易意向,由组织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出具《成交确认书》,并对成交结果进行为期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五)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终止交易:

(一)明确中止时间的中止期满,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不能进行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四章流转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二十条 交易结果公示期无异议的,在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采用省级农业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文本。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审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流转交易双方签订合同且按合同支付流转资金和标的交割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可凭《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鉴

证书》到县(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经营权相关变更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有关机关授权,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抵押人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申请。

(二)抵押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还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相关方同意土地经营权用于抵押和合法再流转的证明。

(四)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或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交易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可引入财会、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处置变现等配套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黄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黄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黄政办秘〔2018〕9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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