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冀1127破2号衡水弘基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4冀1127破2号衡水弘基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衡水弘基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4年5月21日,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衡水弘基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弘基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5月28日指定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为顺利推进弘基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决定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选聘审计机构对弘基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衡水弘基管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李娟,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056******P,企业地址位于景县杜桥镇青草河,经营范围:高压胶管及总成、钢丝胶管、旋转钻井设备水龙带、金属软管、钻探胶管、夹布胶管、橡胶垫、尼龙密封垫、输送带的生产、销售;自营进出口贸易。

二、竞聘机构资格条件

1、报名单位应具备相关审计资质并列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

2、报名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不存在失信、违法违纪等不良情况;

3、报名单位与弘基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

4、报名单位拟派出参与服务的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5、报名单位具有债务人同行业破产企业审计工作经验及破产清算相关业务经验。

三、审计机构工作内容及要求

对弘基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工作成果满足破产工作需求,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2、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

3、组织对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

4、处理债务人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5、处理债务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6、配合管理人审核债权,与管理人共同编制债权债务清册;

7、协助为债务人处理纳税申报事宜;

8、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9、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10、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11、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自弘基公司成立以来债务人的财务账,并审查自公司成立以来: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债务人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审计机构应当对弘基公司破产清算受理之日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对弘基公司破产清算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5)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6)弘基公司资产出租情况(包括租赁资产明细、租金支付、欠付租金等情况);

(7)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8)审查处理弘基公司涉税问题,协助管理人进行税务筹划、所得税汇算清缴等事宜;

(9)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审计机构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报告中要全部体现。

四、比选方式

本次比选由管理人组成评审小组,综合考虑各参选机构的资质、人员配备规模、相关行业审计经验、工作方案及报价等事项选定财务审计机构并报景县人民法院备案。

五、费用支付

1、报价为一次性包干费用(含税价),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行承担;

2、费用的支付:无预付款,与其他破产费用同步清偿;

3、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4、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参与意向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的审计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复印件);

5、审计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审计工作经验);

6、本项目的工作计划、人员安排、报价方案;

7、报名单位已被编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证明;

8、本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4)保证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5)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6)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7)明确说明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2024年6月25日前完成报告初稿,2024年6月30日前出具正式报告);

(8)最终报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工作量,接受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整。

(9)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申报机构在完成审计工作的基础上自愿放弃审计费用。

七、报名方式

1、材料递交方式:电子邮件,邮箱:hongjiguanye@126.com;

2、联系人:张律师,联系电话:157*****882

3、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17:00止。

八、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审计机构接受景县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由管理人综合评定后决定;

3、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4、审计机构的入场时间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如因案件原因,不进行审计的,管理人有权不签订委托合同或者签订委托合同后解除合同,管理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5、本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6、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衡水弘基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衡水

标签: 管理人选聘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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