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津0116强清25号天津美迪食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受理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6强清25号天津美迪食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受理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6清申1号

申请人:天津安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新华路209号第七层713室。

法定代表人:杨舒,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美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郭嘉瑞,经理。

申请人天津安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美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天津美迪食品有限公司于1994年5月3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8万美元,其中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工程建设公司投资8万美元,持股21%;天津市给水设备配套公司投资18万美元,持股47%;联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12万美元,持股32%。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冷食品加工、饮料、糕点的生产及食品包装材料制作。2001年12月28日,因美迪公司未参加2000年年检,在公告期限内仍未补办年检手续,被原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工程建设公司更名为安华公司。安华公司于2023年9月7日通过中华工商时报发布股东会召集信息,载明:股东会召集时间为2023年10月8日上午9:30;召开地点: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8号鼎泰大厦1507室,会议议题为美迪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无人参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发生解散事由,现被申请人未开展自行清算,申请人作为股东请求对被申请人强制清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安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天津美迪食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庞 昊

审 判 员 王 浩

审 判 员 施 丹


二O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金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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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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