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健康职业学院一期建设项目(PPP社会资本合作者)合同文本公示

四川健康职业学院一期建设项目(PPP社会资本合作者)合同文本公示

四川健康职业学院PPP项目合同文本

第一节 总则

1.1签署时间及签署主体信息

政府方(甲方):内江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东段75号;

被授权代表:刘波 ;

职务:主任 。

社会资本方(乙方): ;

注册地点: ;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国籍: 。

2016 年 月 日在中国四川省内江市签署。

1.2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

1、 内江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力评估, 决定采用 PPP 方式(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四川健康职业学院一期建设项目(PPP社会资本合作者)项目(以下简称“ 本项目”)。2015年10月,内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97次议定通过了同意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的《四川健康职业学院建设项目PPP实施方案》,授权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授权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江建工集团”)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负责代持政府股份,参与建设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及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
2、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权利。待乙方按照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与内江建工集团在内江市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与甲方通过补签协议,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 项目公司是乙方为实施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4、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 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1.3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用词及语句具有下列含义:

“甲方”指内江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本合同具体指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乙方”指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所确定的中标、成交的社会资本方。以及与内江建工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的,确保四川健康职业学院项目建设、运营期顺利进行的特殊目的公司。

“项目设施”指四川健康职业学院提供服务所需的和所附带的固定资产、可移动资产及在其围墙内的[1]场地上附着的所有为实现项目合同目的所需用的相关设备和设施等。

“本合同”指甲与乙方之间签订的、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本项目设施的合同,包括所有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及其附件。

“批准” 指乙方需从政府获得的为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运营权、认可或相同及类似的文件。

“中国法律法规” 指现有的和将来不断修订的公开发布并实施有效的中国国家和地方的适用法律法规。

“法律变更”指(a)在本合同签订日之后,任何中国法律法规的实施、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或(b)在本合同签订日之后,某一政府部门对任何批准的颁布、延期、或修改附加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导致对本项目实施的要求和乙方的经济利益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进度日期”指本合同中项目计划表所规定日期。

“前期费用”指四川健康职业学院筹备组已委托相关部门实施部分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申请报告、用地规划、勘察、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初步设计等费用。

“生效日” 指本合同报请内江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建设期”从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前一日止(两者以先成就之日为准),建设期不得超过24个月。

“运营期” 指运营期从交付使用或竣工验收次日起计算至运营期限届满日(两者以先成就之日为准)。

“移交日” 指运营期正常结束之日的次日,或双方就提前终止达成一致后约定的移交项目设施的日期。

“运营日” 指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止的二十四小时。

“运营年” 自项目工程交付使用或竣工验收次日起计算至第二年该日前一日为止。

“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指根据本合同规定成立的委员会。

“融资”指本项目总投资扣除项目资本金以外的投资或融资。

“融资交割”指投资者及其乙方签署并向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递交实施本项目所需的有关融资文件及其它证明文件,用以证明乙方为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已经到位,或已完成融资手续,随时可以提用该等款项。

“不可抗力”指地震、火山爆发、水灾等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封锁、社会动乱、恐怖行为,国家政策调整,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罢工。

“项目文件”指本合同(包括附件)、建筑承包合同、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乙方的合作合同、章程、融资文件及其他与本项目的开发、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设备采购、安装、测试、运营及维护有关的合同。

“项目合同”指本项目合同、运营合同和服务合同的总称。

“场地”指本项目所占且乙方拥有其全部通行权、道路使用权和其他附属权利的场地。

“违约”指本合同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付款方式”合同中未明示则均指银行转账支票。

1.4解释

1.4.1解释规则

(a)合同文件

(b)补充的合同

(c)修改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d)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任何部分被任何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无效,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e)本合同与附件的一致性,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在整个合作期限内,本合同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合同保持一致。如果项目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应以本合同为准。

1.4.2解释在本合同中:

(1)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解释;

(3)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

(6)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 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7)所指的合同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合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合同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8)建设包括场地勘察和调查、设计、施工、采购、交付、安装、完成、调试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他活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9)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二节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2.1项目的范围

在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含总平、建筑、安装、装饰、绿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的投资、融资、建设及宿舍、食堂、超市、物业等运营维护。

2.2项目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12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10年。建设期从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前一日止(两者以先成就之日为准),运营期从项目工程交付使用或竣工验收次日起(两者以先成就之日为准)计算至运营期限届满日。如提前完工,则锁定运营期(10年),并根据提前的时间,相应调减合作年限。

2.2.1期限的延长

项目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延长: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项目建设期或运营期暂停或中止;

(2)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甲方发生应承担的风险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2.2.2期限的结束

本项目在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到来时自动结束。

第三节 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3.1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3.1.1完成融资交割

(1)项目公司依约设立;

(2)项目公司提交了所有有效融资文件;

(3)获得项目审批;

3.1.2获得项目相关审批

(1)甲方应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并将项目实施所需的国土使用证、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办理完毕,使项目推进不存在政策瑕疵。

(2)甲乙双方共同协作办理施工许可证。

3.1.3保险已经生效

乙方依本合同约定购买工程保险,且保单已经生效。

3.1.4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主要合同已经签订

乙方已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并向甲方提交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

3.1.5乙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乙方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向银行申请出具项目建设期履约保函,同时该保函已获银行同意,并提交给甲方。

3.2前提条件豁免

若上述条件在本合同签订时某项未能达成,则该项条件的负责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豁免。

3.3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3.3.1合同终止

若合同签订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未能满足前提条件,且条件未达成一方没有获得对方的豁免或延长期限,则本合同终止。

3.3.2合同终止的效力和后果。

(1)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如果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

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2)经济赔偿。

如因合同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其应当满足的前提条

件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合同另一方有权向其主张一定的经济赔

偿,但经济赔偿的额度应当与合同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相匹

配,具体赔偿额度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

(3)提取保函。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

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金

额,提取的具体数额应与甲方因未签署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相当。

第四节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4.1项目工程总投资

本项目工程总投资约5.1亿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土地费用),不含建设期利息。在本项目建设、运营期间,若有政府性补贴,属于内江市人民政府拥有。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在建设期优先减少项目公司的项目融资额度及其对应利息,若超出融资总额再协商减少社会资本项目资本金比例;在运营期优先用于弥补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并保留政府优先支付项目资本金和融资本金的权利。

4.2投资控制责任

归于乙方责任造成的项目工程总投资的超支责任由其全部承担。

4.3融资方案

4.3.1本项目资本金为1.5亿元人民币,由项目公司按股权比例筹集,其中:内江建工集团出资0.45亿元人民币,以工程前期费用、土地费用、现金等方式出资;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1.05亿元人民币。

4.3.2内江建工集团及乙方负责在项目公司成立后30日内提交项目资本金。

4.3.3资本金以外的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负责筹集。

4.3.4项目融资

4.3.4.1融资责任

4.3.4.1.1资本金以外的项目建设资金缺口由项目公司通过投融资方式予以解决。

4.3.4.1.2.项目公司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将其在PPP项目合同项下的各项权益(如政府购买服务的预期收益权)设置质押或以其它方式设置担保。

4.3.4.2融资及担保的限制

4.3.4.2.1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进行本合同第4.3.4.1条规定融资目的以外的融资;

4.3.4.2.2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4.4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鉴于本项目属于公益性项目,且投资规模较大,为降低乙方财务成本,促进项目顺利推进,在建设期内,甲方对乙方投入本项目的除项目资本金外的投融资支付利息。建设期投融资利息的计算公式和支付时间如下:

4.4.1建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建设期年投融资利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一年内贷款基准利率有多次调整的,按年内平均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1)建设期第1年投融资利息=项目投融资金额×45%÷2×建设期年投融资利率。

(2)建设期第2年投融资利息=(项目投融资金额×45%+建设期第1年投融资利息+项目投融资金额×55%÷2)×建设期年投融资利率。

说明:项目投融资金额=项目总投资-项目资本金。

4.4.2建设期利息计算年限原则上为2年。建设期若提前结束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利息计算年限仍为2年。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建设期超期投融资利息,计算方式:建设期超期投融资利息=(乙方投入的项目投融资金额+建设期第1年投融资利息+建设期第2年投融资利息)×同期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1+0.001%)÷365×超期天数”。超期天数为实际建设期限减去两年,同时扣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限。

因甲方原因导致建设期超出2年或者施工准备期超过3个月的,甲方对本项目资本金支付利息。计息期限为项目资本金自注入项目公司满2年零3个月之次日起至进入项目运营期之日的前一日止,同时扣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限。计算方式为:建设期超期项目资本金利息=乙方投入的项目资本金×(6.85%÷365)×超期天数。

说明:项目投融资金额=项目总投资-项目资本金。

4.4.3建设期利息(包括超期利息)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0个日历天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因审计结果导致建设期利息金额变化的,仅金额据实调整,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个日历天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5投融资监管

4.5.1项目公司应对项目工程进行独立核算,每季依照中国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编制工程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独立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该等报表应当于每季度终了日后十日内,报送甲方备案审查。

4.5.2内江建工集团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依《公司法》、《项目公司章程》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对项目公司的投融资行为进行监管。

4.5.3内江建工集团作为项目公司股东,有权委派财务人员,代表甲方对项目公司的日常投融资行为进行监管。

4.5.4项目工程竣工后,甲方有权让政府审计部门对本工程建设投资进行审计,最终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

4.6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融资期限的延误,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给予30天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后仍不能完成融资,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书。

第五节 项目用地

5.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并指定用于本项目建设。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该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5.2土地权利的取得

由甲方负责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权属归属甲方,并向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用地。项目的用地预审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均由甲方办理。甲方负责完成该土地的征用补偿、拆迁、人员安置等工作,并向乙方提供没有设定他项权利、满足开工条件的项目约定全部净地作为项目用地。

5.3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它相关权利的费用

5.3.1 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它相关权利所涉及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费用(具体可能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恢复平整费用以及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等。

5.3.2项目公司承担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费用并及时支付土地款。

5.3.3甲方的场地出入权。

5.3.3.1 甲方有权出入项目设施场地。

5.3.3.2 条件和限制。

(1)仅在特定目的下才有权进入场地,例如检查建设进度、监督乙方履行 PPP 项目合同项下义务等;

(2)履行双方约定的合理通知义务后才可入场;

(3)需要遵守一般的安全保卫规定,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条件和限制仅是对甲方合同权利的约束,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为依法行使其行政监管职权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不受上述合同条款的限制。

第六节 项目的建设

6.1项目的设计与施工

6.1.1所有设计工作由甲方代乙方负责完成。

6.1.2 本项目建设应采用施工总承包的形式进行。乙方可以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通过招标程序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为本项目的施工单位。若乙方具有,或当其是联合体时联合体一方具有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能力,则乙方可将相应的施工任务直接委托给社会资本或该联合体一方,而不再组织招标。

6.2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双方应根据规定的进度计划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义务。双方应在下列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项目总工期24个月。

6.2.1项目建设进度

乙方须根据6.2条款所述项目建设工期,科学编制施工计划,并向甲方提供项目工期进度表。制定施工规划,确保工期控制目标的实现。

6.2.3项目建设标准

(1)项目建设工期短,任务重,工程建设中应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项目公司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本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按《建筑法》及四川省有关建筑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建筑设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

(2)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层层负责的质量责任制。

(3)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报所在地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批的工程设计文件(含方案设计)不得擅自更改。确因功能需要变更设计的项目,需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4)施工单位要接受质监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对每道工序都要按质量要求,确定施工工序,并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6.2.4项目安全要求

安全管理目标:杜绝一般性事故,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杜绝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管理体系、化学品管理体系、药品安全操控管理体系、应急处置体系等。

安全事故责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单位、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预防重大环保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根据事故等级,实行逐级申报制度;按职责权限承担相应的责任。

6.3工程变更管理

6.3.1变更的范围

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项目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项目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工作;

(3)改变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项目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项目工程的进度计划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6.3.2变更权

甲方有权提出变更。乙方收到经甲方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对项目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6.3.3变更程序

甲方提出变更的,应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6.3.4 变更执行

乙方收到甲方下达的书面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乙方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工程建安费价款和工期的影响,相关各方应及时确定。

6.3.5预计的建设延误的通知

6.3.5.1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项目计划的任何部分不能在有关进度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1)预计无法达到的进度日期;

(2)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申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3)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

(4)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6.3.5.2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出此通知而可能直接发生的任何费用。

6.3.5.3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1)不可抗力事件;

(2)由于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

(3)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

(4)由于乙方的违约而造成甲方的延误。

6.3.6 进度日期的延长

当延误事项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的 7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7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6.4实际项目工程总投资认定

6.4.1项目工程总投资的认定

(1)建安工程费用必须经内江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并下浮%进行结算。财政评审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计量计价,但对与市场行情出入较大的项目(平场土石方、仿瓷涂料、墙面保温、旋挖桩、真石漆、成品栏杆或栏板、绿化工程)按市场行情确定综合单价,其中材料价格采用《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内江市信息价,《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以市场价为准,若部分材料因档次不同而导致市场价差异大,则该部分材料作为暂定价格材料计入。建安工程费用下浮不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建安税金、按市场行情确定综合单价的项目(该项目不下浮,结算时也不做调价)、及由地方垄断行业实施的水、电、气、通讯费。

(2)建设单位管理的费率按财政部财建[2002]394 号文件执行,计算基数以工程费用为准,并下浮%进行结算。

(3)除建安工程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外,项目总投资所含其余费用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4)项目工程总投资必须经内江市审计局审计,最终决算以审计结果为准。

6.4.2工程结算计价计量依据:

(1)经内江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经签字确认的竣工图及相关设计变更资料;

(3)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不包含按市场行情确定综合单价的项目);

(4)相关部门按施工现场考核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

(5)施工总承包方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费率;

(6)主要材料价格可以调整,可调材料调整价格按施工期《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内江市信息价计取;缺项材料由相关各方根据市场价格确认。材料调价从每一单位工程动工开始,按施工期内《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内江市信息价的算术平均价计取,其中:各建筑物中商品混凝土、钢材以主体封顶为界。(主要材料指砂、石、水泥及水泥制品(含商品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砌体材料、钢材及钢材制品、电线电缆)。

(7)人工费、机械费及其他相关费率按照相关文件和标准执行;

(8)经财政评审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项目和暂定材料价格参照内府办函[2014]47 号文《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询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认质认价部分下浮。

(9)因强制性政策调整导致建安工程费用发生变化时,应按政策规定调整;

(10)建安工程费用结算价以财政评审价格为依据,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审计部门确认并纳入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方式办理结算。最终结算费用=[(正常结算费用-正常结算情况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按市场行情确认综合单价的部分-正常结算下的建安税金)*(1-结算工程费用下浮率)+(正常结算情况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按市场行情确认综合单价的部分)*[1+建安税率]+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的水、电、气、通讯费。

6.4.3 新增工程量计价方式:

6.4.3.1 经财政评审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6.4.3.2 经财政评审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类似项目是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除主要材料不相同外,其余人工费、机械费及其它材料费均相同的项目 。

6.4.3.3 经财政评审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和类似项目的,按以下计价方式计算工程结算价:

(1)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5 年《四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计量计价;

(2)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以相关部门按施工现场考核的费率计取;规费费率按施工总承包方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费率计取;

(3)材料调差按本合同6.4.2(6)执行。

(4)人工费、机械费及其他相关费率按照相关文件和标准执行。

6.4.4合同的计量

(1)乙方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甲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乙方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乙方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乙方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6.4.5项目设计变更计量

(1)上述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合同价款规定变更。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乙方过错违反合同或乙方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乙方承担,项目的总价不做调整。

(2)没有甲方的审核、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乙方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6.4.6确定变更价款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5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审核,报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若由于采购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结算方式按6.4.3新增工程量计价方式计算。

6.4.7项目竣工验收

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6.5工程建设保险

6.5.1建设期内,项目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自费购买货物运输险、货物运输之完工延迟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之完工延迟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险种。并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

6.5.2如果项目公司不购买或维持本合同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6.6工程保修

6.6.1乙方应依法承担建设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该责任不因甲方和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验收和签发合格证明文件而有任何减免。

6.6.2保修范围和内容:

(1)乙方在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担项目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2)质量保修范围为本项目工程;

(3)保修质量须符合相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

(4)质量保修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6.3质量保修责任:

(1)涉及地基基础和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甲方、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组织实施保修;

(2)质量保修完成后,乙方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取得甲方的验收签字,需要勘察、设计、监理、甲方进行确认的,应先通过勘察、设计、监理、甲方单位的验收;

(3)因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工程质量保修问题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乙方不得以项目已进行移交为理由免除或减少依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上述质量保修责任。

6.7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6.7.1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予以顺延,并按本合同第4.4.2条的约定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甲方不计算支付延期利息。

6.7.2乙方违约后,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6.7.3如果乙方忽视履行合同中实质性义务,而且从书面要求其改正之日起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或持建设期履约保函直接向银行兑取相应金额。

6.7.4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使用于本工程,并有进一步要求向乙方索赔的权利。若甲方决定接收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使用于本工程,甲乙双方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共同确认交接方案及相关费用。

6.7.5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项目竣工延期,乙方应在项目竣工后30日内支付甲方违约金,若乙方延期未交付,甲方可持建设期履约保函直接向银行兑取相应金额。

6.8项目监理

本项目建设监理机构由甲方依照相关适用法律的规定选定,产生的相关费归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节 项目运营

7.1开始运营的条件

项目运营所需的审批手续已经完成(包括项目相关的备案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7.2项目运营内容

项目建成后宿舍、食堂、超市、物业等学校的后勤运营由项目公司运营,具体项目设施运营方案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7.3项目运营标准

四川健康职业学院项目运营服务体系标准参见附件执行。

7.4运营协调委员会

7.4.1运营维护开始日后的三十(30)天之内,双方应成立一个由三(3)名乙方代表和三(3)名甲方代表组成的项目协调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项目协调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

7.4..2在项目期限内所产生的任何问题或争议应及时递交运营协调委员会,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法。若运营协调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解决方案,则适用本合同第18.1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第八节 项目维护

8.1建设责任期限

乙方应依法承担建设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该责任不因甲方和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验收和签发合格证明文件而有任何减免。

8.2保修范围和内容

8.2.1乙方在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担项目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8.2.2质量保修范围为本项目工程;

8.2.3保修质量须符合相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

8.2.4质量保修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8.3质量保修责任

8.3.1涉及地基基础和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甲方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组织实施保修;

8.3.2质量保修完成后,乙方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取得甲方的验收签字,需要勘察、设计、监理、甲方进行确认的,应先通过勘察、设计、监理、甲方单位的验收;

8.3.3因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工程质量保修问题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3.4乙方不得以项目已进行移交为理由免除或减少依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上述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节 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和变更限制

9.1项目公司股权结构

项目公司由内江建工集团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其中:内江建工集团占股比例为30%,以工程前期费用、土地费用、现金入股;社会资本方占股比例为70%,以现金入股。

9.2股权变更限制

9.2.1股权变更包括项目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的变更,股权变更可能是将股权转让给其他方,或者增发新股等方式。

9.2.2在本项目期限内,上述股权变更或可能导致股权变更的情形,均须向甲方报告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行。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股权变更的书面申请材料(阐明变更原因、变更方式、拟转让的股权比例(如有)、意向受让方(如有)情况等书面材料)以及项目公司或股权变更所涉及母公司股东会同意该等股权转让的书面决议。

9.2.3建设期内,中标社会资本在项目公司的股权及中标社会资本的实际控股股东不得发生变化,除非这种变化是应项目实施机构的要求或批准发生,或项目公司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且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执行或为中国法律所要求,或是法院或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所命令的转让。中标社会资本的实际控股股东系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标社会资本股权比例达到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东,其中绝对控股指所占股权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相对控股指所占股权比例虽不足百分之五十(50%),但是股东中持股比例最高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9.2.4因特殊情况,在有意向受让人情况下,经政府同意后,中标人运营期未满可以退出项目公司,可折溢价转让股份,政府享有社会资本折溢价转让时的股份优先受让权。

第十节 付费机制

10.1 回报机制

甲方对乙方投资本项目应收回的成本和取得的合理回报实行可行性缺口补助,即:在运营期内,对乙方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由甲方按运营年度和中标年合理利润率逐年支付乙方合理回报,自运营期第8年起至第10年结束,由甲方每年等额支付乙方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对乙方投入本项目的除项目资本金外的投融资,自运营期第1年起至第7年结束,由甲方每年等额支付乙方投融资本金,并按中标运营期投融资年合理收益率支付乙方合理收益;计算上述补贴支出后,相应扣减当期运营成本和使用者付费品迭后的差额(即项目运营税后净利润),作为甲方当年支付乙方的最终运营补贴支出数。

10.2项目资本金年合理利润率和运营期投融资年合理收益率

本项目运营期项目资本金年合理利润率为 %;运营期投融资年合理收益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一年内贷款基准利率有多次调整的,按年内平均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10.3运营补贴支出的计算公式和支付时间

10.3.1运营期第1年至第7年运营补贴支出计算公式为:

当年运营补贴支出数额=(工程总投资-项目资本金)÷7+当年期初投融资余额×运营期投融资年合理收益率+社会资本方投入的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年合理利润率-当年项目运营税后净利润。

说明:(1).工程总投资指本合同4.1款所述“工程总投资”,暂按5.1亿元计算,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2).当年期初投融资余额指:运营期第1年为工程总投资减去项目资本金后的差额;运营期第2年至第7年为上年年初项目投融资余额减去甲方上年已支付乙方投融资本金后的差额。

10.3.2运营期第8年至第10年运营补贴支出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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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非乙方原因(如政府方增加修建)增加的投资额按乙方中标时的项目资本金合理利润率支付合理收益。如因政府方减少修建而减少的投资额,乙方有权撤回减少的投资额对应的资本金额。

10.3.4在项目运营期内,甲方应在每个运营年结束后的30个日历天内支付乙方当年运营补贴。

第十一节 履约担保

11.1建设期保函

建设履约保函的提供。乙方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 30)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符合本合同附件《 建设履约保函》规定的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由甲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金额为伍仟万元整(小写: 50,000,000)。
11.2建设履约保函的解除

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解除建设履约保函。

11.3履约保函的提取

11.3.1如果发生本合同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按照实际违约金额持保函向银行提取相应违约金,但提取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伍仟万元。

11.3.2甲方在根据本条款提取履约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对方其提取的理由和拟提取的履约保函金额。除非乙方在收到该等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上述拟提取的履约保函金额。

11.3.3乙方在收到甲方提取履约保函书面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可提出陈述意见和理由,甲方应在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11.4 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了建设履约保函,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11.1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建设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节 政府承诺

甲方在此承诺,在生效日:

12.1本项目已经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12.2甲方已经获得内江市市政府的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甲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2.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12.4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12.5 对双方为本合同、服务合同和其它合同实施之目的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和授权,甲方应积极申请取得或协助乙方取得;对乙方为本合同、服务合同或其它合同实施之目的所签订的、需其批准的其它合同等,甲方不应无理拒绝并给予及时批准。

12.6甲方应为本项目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12.7 将本合同项下的财政支出责任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该财政预算需经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议通过。

第十三节 保 险

13.1建设期保险

13.1.1建设期内,乙方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自费购买相关保险,并向甲方提供投保证明。

13.1.2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合同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13.2运营维护期保险

运营期内,运营方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自费购买相关保险并向甲方提供投保证明。

第十四节 项目移交

14.1 移交范围

在经营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

14.1.1乙方对四川健康职业学院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

(1)四川健康职业学院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与学院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包括该项目设施、设备、工具、器材、计算机软件及文字资料等;

(3)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

14.1.2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学院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

14.2 移交委员会

14.2.1不迟于运营期结束前二十四(24)个月,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应转为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负责人由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机构委派。

14.2.2移交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有权对与移交有关的或可能影响移交的事宜进行监督,乙方有义务为其提供一切方便,但移交委员会不应直接干预乙方的正常运营。

14.2.3 移交委员会有权要求乙方不迟于移交日前十二(12)个月向移交委员会提供与健康职业学院有关的下列资料:

(1) 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清单;

(2) 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目录及其概要;

(3) 债权、债务资料;

(4) 各类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

(5) 各类人员及其工资、福利状况资料;

(6) 完成移交所需的其他资料。

14.2.4移交委员会应不迟于移交日前十二(12)个月确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和移交前维护的具体时间与内容。

14.2.5在双方进行移交会谈时,乙方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应告知乙方其负责接受移交的代表名单。

14.3项目移交前的维护

14.3.1乙方应和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在移交日十二(12)个月前共同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时能够良好的运转。但此维护应不迟于移交日之前六(6)个月完成。

14.3.2移交前维护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且不应超过按照国内行业规定和惯例计提的当年维护费用。

14.3.3通过移交前维护,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的关键性设备整体完好率在达到100%、其他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95%、校区内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可以保证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

14.3.4如乙方不能或不愿根据本条进行移交前维护,视作乙方违约,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权终止本合同。

14.4移交验收标准

14.4.1对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寿命要求

(1)所有建筑物基础沉降变形在正常范围内,不影响正常使用。屋面构件完好,无裂缝,不渗水。承重砖墙应平直完好,钢筋砼框架构件及墙体应完好牢固;外墙面砖应基本完好;楼地面应无下沉;门、窗、水、电以及卫生设备均应能正常使用。

(2)所有构筑物基础沉降变形在正常范围内,无裂缝和砼剥落,能保证正常使用。

(3)健康职业学院及附属建(构)筑物寿命应不小于为自移交日起的设计基准期。

14.4.2对设备、运营参数的要求

(1)总体要求:在移交日移交的所有设备均能正常使用,并且所有设备都不应是当时已淘汰产品; 如为已淘汰产品或剩余寿命不足五(5)年的,需要更新。

(2)大型专用设备需经维护后移交,且维护专用设备应达到设计的参数和性能参数。通用设备应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设备说明书要求。

14.5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日,乙方应将所有保单、暂保单和背书以及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保证等利益在可转让的范围内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14.6技术的移交

在移交日,乙方应将其有权移交的与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所有技术(无论以许可还是分许可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全部无偿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和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确保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而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如果上述技术的使用权到移交日已期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以不高于乙方在移交日前使用此等技术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这些技术的使用权。

14.7合同的转移

14.7.1移交时,乙方应将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所有未履行完毕的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安装合同等合同转移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由其承接乙方在该等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但因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特别约定无法转移的合同除外。

14.7.2如乙方未履行完毕其在该等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乙方应继续履行。在任何情况下,该等付款义务不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承担。

14.7.3如乙方未履行完毕其在该等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乙方应继续履行。如需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为乙方履行该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的,由此导致该机构或部门增加开支、费用的,该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4.8移走乙方所有的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合同,乙方将于移交日之后六十(60)日内,自费从项目设施场地移走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无关的物品。若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能移走这些物品,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在通知乙方后,有权将该物品予以提存,乙方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14.9风险转移

乙方承担移交日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该等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或人员的过错所致。自移交日起,该等风险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承担,但该等风险是由乙方或其人员的过错所致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10移交费用

甲乙双方负责各自的因为移交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14.11移交效力

自移交日起,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及双方之间截止移交日发生且尚未支付的债务除外。

自移交日起,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及本合同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合同产生的但于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

14.10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因甲方原因,致使移交日期延后的,移交日期顺延,并承担违约责任。

因乙方违约,未按移交范围移交或未完成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或未按要求提供备品备件等,甲方有权抵扣财政缺口补贴费已弥补损失。

第十五节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15.1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指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并且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符合下述条件的:

15.1.1雷电、干旱、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

15.1.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15.1.3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15.1.4未经预先通知的外供电中断;

15.1.5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15.1.6任何国有化征用、征收;

15.1.7政府部门实施进口限制、配额或分配限制;

15.1.8导致本合同实际上无法继续履行的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的变更。

15.2 免于履行

在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本合同中有相反规定的除外。

15.3 不可抗力的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15.3.1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

15.3.2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15.4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15.4.1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无法克服,主张因不可抗力阻碍其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一方应 当提交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提交的证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的程度和不可抗力所持续时间的书面材料。同时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九十(90)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在送达终止通知立即终止本合同。

15.4.2因15.1款终止本合同,提出终止的一方须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在何种程度上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 务,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 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5.5不可抗力期间的服务费

发生第15.1.6、7条款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乙方无法运行或运行能力受影响,从而使实际服务质量降低,则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按保证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并且在乙方运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限度内免除乙方服务质不合格违约金。

15.6灾害和健康职业学院的修复

如果不可抗力造成本项目的重大损坏,使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并且该项损失乙方无法通过根据第十三节所购买的保险得到赔偿,或者认定保险赔偿款低于修复损坏总支出的50%,或根据保险条件本项目被宣告为全损,则除非该项损坏不能或不足以得到保险赔偿的原因是由于乙方未取得或未保持本合同要求的保险(该等情形应视为乙方违约),否则在双方就不可抗力事件处理方案达成一致前,乙方没有义务完成重建或修复本项目,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各方需承担各自就不可抗力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双方达成的一致应能使乙方恢复至与未发生该不可抗力事件时相近的经济地位及状况,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15.7法律变更

合同生效后发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双方遵循最初各自的权利义务、主要职责原则,进行协商。

第十六节 合同终止

16.1合同终止的事由

16.1.1甲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交、替换和恢复履约保函;

(2)乙方在合同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实质不属实或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让运营权、项目设施或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乙方已经事实上不能或不再运营维护项目设施;

(4)乙方不能或不愿根据第14.3条的规定进行移交前维护;

(5)乙方未履行本合同和服务合同的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6)乙方根据适用法律进行清算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7)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8)乙方因运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9)乙方在任一运营年内根据本合同和服务合同提供的报表或报告超过两(2)次被证明含有实质上不属实的信息;

(10)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对项目设施以及其在项目合同项下获得的运营权等权利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物权及第三方权益;

16.1.2 乙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根据第16.2.1条款的规定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甲方在第12节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由于与其他部门机构调整、合并或被撤销且无相应的部门及其指定机构能够承继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质上使乙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3)甲方非依本合同所约定的情况擅自撤销了本合同项下的运营权或将运营权授予给乙方以外的公司或经济实体;

(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和服务合同的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6.1.3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任一方有权向对方发出终止通知。

16.2合同终止程序

16.2.1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根据第16.1.1和16.1.2款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知的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情况。

(2)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二十(20)日之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下称“协商期”)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

(3)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釆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协商期内纠正了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16.2.2终止的一般后果

(1)在协商期届满之时,

(a)双方另外达成一致;

(b)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得到纠正。

(2)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终止通知。

(3)任一方有权根据第16.1.3款向对方发出终止通知。

(4)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提前终止日”)。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的次日即为“提前移交日”

16.3合同终止的财务安排

16.3.1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和乙方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后三十(30) 日内确定终止补偿金额,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九十(90)日内支付终止补偿金额的40%。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中不需要办理过户或其他法定手续的部分,即全部转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16.3.2 乙方应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办理为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的其他部分所必需的产权过户或其他法定手续,本合同第14.1【移交范围】、14.5【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14.6【技术的移交】、14.7【合同的转移】、14.8【移走乙方所有的 物品】、14.9【风险转移】、14.10【移交费用】条应适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将在完成所有的过户或其他法定手续之日起三十(30)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终止补偿金额。终止补偿金额全部支付完 毕之日即为“实际终止日”,移交即全部完成。

16.4合同终止后的项目移交

16.4.1移交范围

自提前移交日起,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立即自行承担费用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乙方应于提前移交日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按照第14.1条规定的项目设施所有权利和权益。该等权利和权益移交时应保持终止通知发出时的状态。

若发生提前终止,而乙方与融资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仍然有效,则乙方应确保在约定的移交日之前解除项目设施存在的任何其他债务、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优先权和其他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益,并向甲方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文件。

16.4.2提前移交程序

(1)乙方应于提前移交日后立即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项目设施的占有权、控制权和运营权。

(2)自提前移交日起,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立即转为移交委员会,该移交委员会中双方的人员保持原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的组织,但移交委员会负责人由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委派。

(3)提前移交日后三(3)日内,移交委员会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设施进行移交前检测,并尽可能地完整记录项目设施在当时的运营状态及相关技术数据,并形成“提前移交报告”;该报告应不迟于提前移交日后十五(15)日内完成。

(4)乙方应确保移交委员会和专家组能够为上述检查、记录和制作提前移交报告之目的自由进入项目设施。

(5)提前移交报告应作为“实际终止日”后十二(12)个月的缺陷责任认定的依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节 违约处理

17.1乙方违约

17.1.1 擅自变更设计。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准后,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变更设计的,应在30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否则乙方应按变更部分工程造价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7.1.2项目资金到位延迟。若乙方未按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计划的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筹措到位且未能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予以纠正,则乙方应按延迟到位资金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继续纠正违约行为。

17.2乙方违约责任

17.2.1乙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工期内完工,乙方应按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 30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
17.2.2乙方有违法违规的转包、挂靠和分包的,甲方每次扣除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20万元;

17.2.3施工质量不合格,试运行期乙方对项目的返修不符合法律或本合同规定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合格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17.3乙方违约豁免

乙方因发生以下情况延迟开工或完工不属于违约范围,在监理单位审核批准的正常延期范围内,不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7.3.1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17.3.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项目不能正常施工的;

17.3.3发生不可抗力。

17.3.4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或其他项目实施所需的行政(政策)批文。

17.4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时,自逾期15天之日起甲方除应继续计算支付乙方资本金年合理利润、建设期投融资利息、运营期投融资年合理收益外,同时承担每天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逾期日超过120日的,甲方构成实质性违约。

17.5违约金的支付

17.5.1守约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的,应在发现违约行为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通知书应包括违约事实、违约金数额等内容;

17.5.2违约方收到通知后,对通知内容无异议的,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7.6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合同下的其它任何义务。

17.7甲方行使终止权的条件

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7.7.1乙方在做出承诺时,存在虚假或未兑现,根本上影响其履约能力;

17.7.2乙方向甲方支付了违约金,乙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

17.7.3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

17.7.4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17.7.5项目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标的;

17.7.6项目建设失败;

17.7.7乙方出租、质押、转让或变相转让项目建设权;

17.7.8因乙方责任导致开工逾期 90 日以上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开工项目停工 90日以上;

17.7.9乙方擅自变更设计且不纠正的。

17.8乙方行使终止权的条件

下述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逾期120日仍未支付项目合同价款的。

17.9终止后的补偿

17.9.1乙方责任导致本合同的终止。若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合同终止,甲方除可提取乙方履约保函全部金额外,乙方还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为本项目工程合同约定总投资的10%(如果项目尚未开工,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无偿收回项目;如果项目已开工或完工,则甲方收回项目后,在项目已完进度的工程建设费用范围内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赔偿)。

17.9.2甲方责任导致的终止。若为甲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合同终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收回项目,除支付乙方实际成本外(包括建设成本、资金成本),还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项目工程合同约定总投资的10%。”

第十八节 争议解决

18.1争议解决方式

18.1.1协商

若项目合同各方对于由于项目合同、在项目合同项下或与项目合同有关的或对其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以及因履行项目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8.1.2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8.2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18.2.1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做出最终判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判决做出后按判决进行最终调整。

18.2.2继续有效

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九节 其他约定

19.1合同变更与修订

19.1.1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甲方的变更,但新的甲方应:

(1)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

(2)接受并完全承担原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3)政府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19.1.2合同修改程序

(1)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对本合同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

(2)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

(3)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本合同的某一部分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双方确认的对本合同的有效的修改、补充或变更的书面文件或书面材料,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与本合同存在冲突或矛盾的部分,以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为准。

(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a: 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b: 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19.2合同的转让

19.2.1甲方的转让

甲方不得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9.2.2除外条件

上述第(1)款的规定并不妨碍甲方与其他的政府部门进行机构调整或合并,条件是该继承实体:

(1)具有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

(2)接受并完全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包括服务合同的义务。

19.3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经营期期满之后的5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19.4适用语言

本合同以中文为准。

19.5适用货币

本合同所涉及经济行为采用的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19.6通知

19.6.1地址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公认的国际快递、挂号或传真按下述地址,或各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签发各方:

甲方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19 .6.2地址改变的及时通知

如果甲方或乙方更改第19.6.1款所述的任何具体内容,更改必须在新的内容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19.7非弃权、合同文字

19.7.1非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9.7.2合同文字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八(8)份,双方各执四(4)份。

19.8生效

开始生效,本合同必须报请内江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本合同已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合同的文首注明的 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合同约束。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20.1《四川健康职业学院项目运营服务体系标准》

附件二:20.2《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三:20.3《项目公司组建协议》

甲方 [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乙方 [ 公司]

[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20.1《四川健康职业学院项目运营服务体系标准》

20.2.1物业服务标准体系

学校物业服务主要内容为学校卫生环境清洁、学校校园绿化、学校设施维修及学校守护安保。

一、学校卫生环境清洁

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教学楼、宿舍公寓楼内外及学校校园内卫生保洁。

1、楼外部分

1)马路和人行道:无明显泥沙、污垢和垃圾杂物,每天保洁。

2)散水坡和自行车棚:无明显泥沙、杂物和废纸残叶,车棚内无蜘蛛网。每周清扫二次,棚顶每月清扫一次。

3)绿化地:无明显大片树叶、纸屑、生活垃圾袋等杂物。每天循环保洁二次以上。

4)垃圾房货物果壳箱:周围无污垢,无积水,清运后及时冲洗清扫干净整洁。

5)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地面无垃圾、纸屑等杂物,设施无污迹。每天循环保洁二次以上。

6)宣传栏:无污迹、无明显积尘,无乱张贴。每周日抹擦一次。

7)化粪池:进、排畅通,无污水溢出现象。每周二按序抽吸。

2、楼内部分

1)楼道阶梯、扶手、墙、窗、电信箱、电子门、开关壳:无明显纸屑、烟头、积尘,无蜘蛛网、无痰迹。每四天清扫一次,楼道口每天循环保洁二次。

2)雨蓬、天台:无杂物、垃圾、纸屑等,排水口畅通。每一个月洗、扫各一次。公共厕所:无痰迹、烟头、杂物,无严重臭味。每天冲洗二次。

3)墙面的保洁:无明显灰尘,无污迹,每周清扫一次。

4)天花板、天棚:距一米处目视无蜘蛛网,无明显灰尘。每月扫尘一次。

5)灯罩、烟感、吹风口、指示灯:目视无明显灰尘、无污迹。每月清抹一次。

6)玻璃门窗:无污迹,无明显灰尘。玻璃门每周刮一次,玻璃窗每月刮一次。

7)公用卫生间:地面无积水、无污迹、无杂物;墙面瓷片、门、窗用纸巾擦拭无明显灰尘,便器无污迹;天花、灯具目视无明显灰尘,玻璃、镜面无灰尘、无污迹。每天清理二次;每二小时保洁一次。

8)公用门窗、消防栓、标牌、扶手、栏杆:目视无明显污迹,用纸巾擦拭无明显灰尘。每天清抹一次。

3、消毒(杀)工作要求

1)每月对垃圾房(桶)进行一次消毒(杀),由专业人员跟踪记录。

2)夏令季节每天2次对垃圾房进行一次消毒(杀),按《垃圾房(箱)保洁规程》进行操作。

3)消毒时使用培训过的消毒(杀)保洁员。

4)进行消毒(杀)活动应尽量避免接触到学校师生。

5)一般喷洒消毒药水时,尽量在顺风处喷洒,减少对行人的直接接触。

二、学校校园绿化

协助学校做好绿化美化的总体规划和设计,或在实施校园绿化总体规划过程中,保留原来可观赏绿化、美化项目,适当开发新的绿化、美化项目工程,根据校园内天然的地形地貌,逐渐形成树木、花草兼观赏经济树木的阶梯式绿化美化格局。特别应做好花坛等绿地集中地段的绿化美化工作,做到绿化图案美观、密度合理、时间适宜,以美化校园环境。及时完成绿化带内缺株树木的补栽和花草的更换,特别是要及时对老化树木进行修枝,保证学生的安全,枯死树木淘汰后,应及时补栽,确保整体协调。

1)割草:一年七次,4月1日前、5 月1日前、7月1日前各一次。8月一次,9、10月一次,11,月一次。其中8月这一次,在8月底开学前进行。质量标准:草的高度保持在15公分以下,割除的草及时清除。

2)修剪

整形树修剪:一年四次,4月中旬一次6、7月一次,8、9月一次。质量标准:剪下的树叶及时清除,保持整形的几何面基本平整,大部分枝条之间长短差不超过2—4cm;枯枝剪除。行道树修剪:一年一次,按美观原则,于冬季进行。一般树木修剪,必须按美观原则,随时进行。

3)病虫防治

视病虫发生情况及时进行,喷洒药剂时做到均匀细致,事后检查,效果不好重新喷药,同一树种病虫株害率控制在5%以下,死亡率在1%以下。

4)新种树木养护

绿地新种树木养护,第一次浇透水后,以后浇水及其他养护归承包区管理,无特殊原因成活率在95%以上。地被植物养护,无特殊原因成活率(面积比)在95%以上,没有面积超过1m2 以上的成块草皮死亡。

三、学校设施维修

做好学校给排水、供电设施的安装、维修、管理与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水电设施的改造、安装与维修,新建楼房水电安装,供水系统设备维修管理,教学用电铃的安装与维修养护等工作。具体应做到:

1)熟悉学校各楼电力总闸、电路分线、保险丝、电表水泵、空调和消防设备所在位置,并熟悉紧急开关的操作程序。要备足各种配件,以备紧急情况发生时应急之用。

2)每天检查各楼层,注意电线等设备设施是否有损坏,同时记录需修理的电灯、线路。并及时修理,保障电的正常供应。如发生停电,要立即抢修,确保及时供电。

3)在各楼内要配备应急灯和手电简,以备急用。

4)每天检查门、窗、课桌、凳、灯、开关及厕所内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四、学校守护安保

1、门卫值班

1)保安员值班实行24小时三班轮流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规范填写各种登记资资料,做好门岗周围的纠察工作。

2)维护门岗责任区内的正常工作秩序;发现可疑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并协助处理。

3)对外来、来访人员必须填写《来访登记表》或递交相关证明,由保安员仔细审核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入;闲杂人员禁止进入大楼(小区)内;装修人员凭保安部发放的“临时出入证”进入大楼(小区)。

4)大楼夜间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全面清场,并督促楼内办公人员关闭大楼房间门、窗、灯、水笼头等。

5)认真做好失物招领工作,为师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求助服务。

2、安全巡逻

1)熟悉巡逻区内各类设备、物品的位置,发现设备、物品有移动等可疑情况应立即查明报告校保卫部。

2)巡视过程中发现电线线路和水管管道损坏,出现漏电(水)时,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视情况可采用适当的紧急措施。

3)巡逻中闻到异味,听到可疑声响,需立即查明情况并报告。

4)注意观察来往人员的情况及其携带的物品,查明情况并及时报告校保卫部。

5)发现偷盗、流氓等违法犯罪分子,应即擒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6)发现火警,立即迅速报警并组织扑救。

7)发现可疑物品,要立即采取适当方法作安全处理,并报告校保卫部。

8)驱赶物业范围内践踏草地、乱散发广告、捡垃圾等闲杂违章人员。

9)对下列行为,保安员有权予以劝阻,对于劝阻未果的,应及时报告校保卫部或公安机关:随意停放车辆;占用消防通道或其他公共区域;损坏公共设施;聚众喧哗,酗酒闹事,打架、吵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侵入办公区域;发出超标噪音,影响他人休息和生活;其他妨碍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

20.2.2宿舍服务标准体系

1)制定公寓管理安全工作目标、方案和措施。

2)组织安全教育、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抓好各方面安全工作的落实。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利用谈心、板报、表扬、服务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3)对学生公寓进出楼的来访人员验证登记,禁止无证来访者及推销商品者进入公寓,计算机、行李、包、箱、公寓家具等大件物品出入时要核实登记。

4)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由学生选举自己宿舍的宿舍长,配合运营企业全面负责本寝室的安全工作。抓好公寓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寝室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5)向学生明确提出安全要求,如不准在公寓内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大功率电器;不准在公寓内乱拉、私拉电源线、电话线、计算机网线;不准在公寓内吸烟、点蜡烛、焚烧垃圾和废纸、信件等;不准乱动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准留宿外来人员;不准向窗外扔各种物品等。

6)寝室人员办理住宿登记卡和床头卡,并将床头卡按要求挂在指定位置。

7)如果个别学生需要调整宿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的程序进行调整。

8)严禁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留宿,必须携带有关证件到公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

9)客人来访必须持有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10)严禁在宿舍内养宠物。

20.2.3食堂服务标准体系

一、食堂服务基础标准

1、根据设计用餐人数,有序放置餐桌椅,并留出足够的通道,通道和出口,不得增塞餐桌椅,必须保持通畅。

2、食堂定价符合师生实际消费水平承受能力。

3、承担食堂各项安全风险,有明确的风险防范机制。对食堂运营的关键问题食品安全制定严格的标准。

二、食品安全标准

1、采购人员不买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的原料;验收人员不收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的原料;炊事员(厨师)不加工变质、有毒有害的原料;服务员不出售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2、食品存放实行“三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

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等工具或容器,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消毒、保洁。

4、隔夜菜、点心、卤菜窗口出售前必须热透,容易变质的食品,若当天没有卖完,应及时清理,不做隔夜处理。

5、特殊添加剂如:硝卤等,要专人保管,定量领取使用;食品添加剂、食用色素的使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量添加。

6、仓库、食品加工场所等重地非食堂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

7、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8、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9、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三、机械设备使用安全标准

1、炊事机械如电磨刀、切条机、轧面机、拌粉机、摇肉机等都应安装防护装置(防护罩、联锁装置),对设备不熟悉者,不准单独操作。

2、开机前应对炊事机械设备的传动、电器,防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检修,否则不准使用。

3、女工发辫要套在炊事帽内,工作衣裤要紧扣,不准飘拂。

4、使用炊事机械时要集中思想,操作切菜机时,不准用手接触刀刃部位。

5、使用轧面机、拌粉机时不准把手伸到料斗里去和面,防止轧伤手指、手臂。

6、使用摇肉机时,放肉要用筷子、园棍,严禁直接用手放肉。禁止用金属物体向摇肉机内推肉。电动摇肉机要安装喇叭口防护罩。

7、各种炊事机械在操作时均不准用手接触刀刃部位。各种设备要定人操作和保养。

8、工作完毕,应切断电源。将机械设备、工具擦洗干净,清理场地,保持整洁安全。

四、其他标准体系

1、管道燃气:管路的维护、管路的检漏,与供气方的工作接口等问题需要明确。

2、瓶装煤气:煤气瓶不要存放在有明火的地方。

3、消防安全:有专门消防义务员;消防器材的状态应是完好的,消防器材定点放置,便于取用;消防通道应畅通;做好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

20.2.4超市服务标准体系

1、学校超市的经营品类需要满足师生购买需求范围,需要包括日常的学习用品、水果零食、生活用品等。

2、超市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产品。

3、超市产品的定价不可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水平。

4、超市货架与货物摆放注重合理性和安全性,比如方便现场取货,避免货物堆放不合理造成取货时货物不稳而掉下砸到顾客。

5、超市工作人员要求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做好商品防火、防盗安全保障。

6、保持超市干净整齐、舒适的环境。

7、超市工作人员保持热情友善的服务态度。

20.2《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格式

为了确保乙方在签订 PPP 项目合同后所提供的履约担保 能够符合双方的约定,有时还会将履约担保的相关合同也作为合同附件,并约定乙方将来按照该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向政府方提供担保。


建设履约保函格式

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编号:

日期:

受益人: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东段75号

邮政编码:641000

申请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鉴于申请人[ ](以下简称“乙方”)与甲方于2016年 月 日签订了关于四川健康职业学院一期建设项目(PPP社会资本合作者)(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合同》及其附件。根据该合同之规定,乙方负责成立项目公司并按照受益人要求投资建设本项目,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由其认可的银行保函,以担保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全面、正确地履行项目投资和建设等义务。

我行同意为项目公司出具上述担保函,并特此确认:若因乙方违反《项目合同》及其附件中所确定的义务,我们作为担保人并代表项目公司向甲方负责,担保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圆(小写:50,000000元 )。我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收到甲方首次书面要求即付的五(5)个营业日内,我行将无条件地代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金额限度内的任何一笔或数笔款项,并且甲方无须出具证明或陈述要求支付款项的原因或理由。

我行放弃要求甲方在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乙方提出付款等所有事项的抗辩权利。

我行承诺并保证,甲方与乙方之间可能对《项目合同》及其附件或任何其它文件的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都不免除我方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我行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要求给予通知的权利。

本保函自签署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始终有效。如果本合同提前终止,建设履约保函应在终止日后陆(6)个月内保持有效。

我行承诺为出具本担保函而须办理的有关法律手续已经齐备,我行放弃以其他任何理由主张该担保函无效的抗辩权利。

本保函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具有《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含义。

银行/金融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

银行/金融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20.3《项目公司组建协议》

项目公司组建协议

甲方: 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签约日期: 二〇一六年 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投资双方的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投资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二、组建项目公司

第二条 投融资双方:

甲方: ,在 四川内江市 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在: ;

法定代表: ,身份证号: ;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

乙方: ,在 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在: ;

法定代表: ,身份证号: ;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双方投融资合作模式:建立项目公司,开展投融资。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组建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的名称为: 。

项目公司的注册地址: 。

第五条 项目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对项目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利润分配方式以《项目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条 项目公司资本金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资本金投资比例:

甲方:代持政府方投资,资本金为4500 万元,占项目资本金的 30 %

乙方:资本金为10500 万元,占项目资本金的 70%

第八条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确定项目公司总股本为 1000 万元,各投资人认缴注册资本分别为:甲方:代持政府方认缴,注册资本为300 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

乙方:认缴注册资本为700 万元,占项目注册资本的 70%

第九条 项目公司成立时间:本协议签订30天内完成项目公司组建工作,项目公司成立后30天内双方足额缴纳全部认缴资本金(15000万元)。

第十条 项目公司投资支出优先用资本金支出;投资总额与项目公司资本金之间的差额,通过项目公司融资筹措。

三、合营目的及范围

第十一条 合作经营的目的是:鉴于双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经营者,并有共同开发市场、共享社会资源的愿望,双方为了共同发展,创建一个更为广阔坚实的平台,建立多方位、多层次的合作,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范围:

负责四川健康职业学院一期建设PPP项目的投资、建设,并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对内江健康职业学院宿舍、食堂、超市、物业等进行运营、维护及项目合同中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约定的合作经营范围。

四、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

项目公司成立股东会,股东会为项目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按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具体事项按《项目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

(一)项目公司成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五(5)名董事组成。其中,三(3)名董事由乙方提名,一(1)名由甲方提名,经股东会选举任命,一(1)名为职工董事,由公司通过民主形式选举产生。董事会权利以项目公司章程为准。董事会的决议必须投票决定,实行多数通过方式。

(二)公司涉及项目公司注册、股东变更、改制改组、机构分设、对外投资、经营方式变动、财务制度、决算和股权分配重大事项依《项目公司章程》执行。

(三)项目公司的董事长由乙方提名选举任命的董事担任,董事长是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四)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常驻办公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五)组建项目公司的甲方人员工资由甲方负责,不计入项目公司投资成本。

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的总经理由乙方推荐,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和经营管理,按《项目公司章程》约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甲方将委派一名副总经理,参与项目公司财务及人事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公司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合营双方有权对拟设立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2. 合营双方提名的董事自然成为拟设立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除非《项目公司章程》另有约定。

3.法律法规和《项目公司章程》规定的合营双方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合营期内合作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改变约定的合作条件(除公司因故不能成立外)。

2.合营双方在合营期内在未征得对方同意前,不得对外进行股权转让。

3.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合营一方,对合营另一方负损害赔偿责任。

4.合营双方保证已具备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有能力切实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5.合营双方对因签订本协议而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合营双方与拟设立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前,应当将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方能签订相关合同。

7.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营双方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合营期限:暂定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12年。合营期满后双方如同意可续签,《项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监管以及对董事会进行监督。监事会由3名组成,乙方提名2名监事,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另一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通过职工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

项目公司的工程施工进度款,需经双方审查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

对四川健康职业学院一期建设PPP项目进行投资。

第二十二条 业务部分

(一)乙方享有利润,乙方在其认缴的资本金(10500万元)范围内承担风险及亏损。甲方不参与利润分配,甲方在其认缴的资本金(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风险及亏损。

(二)双方不得再以项目公司名义对外承揽本项目以外的投融资、建设期的管理等业务。

第二十三条 融资条件: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做好融资工作,保障融资能够顺利进行,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政府提供足够的融资条件:

(一)本项目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二)本项目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该财政预算需经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议通过。

(三)其他项目融资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可以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通过招标程序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为本项目的施工单位。若中标乙方具有,或当其是联合体时联合体一方具有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能力,则乙方可将相应的施工任务直接委托给社会资本或该联合体一方,而不再组织招标。

五、其他相关约定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一)本协议及其附件的重大修改,合营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调整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代表2/3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合作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报内江市卫生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后,才能生效。

(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经合作双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提前终止本协议。

(三)由于合营一方不履行协议、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章程规定,造成合营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协议,守约方 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终止合作协议。如合营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还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合营一方未按照本协议、《项目公司章程》规定如期履行或如数提供合作条件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履行或如数提供合作条件。逾期仍未投足合作条件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作协议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项目公司。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项目公司或者申请批 准另找合作者承担违约方在合作协议中的权力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 偿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协议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项目公司对该项出资进行清理。

(二)因未如期履行或如数提供合作条件而构成违约的,从逾期之日起计算,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按应缴付注册资本的1%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逾期六个月仍未履行,违约方除累计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终止合作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三)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及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 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按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文件,包括:项目公司章程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约定提请合同履行地法院解决。

本协议自投资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电子邮箱: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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