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共有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共有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公告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2024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止,在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对《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共有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公示期内共收到6位网友意见建议共14条,采纳5条,部分采纳5条,4条不采纳。
特此公告。
附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表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3日
附件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意见反馈情况 | 采纳情况 | 理由 |
(一) | 1、该意见稿涉及社区,是否需要征询社区意见,建议征询时间延长。 | 采纳 | 已召开街道、社区意见征求座谈会,充分听取镇街、社区意见。 |
2、每个小区营收情况不同,有些老旧住宅物业费低(体量小、物业费低)物业公司十多年未涨物业费,支撑到现在是靠停车费,而业主也是认可的(因为物业费不用涨,停车费用于补贴物业费的上涨),70%划去后,可能会导致服务品质下降、涨物业费、退出服务等现象。而有些小区体量大,仅靠物业费还有较多盈余。 | 不采纳 | 文件仅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计提的管理成本作出规定,关于公共收益用于弥补物业费上涨等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约定。 | |
3、共用收益占比不同,举例有些老旧小区物业费只有20多万,停车费10多万;有些小区物业费600多万,停车费30多万;都取70%,而这部分钱的使用范围又有规定,不能用于人工工资(因为有些物业合同是补贴物业费不足);那么会出现这么个现象,有些小区每年共用收益有结余,用不掉这个70%,而用物业费支付人工又有缺口。 | 不采纳 | 文件仅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计提的管理成本作出规定,关于公共收益用于弥补物业费上涨等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约定。 | |
4、实际操作会带来物业公司、社区的工作量上升。物业公司要用这个70%的费用需通过社区(之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较多小区没有约定使用范围),那么社区要进行意见征询,就需要时间需要第三方来做这个事,势必解决问题的速度慢而且还有部分费用给了第3方,而且不管通的过通不过,要花钱总有人说好有人说不好,社区也变成了物业公司参与小区的日常管理中,投诉社区可能会增加。 | 部分采纳 | 已对前期物业公共收益管理内容进行修改。 | |
5、对共有收益进行审计,公示,之前也是可以,这份意见征询中有点重复。 | 采纳 | 文件对公共收益审计、公示进行进一步规范。 | |
(二) | 文件整体缺少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出现异议的处理方式,违规的惩戒措施,部分具体内容的修改建议如下: 1、公共收益按照共有部分的权属情况,可分为全体业主公共收益和部分业主公共收益。全体业主公共收益指利用全体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部分业主公共收益指利用部分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部分业主公共收益的使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进行表决。 | 部分采纳 | 社区、镇街、区县主管部门等各方职责已在文件相关章节进行补充明确,异议处理方式已增加相关内容,违规惩戒在第九项内容中明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公共收益的使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部分采纳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中对相关内容有约定应从其约定。 | |
3、共有部位委托经营的期限,应在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中约定,原则上不应超过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或业委会任期期限。(上一届主体做下一届主体的主,现实中容易产生矛盾,应通过市场行为以及合同行为来解决;而且对离任审计也有一定的影响。) | 采纳 | ||
4、《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属于物业服务费承担的维修范围,不得在公共收益中列支。物业交接承接查验费用可以约定从共有收益里列支。(故无特别约定,养护费用不应列支) | 部分采纳 | 文件中已经明确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使用,承接查验费用由双方约定。 | |
5、业委会换届或成员半数以上离职无法开展工作的,银行账户交接涉及新老业委会主任(原则上被银行认为为法人代表)的,原业委会主任应配合交接工作。 | 采纳 | 已增加相关内容。 | |
(三) | 1. 支持物业公司通过合理合法的服务取得应有收益。 2. 目前物业公司普遍处于事实上无监管状态,肆意攫取小区业主的公共收益,达到了明目张胆的程度,连假账都懒得做一个应付一下。 3. 物业公司聚合一众保安,与业主发生矛盾时,形同黑社会,往往业主处于劣势。物业的粗暴管理时常激化矛盾。 4. 物业公司俨然是小区的主人,而业主是任其拿捏的对象。 5. 希望把物业公司的监管规范化,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6. 希望建立针对物业公司的投诉,惩罚机制。 7. 希望建立针对小区公共收益这块建立相关规章措施,所有收支账目在小区常态化公示。 8. 对业委会的选举,权力,责任进行规范并纳入监管。业委会成员可以领取报酬,但业委会必须履行对物业的监督和促进职责,业委会成员及联系方式需长期在小区公告栏公示,业委会需定期(一年不少于4次)对其工作成果进行公示。 9. 应明确规定,每一个有民事能力的业主都具有在小区内发起重组业委会,辞退(更换)物业公司投票的权力,超过三分之二住户同意即可施行。 10. 小区外围停车场收费的同时,城管部门就不要再进行贴条处罚。 11. 针对物业公司强势甚至暴力应对业主的行为,应建立有效易行的监督和处理措施,让其真正回归服务者的角色,而不是半业主半黑社会性质 | 部分采纳 | 本文件制定旨在通过建立公示公开等相关制度规范小区内公共收益管理,对意见中依法依规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相关行为的意见采纳,其余内容与《意见》征询无关。 |
(四) | 秀洲区**小区 1. 物业公司换了一茬又一茬,从来没见过公共收益。 2. 以各种理由把小区周边停车位收取停车费。 3. 现在的物业公司入住有围标嫌疑。 4. 业委会形同虚设,成了勾结物业公司的共同利益体。 5. 账目不公开不透明,各种收费、开支没有监督, 俨然成了新时代压在人民头上的最直接最尖锐的大山。 | 不采纳 | 与《意见》征询无关。 |
(五) | 鉴于广大业主无法辨别费用真实性,建议一口价分给业主多少金额,收入与全体业主无关............. | 不采纳 | 与上位法不一致 |
(六) | 尊敬的领导你好,1.我的建议是既然是公共部分的收益那么就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不是全入物业囊中,物业可以适当收取相关支出,剩余部分应全部归集体业主所有 | 采纳 | 已在文中明确,公共收益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运营合理成本后,剩余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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