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明财采投处4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明财采投处4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HST[CS]********

二、项目名称:2024年光荣乡打捆设施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平房区特普科技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投诉人:黑龙江中合盛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25-8号

被投诉人:明水县光荣乡人民政府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光荣乡街内

相关供应商:海伦市双兰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向阳大街路东园区路北海伦市慧鑫铁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院内3号商服(申报承诺)

四、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平房区特普科技工作室(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5月6日对2024年光荣乡打捆设施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HST[CS]********)提起投诉,我办于2024年5月7日受理该项投诉。受理投诉后,立即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于2024年5月8日向被投诉人明水县光荣乡人民政府、黑龙江中合盛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供应商海伦市双兰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转发投诉书副本及投诉事项答复通知书。 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中标单位海伦市双兰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应废标处理。”等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调阅项目材料、要求被投诉人和中标供应商等采购主体对于投诉事项提供相关佐证、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论证。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综合前期调查情况、专家论证意见,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认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绥化市财政局或明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明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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