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文国际传媒有限公司采购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询价公告询价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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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深圳市华文国际传媒有限公司采购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询价公告
项目编号:2418E*******
项目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8号海天大厦7楼720室华文国际
项目概况:采购人拟通过询价采购的方式,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完成本项目过程中必要法律工作服务内容:参与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运行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为企业在经营、管理、投资理财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为企业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组织开展合规管理、法律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管理、法律咨询等;协助公司对知识产权方面的维护,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应企业要求,就企业的重大法律权利主张,以企业法律顾问名义授权声明或向相关方发律师函;根据企业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企业认为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盖章版;为企业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参与企业的经济合同谈判和其他重大商务谈判;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代办企业工商登记等法律事务;参与处理企业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优先接受企业委托,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接受企业委托,负责企业其他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服务。
公告名称:深圳市华文国际传媒有限公司采购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询价公告
公告发布媒体深圳阳光采购平台
公告信息:None
采购单位名称:深圳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交货期(天):730
交货期说明: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日期起二年
招标/采购范围:采购人拟通过询价采购的方式,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完成本项目过程中必要法律工作服务内容:参与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运行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为企业在经营、管理、投资理财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为企业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组织开展合规管理、法律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管理、法律咨询等;协助公司对知识产权方面的维护,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应企业要求,就企业的重大法律权利主张,以企业法律顾问名义授权声明或向相关方发律师函;根据企业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企业认为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盖章版;为企业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参与企业的经济合同谈判和其他重大商务谈判;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代办企业工商登记等法律事务;参与处理企业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优先接受企业委托,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接受企业委托,负责企业其他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服务。
资格条件:满足以下要求的供应商方可参与询价: (一)参选人必须是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持有执业许可证书。 总部在深圳或在深圳设有分支机构。 (二)参选人能派出1名本项目主办律师驻点提供服务,本项目主办律师在深圳执业年限已满10年,具有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执业时间按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为准,计算至响应截止日) (三)参选人本项目主办律师应熟悉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法、合同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 (四)参选人提供的证书(证件等)必须在有效期内。 (五)参选人本项目主办律师2019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期间应具备为文化、出版、传媒类国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的经验; (六)律师事务所及拟提供服务主办律师近三年(2021年5月1日-响应截止日)无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惩戒记录和不良执业记录,年度考核合格。 (七)本服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不接受个人响应。同一律师事务所(含总所、分所),不接受 2 份及以上响应文件,如出现 2 份及以上响应文件且在响应期内未撤回,则该律师事务所(含总所、分所)的所有响应均无效。 以上资格要求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报价资格。 凡有能力执行本采购文件所述项目,具备我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且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均可能成为成交的供应商。 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服务项目: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亲属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2.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及以上的被投资企业; 4.有相同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的不同供应商应进行书面声明不存在管理关系和按照该控股股东要求协同响应,拒不进行书面声明的; 5.有参股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应进行书面声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管理关系,拒不进行书面声明的。
联系人:郑菲凡
联系电话:康恺祥/0755-********
,深圳市,深圳

标签: 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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