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印发招标公告
生态环境部印发招标公告
为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
《通知》明确,重点关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优先 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已发布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 测标准,或具有标准化监测方法、污染治理技术的污染物,以及《关 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 附件的化学物质。重点关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 医药、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相关要求,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管理重点
重点关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已发布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标准,或具有标准化监测方法、污染治理技术的污染物,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的化学物质。重点关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二、禁止审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和审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应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有关管控要求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项目所在园区规划环评要求,严格审核建设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对原辅材料或产品中含有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不予审批的涉新污染物行业建设项目清单见附表。
三、加强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
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在开展涉新污染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时,应提高对加强新污染物防控重要性的认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优化原料、工艺和治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产生。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应采用清洁的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从源头避免或削减新污染物产生。强化治理措施,已有污染防治技术的新污染物,应采取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加大治理力度,减轻新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鼓励建设项目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等技术示范。
二是核算新污染物产排污情况。环评文件应给出所有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生产或使用的数量、品种、用途,涉及化学反应的,分析主副反应中新污染物的迁移转化情况;将涉及的新污染物纳入评价因子;核算各环节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改建、扩建项目还应梳理现有工程新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鼓励采用靶向及非靶向检测技术对废水、废气及废渣中的新污染物进行筛查。
三是对已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排放达标要求。新建项目产生并排放已有排放标准新污染物的,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达标。改建、扩建项目应对现有废气、废水排放口新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排放不能达标的,应提出整改措施。对可能涉及新污染物的废母液、精馏残渣、抗生素菌渣、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对涉及新污染物的生产、贮存、运输、处置等装置、设备设施及场所,应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扬散等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四是对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新污染物做好环境质量现状和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现状评价因子和预测评价因子筛选应考虑涉及的新污染物,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试点成果,收集评价范围内和建设项目相关的新污染物环境质量历史监测资料(包括环境空气、受纳地表水体及相应底泥\沉积物、地下水和土壤、周边海域海水及沉积物\生物体等),没有相关监测数据的,进行补充监测。对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新污染物,根据相关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现状评价,环境质量标准未规定但已有标准化监测方法的,应给出监测值。将相应新污染物纳入环境影响预测因子并预测评价其环境影响。
五是强化新污染物排放情况跟踪监测。将新污染物纳入监测计划,根据排放标准提出相关废水综合毒性评估要求;对既未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无污染防治技术的新污染物,但已有标准化监测方法的,应加强日常监控和监测,掌握新污染物排放情况。将周边环境的新污染物监测纳入环境监测计划,做好跟踪监测。
四、将新污染物管控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已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载明新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依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载明环境污染防治控制措施要求,明确自行监测要求。生态环境部门按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要求,对固定污染源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管。
五、地方应积极探索完善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将不予审批的涉新污染物行业建设项目清单及时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根据国家和地方最新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和污染治理技术规范等文件,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要求。可试点选取重点行业典型项目,根据新污染物最新 管理要求和研究进展,探索建设项目中新污染物的源强核算方法、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影响评价方法、新污染物管控措施等。对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电镀、制革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质量复核,重点复核评价因子筛选、工程分析和排放达标判定等内容,推动新污染物相关环评管理要求落实。
一、编制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年全国政协会议环境资源界委员联组会上,针对新污染物治理,做出要以“改革的思路、技术的力量、转型的方式、市场的手段”,系统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破解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重要指示。《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要求。编制《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是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具体行动举措。
(二)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相关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是 “十四五”时期新污染物治理的行动指南,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确定了新污染物“筛、评、控、禁、减、治”的源头预防、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的风险管控与治理体系,提出了强化环评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要求。为细化落实《行动方案》对建设项目加强源头准入的要求,强化新污染物源头防控,提高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设单位对新污染物的重视程度,《通知》明确了重点行业中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三)规范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新污染物管控处于起步阶段,环评中全面开展新污染物评价可依托的管理和技术支撑不足,现阶段在建设项目环评中开展新污染物评价的要求亟需明确。通过对近期审批的石化化工、医药和农药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新污染物相关评价的调研发现,部分环评文件存在评价因子筛选不全、现状监测和预测因子有遗漏、监测计划制定不完善等问题,针对上述情况需要对涉新污染行业提出加强环评管理的要求。
二、新污染物纳入环评管理的主要思路
当前环评中开展新污染物评价面临的困难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新污染物管控范围不清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明确了14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但在石化化工、医药等行业,主副反应可能会产生多种化学物质,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制革、电镀等行业也会使用多种辅料助剂,在环评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其他新污染物范围尚未界定。二是支持新污染物评价的相关环境标准体系尚不健全,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标准的缺口均较大,环评中缺乏评价依据。三是目前我国新污染物毒性数据缺失、环境暴露评估技术相对落后、有针对性的污染控制技术缺乏、新污染物替代和环境风险管控技术发展不足、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弱,也制约项目环评中新污染物评价工作的开展。
综上,由于当前新污染物管控体系刚刚建立,因此建设项目环评中强化新污染物的管控思路是依法依规、分类管控,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绿色引领作用,将评价重点放到涉新污染物的重点行业和具备相关标准、监测方法的新污染物上,强化项目准入管理和评价技术要求。一是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提出的禁止类管控相关项目不予审批;二是对已有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提出排放限值要求,强化治理措施和生产过程管控,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三是对有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应监测方法的新污染物,提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要求;四是对虽无环境质量标准但有监测方法的新污染物开展监测保留本底值,为后续防治提供支撑。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在环评中重点关注的新污染物和相关行业。结合新污染物管理相关政策,将建设项目环评中重点关注的新污染物确定为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已发布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标准,或具有标准化监测方法、污染治理技术的污染物,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的化学物质。建设项目环评中重点关注的行业为《行动方案》中提出的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此外,考虑到制革、电镀行业会使用大量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排放多,污染突出,从新污染物治理、以及与常规污染物环境治理协同的角度,本《通知》将制革、电镀行业也纳入重点关注范围。
(二)根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等制定不予审批的项目清单。《通知》根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禁止生产和使用相关新污染物的要求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制定了不予审批环评的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清单,与《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际环境公约要求保持一致。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严格核对建设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中涉及新污染物的情况,对列入清单的项目(豁免的除外)依法不予审批。考虑到目前各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也增加了新污染物管控要求,一些工业园区在规划环评中明确了对新污染物的管控要求,《通知》还要求 建设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项目所在园区规划环评要求。
(三)明确了环评中新污染物评价的要求。《通知》从清洁生产、工程分析、污染治理措施、环境现状评价和影响预测等方面,根据新污染物是否具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监测方法,对新污染物实行分类管控,明确了新污染物的评价要求。对有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如石化行业的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农药和医药行业的甲醛等)提出达标判定要求,在环评中评价其达标排放情况,提出监管执法要求;无排放标准有污染防治技术的,要求采用污染防治技术;既无排放标准也无污染防治技术的,加强日常监控。对有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应监测方法的新污染物(如地表水中的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甲醛、乙醛,土壤中的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等),提出评价该污染物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要求;虽无环境质量标准但有监测方法的新污染物(如环境空气中的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土壤中的甲醛、乙醛等),可只开展监测保留本底值,无需评价。
(四)强化排污许可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通知》提出将新污染物管控、自行监测等要求载入到排污许可证上,并依证执法监管。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技术创新和工作需要,积极探索完善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并探索开展新污染物源强核算方法、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影响评价方法以及管控措施等试点。要求开展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复核,确保《通知》中的管理要求在环评工作中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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