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分配管理实施方案
赤峰市松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分配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分配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11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部门联动审核,各司其责,形成合力,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二、工作职责
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纪委监委、法院、发改、财政、审计、人社、公安、民政、市场监管、住建、住保中心、穆家营子镇、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穆家营子镇、各街道办事处牵头,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会同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公积金中心做好申请家庭工商注册、车辆登记、户籍、公积金审核等工作。
民政局牵头,会同穆家营子镇、各街道办事处、人社局、财政局做好申请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住房保障中心牵头,会同穆家营子镇、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申请资料会审、入户核查、档案资料归档、房源分配、后期管理、合同签订、租金收缴、补贴发放以及清退工作。协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申请家庭房产审核工作。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分工协作机制,严格审核申请家庭的户籍、收入、房产等情况,并在审核表中如实填写,签字盖章,确保住房保障工作有效落实。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保户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家庭住房保障对象为松山区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对象为松山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一)低保户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低保户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以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1、申请人是穆家营子镇、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非农业常住人口,并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必须在本规划区内享受低保。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4、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未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以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1、申请人是穆家营子镇、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非农业常住人口;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松山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价值超过5万元的私有车辆;无注册资金超过5万元的营业执照。
5、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下列家庭在上述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
1、现无房居住的低保家庭。
2、现无房居住的二级以上残疾家庭。
3、现无房居住且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
(四)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房产的(除大病患者、特殊情况致贫家庭除外)。
2、申请之日前5年内领取征收补偿款的。
3、处在征收补偿安置过渡期间的。
4、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
5、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采取货币补贴保障,不纳入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6、按照规定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提交材料
申请家庭应向其居住地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提交以下材料,并如实将家庭基本信息录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
(一)申请家庭基本资料。家庭基本情况的申请书。
(二)申请家庭户籍资料。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户籍证明以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提交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申请人有固定收入的需出具工资收入证明或社会保险金领取证明;低保家庭和优抚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和优抚证明或相关审批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五)现住房状况证明。申请人提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持有商品房屋(标明房屋位置和具体面积)证明原件或无房证明原件,以及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租住家庭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六)申请家庭财产情况证明。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拥有车辆情况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营业注册证明。
(七)按照规定优先安排选房的应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城镇低保证明、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二级以上残疾家庭等相关证明。
(八)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受理。村委会(居委会)在穆家营子镇、各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做好申请受理工作。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村委会(居委会)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说明理由。审核合格家庭材料上报穆家营子镇、各街道办事处。
(二)初审。穆家营子镇、各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公积金中心做好申请家庭工商注册、车辆登记、户籍、公积金审核等工作。符合条件的由初审人员在相应表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将初审合格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同时将申请家庭信息和提供的材料证件录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区民政局;对初审不合格或异议成立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村委会(居委会)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家庭材料上报区民政局。
(三)复审。区民政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人社局、财政局调取申请家庭有关收入记录,就申请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反馈至穆家营子镇、各街道办事处。符合条件的由穆家营子镇、各街道办事处将申请家庭材料汇总后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对复审不合格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穆家营子镇、各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复审合格家庭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四)核准。区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2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证件和各部门审核资料会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齐全、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的申请家庭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录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等待摇号分配;低保家庭在此期间开始享受住房补贴。经审核不合格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程序
对公示合格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牵头,会同穆家营子镇、街道办事处公开摇号分配。摇号时邀请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民政、公证处以及申请人代表参加,共同监督整个摇号过程。
(一)摇号程序
1、对现有房源进行摇号,排出先后顺序。2、对具有优先选房家庭进行摇号,排出安置先后顺序。3、对其他家庭进行摇号,排出安置先后顺序。4、将其他家庭摇号顺序依次排在优先选房家庭顺序后面,形成整个安置顺序并进行公示。
(二)轮候规则
摇出中号家庭后,将中号家庭名单和轮候家庭名单一并公示。中号家庭经公示不符合条件或放弃选房的,由轮候家庭按轮候顺序依次选房。轮候期限为一年。
(三)配租及入住
有闲置房源后,区住房保障中心按轮候顺序电话通知申请家庭,申请家庭接到通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入住通知单》,携带《入住通知单》到所在社区进行人员信息登记,登记完成后,与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次性交清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租赁资格。放弃租赁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管理机制
(一)收费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成本由房屋维修费、管理费及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等构成,并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租金一年一定,低保户家庭和城镇“三无”人员家庭租金暂定为2元/平方米/月(阳光小区同中低收入家庭一致);物业费定为步梯0.5元/平方米/月,高层(3楼及3楼以上)1.5元/平方米/月、北辰市场1.2元/平方米/月;余热费3.6元/平方米/月(按6个月收取)。中低收入家庭租金暂时按照上年度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租金的60%收取,标准暂定为北城嘉园、春光花苑、民馨家园、晨曦花苑、居安小区、香格里拉、科海明珠、阳光小区高层8个小区5.5元/平方米/月,北辰市场4元/平方米/月,阳光小区步梯一层六层5元/平方米/月、二层五层5.5元/平方米/月、三层四层6.5元/平方米/月、七层4.5元/平方米/月;物业费定为步梯0.5元/平方米/月,高层(3楼及3楼以上)1.5元/平方米/月、北辰市场1.2元/平方米/月;余热费3.6元/平方米/月(按6个月收取)。公租房承租者需缴纳物品使用押金2000元,退租时根据物品损坏情况扣除相应押金,物品完好无损全额退还。
(二)年审制度。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年审制度,年审时间暂定为每年第二季度。建立健全联合审查机制,区住房保障中心向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推送申请家庭名单,对申请家庭户籍人口、车辆登记、工商注册、婚姻状况、住房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不合格的家庭,及时进行清退。建立动态监管机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实时掌握租房人员变动情况,对租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推送区住房保障中心,区住房保障中心通过比对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发现不是原申请家庭入住的,及时进行清退。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原租赁合同。
(1)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5)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6)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
八、监督机制
(一)加强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公共租赁住房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住房保障的家庭,五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形式住房保障。获得实物保障的退出实物配租,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责令其退还,对非法获得住房补贴及实物保障拒不退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强化监督,严肃追究责任。区纪委监委要加强监督,全程参与,对因出具虚假证明等原因,致使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本方案,同时要畅通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