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乡村振兴贷款贴息实施方案与资金管理办法
怀集县乡村振兴贷款贴息实施方案与资金管理办法
怀集县乡村振兴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撬动更多的信贷资金支持怀集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改善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环境,促进全县农业健康快速发展,助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农村金融配套措施,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入“三农”领域,助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为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二)总体目标。金融扶贫成果巩固拓展,支撑怀集县乡村振兴的金融服务体系和配套措施进一步健全,信贷支农作用有效发挥,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二、资金来源
贷款贴息资金来源自2021-2025年,按照我县17个乡镇平均每年2000万元的标准,由省级、珠三角帮扶市、被帮扶市按照6:3:1比例筹集的财政资金。
三、贴息额度
每年贴息资金为1000万元。(后续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资金,如无资金补充,则在贴息资金无剩余后停止申请办理。)
四、实施时间
2022年6月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五、合作机构
贷款贴息的合作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六、贴息对象
在怀集县辖区范围内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
七、贴息贷款使用范围
(一)在怀集县有具体经营项目,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县、镇产业政策导向,优先支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名特优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贷款精准用于生产经营项目,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结婚、理财等非生产经营项目,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三)农业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或农户的,可申请办理贴息的贷款金额(指贷款本金,下同)一般不超过30万元;农业经营主体为企业的,可申请办理贴息的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申报办理贴息贷款对应的市场主体为上一年度完成纳税金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可申请办理贴息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贴息标准
(一)为增加农户就业岗位,产业聚焦县域经济发展,撬动更多的信贷资金支持全县农业健康快速发展,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对符合政策的贷款实行全额贴息政策;
(二)贷款贴息资金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金额和天数计算贴息,贴息计息起日为首笔用款日,计息止日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贴息资金按季办理贴息。
九、贴息贷款申请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贷款主体填写《贴息贷款申请表》向银行提出贴息贷款申请;
(二)贷款银行审核合格后向县乡村振兴局提交《怀集县乡村振兴贴息资金贷款业务确认申请表》进行审核;
(三)县村振兴局受理、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向贷款银行反馈审核结果,贷款银行确认无误后发放贷款;
(四)对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贴息贷款,合作银行按季提交《怀集县乡村振兴贴息资金贴息申请表》至县乡村振兴审核;
(五)县乡村振兴局受理、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提请县财政局向贷款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十、资金监督管理
(一)贷款贴息资金来源在各级财政安排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中解决,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二)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贷款银行定期对贴息贷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评估项目进展情况和贷款资金绩效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借款人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政府贴息贷款资金的,将停止政府贴息,列入今后贴息贷款“黑名单”,所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负。
(三)为保证贴息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承担的应贴利息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贴息资金存款余额。
(四)借款人或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取消经办银行资格,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贴息资金,必要时将依法依规向怀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落实措施
(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落实贷款贴息资金与把好贷款对象选定关;
(二)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作农业企业“白名单”并统一对外公布;定期向贷款银行推送全县农业经营主体名单;
(三)县财政局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统筹拨付和加强实施资金监管;
(四)县人民银行落实再贷款、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支持银行机构向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资金并指导银行机构做好信贷投放和风险防范。
(五)贷款银行制定相关贴息贷款操作实施细则,健全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合规、规范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及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流向并及时将贷款户信息采集或更新至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农融通”平台,提高脱贫人口信用意识,改善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
怀集县乡村振兴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撬动更多的信贷资金支持怀集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改善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环境,促进全县农业健康快速发展,助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贴息资金由怀集县人民政府统筹乡村振兴相关资金组成,贷款贴息资金可用于怀集县具备规定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在合作银行机构申请生产经营贷款贴息、相关风险补偿以及县人民政府议定的事项,目的用于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就业岗位。
相关风险补偿包括相关贷款风险补偿、涉农贷款担保费或保险费补偿、外向型农企汇率风险补偿、跨境人民币结算奖补等,相关风险补偿细则另行规定,由贷款贴息资金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
第四条 贷款贴息资金的合作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合作银行应在本县依法设立有分支机构,有独立的信贷审批制度,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体系,能按要求报送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相关报表、业务开展情况及其他信贷信息。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贴息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独立核算、额度控制”原则运营,合作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服务,鼓励我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提供相应的基础资料和推荐优质的经营主体参考名单,合力推动全县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章 贴息对象
第六条 符合贷款贴息支持的农业经营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怀集县有具体经营项目,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县、镇产业政策导向,优先支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名特优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白名单”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作,并统一对外公布;
(二)个人申请人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非在校生)、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发展项目、有技能素质、有一定还款能力。
(三)若申请人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其注册地应在怀集县行政区域内,允许以其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申请贷款。
(四)农业经营主体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且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贷款资金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第四章 贷款基本要求
第七条 贷款用途
坚持“谁借、谁用、谁还”原则,贷款精准用于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就业岗位,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结婚、理财等非生产经营项目,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八条 贷款方式
所有贴息贷款均由贷款银行核定,贴息贷款实行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
第九条 贷款额度
农业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或农户的,可申请办理贴息的贷款金额(指贷款本金,下同)一般不超过30万元;农业经营主体为企业的,可申请办理贴息的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申报办理贴息贷款对应的市场主体为上一年度完成纳税金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可申请办理贴息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及贴息期限
根据申请人的实际资金需求、生产经营周期、可支配用于还款的现金流和还款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贷款到期一般不予展期。
贷款贴息资金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金额和天数计算贴息,贴息计息起日为首笔用款日,计息止日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贴息资金按季办理贴息。
第十一条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采取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等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银行机构要积极降低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成本,申请贴息的贷款年化利率不超过5.5%,贷款年化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示,各经办银行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贷款期限、固定或浮动利率定价均不受限制,鼓励银行机构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降低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第五章 贴息标准
第十三条为增加农户就业岗位,产业聚焦县域经济发展,撬动更多的信贷资金支持全县农业健康快速发展,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对符合政策的贷款实行全额贴息政策。
同一借款主体(含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的贷款)每年只能享受一笔贷款贴息。相关贷款已享受有关政府部门其他贴息政策的,不予贴息。
第六章 贴息贷款流程管理
第十四条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经办银行按规定受理、尽职调查、核定资格、发放贷款,贷款贴息资金评审领导小组按规定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等环节办理。
第十五条贴息贷款采取委托合作银行机构接收申请材料的方式受理申请,由合作银行机构定期向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和申请贴息。
第十六条经办银行和借款人申报贴息,应对贴息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办银行要扎实做好借款人资格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精心梳理简化贴息贷款审批手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升贷款业务办理便捷性。合作银行要通过营业网点、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公示贷款办理程序和贷款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七条县乡村振兴局根据经办银行递交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及时反馈经办银行审核结果。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通知借款人。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县乡村振兴局进行公示,公示结果及时向银行反馈。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实行借款人免付利息的贴息办法。每季度经办银行机构负责收集借款人贴息申请材料,计算贴息贷款应贴息金额,填写贴息申请表,向县乡村振兴局提出贴息申请,县乡村振兴局审核无误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贴息资金至经办银行机构。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资金按季办理贴息,通过怀集县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贴息资金审核发放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贴息的借款人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申请办理贴息的贷款应当是新增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已有存量业务转为贴息资金支持的业务。如有发生经查实,立即终止合作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乡村振兴局
(一)负责落实贷款贴息资金;
(二)负责把好贷款对象选定关;
(三)鼓励给予多家银行机构参与,联合县财政局和拟定的贷款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
(一)定期向贷款银行推送全县农业经营主体名单;
(二)牵头制作农业企业“白名单”并统一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
(一)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统筹拨付和加强实施资金监管;
(二)在收到县乡村振兴局的申请时,经核对无误后,按照约定时限准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机构;
(三)与县乡村振兴局和拟定的贷款银行联合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银行
(一)落实再贷款、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支持银行机构向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资金。
(二)指导银行机构做好信贷投放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五条 贷款银行
(一)制定相关贴息贷款操作实施细则,健全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
(二)自主决策发放贷款,不过度强调获贷率,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涉农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三)合规、规范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及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流向。
(四)及时将贷款户信息采集或更新至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农融通”平台,提高脱贫人口信用意识,改善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贷款户
(一)提出贷款申请;
(二)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三)按时归还贷款本金。
第八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贴息资金来源在各级财政安排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中解决,计划每年资金为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后续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资金。如无资金补充,则在贴息资金无剩余后停止申请办理。
第二十八条 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贷款银行定期对贴息贷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评估项目进展情况和贷款资金绩效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借款人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政府贴息贷款资金的,将停止政府贴息,列入今后贴息贷款“黑名单”,所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贴息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承担的应贴利息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贴息资金存款余额。
第三十条 借款人或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取消经办银行资格,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局追回贴息资金,必要时将依法依规向怀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贷款风险由合作银行自行管理和承担,贴息贷款逾期后,由经办银行及时向客户进行催收。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怀集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
附件:1.业务指引
2. 怀集县乡村振兴贴息资金贷款业务确认申请表
3.怀集县乡村振兴贴息资金贴息申请表
4.贴息贷款申请表
附件1:
业务指引
一、统一贷款业务报送程序。各合作银行机构先申请确认,后放款。合作银行机构与借款主体洽谈业务时,按照各自现有业务流程进行,只有当该笔业务符合贴息范围条件时,才进行业务申请,在县乡村振兴局审核确认无误并公示后,完成对农业经营主体放款。
二、统一贷款业务报送时间。原则上贷款业务申请每个月申报一次,于每月10日前向县乡村振兴局申请业务确认;贴息申请每个季度申报一次,于每季后20日前向县乡村振兴局申请贴息。
三、合作银行机构提出业务申请确认。各合作银行机构及时对照管理办法要求资料整理,向县乡村振兴局提交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详细列明每笔贷款基本情况,申请进行确认,申请表函格式见附件2。相关辅证材料同时递交。
四、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资格确认时,应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一)业务确认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
(二)辅助材料。包括每笔业务的合同,借款主体的营业执照、贴息贷款申请表(附件4)及其他辅证材料(如员工规模和纳税等材料)。县乡村振兴局完成审核同意纳入贴息范围后,应将辅助材料保存一份在县乡村振兴局备查。
五、贷款银行申请贴息时,应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一)贴息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
(二)辅助材料。贷款出账凭证,利息还款凭证等。
六、申请流程
借款人申请贴息贷款→贷款银行审核合格→提交业务申请确认函→县乡村振兴局受理、审核资格并公示→反馈审核意见,贷款银行予以确认并发放贷款。
七、贴息流程
对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贴息贷款,合作银行按季提交贴息申请表→县乡村振兴局受理审核→公示→贴息。
八、受理部门:县乡村振兴局;联系电话:0758-*******;联系人:吴宇泽;邮箱:zqhjfpb@163.com
附件2:
怀集县乡村振兴贴息资金贷款业务确认申请表
( 年 季度)
银行机构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借款人 | 客户类型 | 贴息类型 | 贷款金额(万元) | 贴息贷款本金 (万元) | 贷款起期 | 贷款止期 | 贷款年化利率(%) | 贴息年化利率(%) | 贷款合同编号 | |
个体/小微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1 | |||||||||||
2 | |||||||||||
3 | |||||||||||
...... | |||||||||||
经办银行审核意见 经核: □同意申请□不同意申请 审核人员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县乡村振兴局审核意见 经核: □同意申请□不同意申请 审核人员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两份,县乡村振兴局、合作银行各执一份,跨页请申请银行在每页表头盖章。
附件3:
怀集县乡村振兴贴息资金贴息申请表
( 年 季度)
银行机构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借款人 | 客户类型 | 贷款金额(万元) | 贴息贷款本金(万元) | 贷款起期 | 贷款止期 | 贷款年利率(%) | 贴息年利率(%) | 计息起日 | 计息止日 | 计息天数 | 应贴利息(元) |
个体/小微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1 | ||||||||||||
2 | ||||||||||||
3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银行审核意见 经核: □同意申请□不同意申请 审核人员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县乡村振兴局审核意见 经核: □同意申请□不同意申请 审核人员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两份,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部门各执一份,跨页请申请银行在每页表头盖章。
附件4:
贴息贷款申请表
个人贷款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个体工商户名称 | |||||||
经营地址 | 联系电话 | ||||||
企业贷款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经营实体情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成立时间 | |||||
上年纳税金额 (万元) | 连续6个月 员工规模 | ||||||
经营项目(范围) | 详细地址 | ||||||
申请贷款金额(万元) | 申请贷款期限(月) | 贷款用途 | |||||
贷款人声明 □本公司/本人保证此表所填写内容属实,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承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偿还银行贷款。 (签章) 申请日期: | 贷款机构意见 (盖章) 日期: |
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