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园湖南路和钻石广场共3间房屋公开招租项目

南宁市园湖南路和钻石广场共3间房屋公开招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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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南宁市园湖南路和钻石广场共3间房屋公开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4-456

挂牌价格

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4年6月13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4年6月19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资产概况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位于青秀区园湖南路7-1号、朝阳路66号钻石广场,共3间房屋,权属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由南宁富航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具体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本次招租房屋均按现状招租,租赁场所的状况以招租公告和现场实地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了解挂牌标的的权证、现状、相关费用等基本情况。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对报名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租赁面积等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表示认可,并愿对自己参加竞价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拟出租所持标的,并委托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招租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出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资产招租清单

序号

标的名称

参考建筑面积(㎡)

经营范围

租期(含装修免租期)

装修免租期

每年递增租金(含装修免租期)

水电保证金(元)

消防保证金(元)

挂牌价格(元/月)

竞租保证金(元)

现状

备注

1

南宁市园湖南路7-1号华兴园911号房屋

35.43

商业

1-5年

1-3年无免租期;3-5年(含3年)免租期1个月;用于居住的无免租期

5%

租户自理的,一般经营业态的500.00元/间(如一般经营业态所用是380V(三相用电),则水电保证金为1,500.00元/间),经营业态为网吧及KTV、发廊等的1,000.00元/间

500.00

800.00

1,000.00

空置

房屋内严禁住人,使用燃气的必须一次性自行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一般经营、或做仓库存放物品的必须自行安装烟感探测器。该房屋的水电需承租户自理。

2

园湖南路7-1号华兴园综合楼华富阁B座7层704号房屋

81.48

商住

1-5年

5%

500.00

1,400.00

2,000.00

空置

该房屋位于小区内部,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可办理个体、公司营业执照。按现状出租,商铺内严禁经营扰民类经营业态,使用燃气的必须一次性自行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一般经营、或做仓库存放物品的必须自行安装烟感探测器。该房屋的水电需承租户自理。

3

南宁市朝阳路66号钻石广场17层A7号房屋

24.81

商住

1-5年

5%

500.00

575.00

1,000.00

空置

房屋可用于居住,使用燃气的必须一次性自行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一般经营、或做仓库存放物品的必须自行安装烟感探测器。该房屋的水电需承租户自理。

备注:

1、房屋按现状出租,承租方以公开竞租方式取得租赁使用权的,计租时间以出租方实际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承租方之日起开始,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移交单》。房屋移交时间延长的,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2、租金按月支付,按先交费后租用原则,承租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缴纳第一个月(按日计算租金)和次月的租金,每月最后一日前,预交下个月租金,承租方逾期支付或不足额缴纳租金的,从次月的第5日起,开始计收所欠租金的违约金。连续两个月不足额缴纳月应缴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承租方承租房屋,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水电(维修)保证金及消防培训押金中扣抵扣承租方拖欠的租金及所欠租金的违约金等费用,并不予退还扣除后所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水电(维修)保证金及消防培训押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承租方所拖欠租金及违约金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偿所欠费用。

3、承租方自行安装水表、电表。

4、承租方在合同签订时缴纳3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承租方自身原因提前或违约解除合同的行为,履约金为解除合同违约金,不予退回。

5、承租方在合同签订时按拟出租房屋面积缴纳消防保证金:承租总面积在100㎡(含100㎡)以下为500.00元,承租总面积在100㎡以上-1000㎡(含1000㎡)为1,000.00元;承租总面积在1000㎡-3000㎡(含3000㎡)为2,000.00元,承租总面积达3000㎡以上为5,000.00元。

6、承租方无整体转租、转让、转借第三方的权利。

7、承租方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关于房屋装修及使用的有关规定,并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出具装饰装修承诺书方可开工。装饰装修承诺书作为租赁合同附件,具有法律效力。承租方装饰装修须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装饰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为:非住宅建筑面积100㎡(含)以下按50.00元/㎡收取;非住宅建筑面积100㎡以上、500㎡(含)以内按40.00元/㎡收取;非住宅建筑面积500㎡以上,1000㎡(含)以内按30.00元/㎡收取;非住宅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按20.00元/㎡收取;非住宅每套每次保证金收取额最低不得低于2,000.00元/间(具体以签订装修协议的为准)。装饰装修竣工后,经出租方检查,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的,出租方凭承租方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票据原件,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8、承租方必须一次性安装烟感探测器,自行配备消防器材,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的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9、意向承租方需到现场了解房屋状况,详情请与现场管理方联系,联系电话:0771-*******

10、上述面积仅供参考,成交月租金金额不因面积的变化增加或调减。


二、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3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宗光

注册资本

110*****815.86元

经济类型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所属行业

投资管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98*******

经营规模

/

资产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类型

会议纪要

批准文件名称

南宁城投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批准文号

南城投纪〔2023〕25号

批准日期

2023年12月19日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价格说明

月租金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相当于租赁合同3个月租金的数额。因承租方自身原因提前或违约解除合同的行为,履约保证金作为解除合同违约金,不予退回,解除合同后仍需补交装修免租期租金。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按月支付,先付后用。

租赁期限

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与出租相关其他的条件

1. 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 承租方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标的成交月租金的50%交纳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 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以转账方式支付约定的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 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

格条件

1. 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竞租所需

提交材料

一、法人、非法人组织需提交的材料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交易所提供范本);

2.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负责人身份证;

4.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的承诺文件;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有);

6.标的状况确认书;

7.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需提交的材料

1.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交易所提供范本文件);

2. 个人身份证;

3.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的承诺文件;

4.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有);

5. 标的状况确认书;

6.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 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加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2. 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 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铺面现状并签署《标的状况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标的状况确认书》。

2. 房屋按现状出租,承租方以公开竞租方式取得租赁使用权的,计租时间以出租方实际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承租方之日起开始,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移交单》。房屋移交时间延长的,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3. 租赁期限1-3年无免租期;3-5年(含3年)免租期1个月;用于居住的无免租期。租期以出租方实际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承租方之日起开始计租,租金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一年租金单价保持不变,满一年后(含装修免租期,如有)租金单价逐年递增5%。装修免租期不计收租金,如承租方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需补交装修期期间的租金。承租方须自行安装水电表。

4. 租金按月支付,按先交费后租用原则,承租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缴纳第一个月(按日计算租金)和次月的租金,每月最后一日前,预交下个月租金,承租方逾期支付或不足额缴纳租金的,从次月的5日起,开始计收所欠租金的违约金。连续两个月不交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方承租房屋,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及水电(维修)保证金中抵扣承租方拖欠的租金及所欠租金的违约金等费用,并不予退还扣除后所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及水电(维修)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承租方所拖欠租金及违约金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偿所欠费用。

5. 水电保证金按以下标准收取:租户水电自理,一般经营业态的500.00元/间(如一般经营业态所用是380V(三相用电),则水电保证金为1,500.00元/间),经营业态为网吧及KTV、发廊等的1,000.00元/间。消防保证金按以下标准收取:承租总面积在100㎡(含100㎡)以下为500.00元,承租总面积在100㎡以上-1000㎡(含1000㎡)为1,000.00元;承租总面积在1000㎡-3000㎡(含3000㎡)为2,000.00元,承租总面积达3000㎡以上为5,000.00元。

6. 租赁期内,经资产管理方同意,承租方可对承租的资产进行分租或合伙经营,但无整体转租、转让、转借第三方的权利。承租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的,经出租方查实,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承租方承租房屋。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作为违约金。因上述违约行为与第三方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7. 承租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缴纳3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因承租方自身原因提前或违约解除合同的行为,履约保证金作为解除合同违约金,不予退回,解除合同后仍需补交装修免租期租金。

8. 承租方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关于房屋装修及使用的有关规定,并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出具装饰装修承诺书方可开工。装饰装修承诺书作为租赁合同附件,具有法律效力。承租方装饰装修须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装饰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为:(1)非住宅建筑面积100㎡以下(含),按50.00元/㎡收取;非住宅建筑面积100㎡以上,500㎡以内(含),按40.00元/㎡收取;非住宅建筑面积500㎡以上,1000㎡以内(含),按30.00元/㎡收取;非住宅建筑面积1000㎡以上,按20.00元/㎡收取;非住宅每套每次保证金收取额最低不得低于2,000.00元/间(具体以签订装修协议的为准)。装饰装修竣工后,经出租方检查,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的,出租方凭承租方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票据原件,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9. 承租方必须一次性安装烟感探测器,自行配备消防器材,使用天然气的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0. 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主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有改变用途的,承租方负责恢复,同时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1. 承租方需自行办理承租房屋在消防安全、工商、税务、市政等所有与经营行为有关的手续,尤其是特种行业的须取得特种行业的许可证后方可进场装修及经营。

12. 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小区公建配套而发生房屋回收时(以南宁市政府发布的回收文件为依据),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及时搬迁,逾期不搬的,属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回承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水电保证金,若承租方无法拿到经营所需相关证件而导致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3. 意向承租方需到现场了解房屋状况,详情请与现场管理方联系,查看标的时间:挂牌公告期内(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771-*******

14. 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5.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联系电话:0771-*******

保证金详

细情况

交纳金额

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交纳截止时间

2024年6月19日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 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 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 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 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交易所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账 号

811*****139********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金处置

方式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1.租赁合同

2.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的承诺文件

4.标的状况确认书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或出租方终止挂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李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0771-5******

*********09

项目报名联系人

霍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0771-*******

交易机构传真

0771-*******

联系地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十九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标签: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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