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江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江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规范安全使用,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林工规〔2023〕2号)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林项目资金使用的通知》(川林规函〔2024〕33号)要求,结合《四川省金融贷款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江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规划审核、政策协调、融资规模、项目实施及运营开发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贷款管理阶段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融资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中江支行)为召集单位,共同召集会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项目实施主体、融资金融机构等单位组成项目工作组(以下简称“项目工作组”)。项目工作组负责对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流向等进行监管。
第三条项目实施主体为中江凯兴林业有限公司、中江产投林业有限公司、四川凯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建设、资金筹集与监管使用的主体责任;负责向项目融资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履行项目贷款的“借用管还”责任;负责项目建设、运营及维护;负责资金申报、管理、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项目建设、运营资金按照年度建设批复和项目信贷合同约定使用。
第五条项目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
第六条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采用“资本金+金融贷款”方式筹集。
第七条项目公司应于申请首笔贷款前在金融机构开立专用账户,用于项目资本金归集、贷款资金收付结算、本息归还等事项。专用账户接受融资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中江支行)的监管。
第八条项目资本金由项目公司负责筹措,项目资本金比例为不低于总投资的20%,且与融资金融机构审批书要求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保持一致。资本金需按融资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及借款合同相关要求及时到位,贷款资金申请前,项目资本金需与贷款资金高于或同比例划转到专用账户,用于提款前资本金到位审核。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本金需融资金融机构审查认定。
第九条除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贷款资金应按照金融机构信贷有关规定履行项目贷款的“借用管还”责任,且不得从事如下活动:(1)不得用于与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建设方案无关的内容;(2)不得以支付林地(林木)流转费、苗木预付(采购)款等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套取、挪用项目资金;(3)不得以支付土地出让金名义将资金解缴财政账户;(4)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化解地方债务或以“保基本民生、基层运转”等名义挪作他用;(5)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返还除本项目以外的项目贷款及利息。
第十条 贷款协议的审查。贷款协议经项目公司与融资金融机构共同审查签订后,将签订的贷款协议抄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财政局存档。
第三章 建设资金支用
第十一条项目公司应组织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根据经批复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下达项目计划建设任务。项目公司根据建设任务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含设计文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进度计划),并按程序报批后作为项目资金筹集到位和支用的依据。
第十二条相关职能部门对年度实施方案项目概算投资予以批复,原则上概算投资不得超出可研批复的估算总投资。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根据经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筹集项目资本金;向融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贷款发放至项目公司专用账户。项目公司按照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封闭运行、独立核算的原则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仅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项目公司应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分批次提取借款。若项目公司超期或超额提取导致资金沉淀,由此增加的利息不计入项目建设成本。涉及本项目所签订的施工、咨询服务、设计等合同应在中江县税务机关缴纳税收。
第十四条项目贷款资金支付范围包括向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的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资金使用计划。支付方式应符合金融机构对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的相关要求。项目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相关费用的支付须经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对工程进度资料、项目现场建设进度等进行审核认定后据实拨付。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提交的资金支付依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初步设计、勘察设计、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公司内部审批文件、工程合同、土地(林权)流转合同、发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建设资金核定
第十六条 建设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按项目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开展年度检查验收、完工验收、竣工验收。年度检查验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评价范围。
第十七条项目实际投资建设成本以经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为准,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控制限价。
第五章 建设期净收入与资金偿还
第十八条建设期内,项目公司根据相关项目合同约定,提前开展单项工程或储备林经营性业务,累计经营性业务收入扣减经营成本(不含折旧摊销)、实缴税费后的金额为建设期净收入。
第十九条建设期净收入由项目工作组委托专业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确认,若为正值,全部用于核减贷款本金;若为负值,缺口由项目公司承担,不计入项目投资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进入还款期后,项目公司项目自身产生的收益优先用于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对于提前实现的收入,动态调整还款计划,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运营期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公司应编制总体运营方案和年度运营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项目运营,年度运营维护成本按照相关项目合同约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财政局与项目公司共同核定。
第二十二条每个运营年结束后,项目公司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提交年度运营情况报告、相关证明资料(含核算所需各类额度指标、绩效评价结果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召集项目工作组复核上述材料,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核定年度使用者付费收入、年度运营维护成本。年度运营情况报告、绩效评价结果报联席会议审议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公司所获收益存入专用账户。项目公司应将运营期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享有的使用者付费收入(林木采伐收入、林下经济收入、生态停车场收入、碳汇收益)、以及基于本项目而产生的其他收益,在项目公司收到相关收益后应全额存入该账户,并优先用于还借款。
第七章 财政奖补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和县级各部门应积极申请各级财政奖补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贴息、财政补助等。
第二十五条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如相关管理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相关管理要求为准。
第八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公司须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的要求购买保险,保险赔偿金应当仅用于本项目。
第二十七条项目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招标采购,确保项目招标采购合法合规性。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公司资金筹集到位、规范使用纳入绩效评价范围。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需向联席会议报告审议。
第二十九条项目公司应按照《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等规定编制项目支付手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项目公司应在其经营场所保存所有账簿及其他与项目建设、运营有关的财务记录。项目公司应定期向项目工作组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涉及贷款资金的应送金融机构,并随时接受检查。原则上项目工作组每半年核查一次。
第三十一条项目工作组根据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发现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合同处理。
第三十二条融资金融机构有权了解、检查、监督项目公司的贷款使用、工程建设、设备材料采购、物资采购和竣工验收,涉及储备林项目的计划执行,资金使用、与关联公司的交易以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三条项目公司应委托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会计师事务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及年度财务审计。项目工作组对项目建设、运营开展政策咨询监督。相关审计情况应报年度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项目运营期结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融资金融机构、项目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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