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2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24〕4号
当事人:安徽阜阳颍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 址:安徽阜阳颍州经济开发区潜山路17号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5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在颍州区三十里铺左庄社区占用6576平方米土地建设焦岗湖路,2022年10月建设完成。经现场勘测,其中:建设用地6453平方米、耕地36平方米、 林地64平方米、农村道路20平方米、沟渠3平方米,地面硬化6576平方米,经比对阜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所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被委托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阜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年---2020年)》等。
我局已于2024年6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576平方米土地;
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硬化的6576平方米地面;
3、处于罚款******元(其中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645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元;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12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计*****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马艳军 胡燕飞
电 话: 0558-*******
地 址: 阜阳市西湖大道573号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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