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112破52号关于公开招募镇江大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镇江市玻璃厂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第三次
2023苏1112破52号关于公开招募镇江大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镇江市玻璃厂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第三次
2023年8月23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以(2023)苏1112破申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镇江大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玻璃公司”或“债务人”)的重整申请,并于2023年9月4日以(2023)苏1112破52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镇江大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4年3月5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以(2024)苏111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镇江市玻璃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玻璃厂”或“债务人”)的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4年3月19日以(2024)苏1112破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镇江市玻璃厂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大洋玻璃公司、镇江玻璃厂重整工作,实现企业经营价值的最大化,保护广大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社会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现就招募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募须知
1、为公平、公正地引入重整投资人,本次招募以公开的方式进行,接受各方监督。为使重整投资人了解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明确招募的原则、条件、规则、流程等,管理人特制作本公告。本公告的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同等适用,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公告所描述信息仅供参考,管理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和数据由投资人尽调后自行确认。
3、根据重整案件的具体情况,管理人有权随时更改、调整本公告的全部内容,并通过补充公告或通知等形式发布;管理人有权随时撤回、中止或终止本次招募、评审工作,且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如管理人撤回/中止/终止本次招募的,已收取的尽调保证金和重整投资保证金由管理人在撤回/中止/终止本次招募程序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4、意向投资人自行负担参与本次招募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未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的,不得向管理人主张任何利息、费用等补偿或赔偿责任。
5、意向投资人按本招募公告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并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的,视为同意按大洋玻璃公司、镇江玻璃厂现状进行投资,相关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6、本公告非要约文件,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力。
7、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管理人与投资人另行协商后确定。
8、本公告由管理人编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
二、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信息
1、镇江大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大洋玻璃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韩竹平,注册资本为2807万美元,股东为爱立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为2007年7月10日至2057年7月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62******U,注册地址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前进河北路1号,经营范围为生产设计新玻璃制品、日用玻璃;提供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镇江市玻璃厂有限公司
镇江玻璃厂成立于1979年12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王萧国隆,注册资本为1060万人民币,股东为大洋玻璃公司,营业期限为1979年12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41******N,注册地址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经三路1号,经营范围为日用玻璃制造、销售;医药用玻璃容器的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与经营相关的主要资质情况
1、年产10万吨玻璃制品的产能指标
根据镇江市丹徒区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委员会镇徒发改投(2010)15号《区发改委关于核准镇江大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玻璃制品项目的通知》,债务人享有年产10万吨玻璃制品的产能指标。
2、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证的编号为913*****662******U001U,发证机关为镇江市环境保护局,行业类别为日用玻璃制品制造,主要污染物类别为废气、废水,大气主要污染物种类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林格曼黑度,废水主要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氨氮(NH3-N)、总磷(以P计)、pH值、悬浮物、动植物油,许可期限为2020年6月25日-2023年6月14日。
(三)主要资产情况
1、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
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于南村的镇徒国用(2011)第10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工业用地,土地面积为*****平方米(约80亩);该土地使用权已经设立抵押,抵押登记金额为2500万元。根据评估报告,其评估价值为1489.09万元。
2、工业厂房
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塔岗132号1幢的镇房权证字第120*****221*****厂房,建筑面积为9192.26平方米;该厂房已经设立抵押,抵押登记金额为500万元。根据评估报告,其评估价值为729.5439万元。
3、无证建筑物
根据评估报告,无证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为594.3088万元。
4、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根据评估报告,构筑物及其他铺助设施的评估价值为449.01万元。
5、动产
根据评估报告,动产的评估价值为889.402万元,其中存货69.032万元、设备类固定资产820.25万元、无形资产商标0.12万元。
6、应收账款
根据审计报告显示,大洋玻璃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35元、其他应收款********.34元,大多账龄在3年以上;根据审计报告的初审结果,镇江玻璃厂其他应收款余额为*******.6元。
7、对外投资
镇江汇川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18日,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法定代表人为胡镇川,注册资本为60万元,股东为镇江玻璃厂(持股90%)、徐大中(持股5%)、袁宁生(持股5%),营业期限为2000年9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镇江市京口区南门大街178号综合楼4楼,经营范围为玻璃制品的制造、销售;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负债情况
1、审计披露的资产负债情况
(1)大洋玻璃公司:根据审计报告,审计调整后的负债总额为*********.68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76元。
(2)镇江玻璃厂:根据审计报告的初审结果,截至2023年9月30日,负债总额合计********.98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3元。
2、债权申报及审核情况
截至2024年5月20日,共有75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总额为*********.58元。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4元,申报职工债权金额为*******.29元(包含第三方代为垫付的职工债权*******.29元、欠缴医保费用******元),申报税收债权金额为******.46元,申报普通债权申报金额为*********.3元。
截至2024年5月20日,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初步审核并确认债权56家,确认债权金额为86238266.28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894156.64元,职工债权金额为******元,税收债权金额为428836.89元,普通债权金额为78536399.20元,劣后债权金额为1275173.55元;暂未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84257103.42元。
另外,根据债务人及部分职工申报的情况,截至2024年5月20日,债务人尚欠付职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549443.4元;根据医保中心反馈,镇江玻璃厂欠付职工医保有60余万元(具体以相关部门申报金额为准)
以上债权数据为截止到2024年5月20日的债权人申报及管理人初步审核的金额,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债权金额最终以丹徒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为准。意向投资人可以随时与管理人联系,获取最新的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
三、招募条件
1、意向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且未涉嫌其他重大行政违法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意向投资人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或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近三年安全、环保等方面无较大以上责任事故。
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提交的投资意向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产业规划要求等相关规定。
3、意向投资人应拥有足够的资金、技术实力,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4、意向投资人可以是单独投资人,亦可自行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组成投资联合体的各方应当全部符合上述第1、2、3点条件。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次招募。联合体内部各方应当明确牵头方,说明成员组成、合作方式、职责分工及权利和义务,并承诺就本次交易承担连带责任。
5、意向投资人应当接受本次重整投资中的瑕疵问题,并承担相应风险。
6、管理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管理人有权认定其不具有投资人资格。
四、招募流程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意向投资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17:00时前通过邮寄的方式(仅限EMS、顺丰)将报名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提交给管理人【报名材料接收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天桥路5号旭辉大厦17楼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收,电话:13921580913】,并将报名材料电子版(PDF版本)发送至本公告联系人的电子邮箱【电子邮箱:wangyun@jsnkl.com】。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
本公告发出前已经自行联系相关机构表达投资意向的意向投资人,也需要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报名。
2、报名提交材料
(1)意向投资人报名书原件。(见附件1)
(2)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简介、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经营资质、主营业务核心优势等,并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如经过审计的,则应提供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以及意向投资人认为需要介绍的其他基本情况。(格式不限)
如为联合投资人参与遴选的,需要提供介绍各自所充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的材料,以及投资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3)意向投资人主体资质文件: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原件(见附件3)。
(4)授权委托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4);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为律师的,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
(5)意向投资人内部决策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同意投资的决议或有权机关同意投资的决议。
(6)意向投资人征信证明资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征信报告、注册资本实缴出资证明文件以及资产证明或其他说明财务状况和资金实力。
(7)投资人符合资格条件的承诺函原件;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所提供材料均真实合法的承诺函原件(见附件2)。
(8)保密承诺函原件(见附件5)。
(9)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报名材料应提供正本一式三份,每份均应加盖意向投资者公章和骑缝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如为联合投资人的,每一名投资人均需按要求在报名材料上签章。
(二)资格审查
1、管理人将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缺失、遗漏的,破产管理人将通知补正,并给予三个自然日的补正期,如意向投资人未按要求补正的,管理人有权取消意向投资人报名资格。
2、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且提交材料准确、齐全的,管理人将以邮寄或微信或邮件或短信的方式,将审查结果进行通知。
(三)尽职调查与保证金
1、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人,在缴纳尽调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后,方可根据管理人的安排开展尽职调查。尽调保证金应当在收到管理人的审查结果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指定账户缴纳。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镇江大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镇江丹徒支行
账号:70180188000161661
2、尽调时间以15天(自然日)为限,起算时间为缴足尽调保证金的次日。
3、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调查、资料查阅等方式,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开放相关尽调资料并协调债务人积极配合。
4、开展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管理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反向尽职调查。
5、意向投资人应承诺对招募活动中知悉的,由公司提供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数据、资料等内容,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意向投资人必须善意使用管理人或债务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除进行投资分析和指定投资方案外,不得另作他用,更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四)重整投资方案与保证金
1、意向投资人应在尽调期限届满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意向投资人不进行尽职调查,则在收到管理人审核结果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的《重整投资方案》,并向管理人上述指定账户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前期已缴纳的100万元尽调保证金自动转为重整投资保证金)。
2、《重整投资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与金额、偿债方案、经营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资金来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与监督期限、待确认债权及未申报债权的处理方案等,确保方案具有可行性,能够有效执行。
3、《重整投资方案》须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重整投资方案》应当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
4、意向投资人不提交或逾期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或仅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未按期、足额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的,视为放弃重整投资;意向投资人也可直接书面申请放弃重整投资。
(五)重整投资人的遴选及确定
管理人将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根据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开展遴选工作。
1、如仅有一家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的,由管理人与该意向投资人谈判并协商确定投资金额等具体投资事项,管理人将根据实际的谈判结果决定是否确定该意向投资人为重整投资人。
2、如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的,管理人将在人民法院监督下,根据意向投资人的企业规模、经济实力、重整方案的内容等条件,对意向投资人进行遴选,遴选评审的具体时间及安排,管理人将根据需要另行通知。经遴选确定的意向投资人为重整投资人。
3、最终确定的重整投资人应自收到《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书面《重整投资协议》。未中选的意向投资人,管理人将向其发出《重整投资人未确认告知书》。
4、管理人有权视入围重整投资方案的具体情況,决定是否设定备选重整投资人,并与其办理备选重整投资人身份确认手续。
(六)重整投资协议的签订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
1、重整投资人收到确认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重整投资方案》为基础,并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等的具体要求,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2、协议签署后,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相互配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根据各相关方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根据表决情况,管理人适时提请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五、对保证金的处理
1、意向投资人放弃重整投资的,管理人将在该意向投资人放弃重整投资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尽调保证金(无息)。
2、未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备选重整投资人的意向投资人,管理人将在发出《重整投资人未确认告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重整投资保证金(无息)。
3、重整投资人拒绝与管理人签订书面《重整投资协议》,或与其他意向投资人串通的,管理人有权不再退还重整投资保证金,并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
4、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管理人将于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大洋玻璃公司、镇江玻璃厂破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退还重整投资保证金(无息)。
5、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重整投资人因自身原因退出重整投资的,管理人有权不再退还重整投资保证金,保证金归债务人所有。
6、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重整投资人未按照重整计划履行义务的,管理人有权不再退还重整投资保证金并取消其投资人资格;重整投资人在重整投资保证金之外所投入的资金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7、如管理人发现意向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提供的材料为虚假的材料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财务数据、证明等),或违反保密承诺,管理人有权不再退还尽调保证金/重整投资保证金,并取消其报名资格/重整投资人资格。
8、重整投资人未按书面投资协议缴纳偿债资金或未履行其他主要义务的,管理人有权不再退还重整投资保证金并取消其投资人资格。
9、重整投资人资格被取消后,管理人有权直接确定备选重整投资人为重整投资人;没有备选重整投资人的,管理人有权重新招募或通过其他合理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备选重整投资人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前,应重新补足重整投资保证金。
六、其他说明
本招募公告中所列大洋玻璃公司、镇江玻璃厂的基本情况,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并不代表管理人对意向投资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不作为投资建议。意向投资人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专业顾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投资意见书等,自主评判商业风险,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热忱欢迎各地单位报名参与大洋玻璃公司、镇江玻璃厂重整投资。
特此公告!
镇江大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镇江市玻璃厂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标签: 重整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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