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685破51号裁定受理海安大龙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2024苏0685破51号裁定受理海安大龙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江 苏 省 海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685破申44号

申请人: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 道宁海南路6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46*******

法定代表人:张海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安大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葛

家桥村1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85*****X7。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 公司)申请,本院将海安大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公司) 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4年5月15日,本院对大龙公司作为 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 议庭进行审查。大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担保公司对大龙公司享有的债权由本院作出的 (2022)苏0621民初81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根据该判决书:“一、 被告南通游龙肠衣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 给付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 损失(自2021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如被告南通游龙肠衣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胡国俊、葛云梅、海安大龙贸易有限公司、如皋市大禾肠衣有限公司、陈文龙、陆桂芬、陈菲对被告南通游龙肠衣食品有限公 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胡国俊、葛云梅、海安大 龙贸易有限公司、如皋市大禾肠衣有限公司、陈文龙、陆桂芬、 陈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游龙肠衣 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有权对

被告南通游龙肠衣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登记的不动产[详见苏

(2021)海安市不动产证明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被告 陆桂芬抵押登记的不动产[详见苏(2019)如皋市不动产证明第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被告陆桂芬和陈文龙抵押登记的不 动产[详见苏(2018)如皋市不动产证明第*******号不动产登记 证明]以及被告陈菲和宋磊抵押登记的不动产[详见苏(2020)如 皋市不动产证明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在案涉抵押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按抵押权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大龙公司等未按 照上述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截至担保公司申请大龙公司破产清算前未能执行到位。

大龙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5日,住所地在海安市城东镇葛家 桥村1组4号,经营范围:农副产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初级农 产品收购;畜禽收购;磁性材料销售。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张建明持股比例99%、陈文龙持股比例1%, 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大龙公司现已停产歇业,本院在执行过程 中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执

行案件4件,尚有2595万余元(不含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大龙公司经海安市行政审批局登记设立,住所地 在海安市城东镇,本院对债权人申请大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 管辖权。大龙公司未能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对其

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对海安大龙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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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海安市,南通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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