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定远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一、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提供有效证据的下列投诉或举报,应当予以立即受理。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政府公开办举报。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下列投诉或举报,将不予受理,但应当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及依据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一)投诉人或举报人不能对投诉或举报事项提供有效证据的;
(二)无明确的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有关部门正在立案调查或已经处理的;
(五)不属于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监督职权的。
四、受理投诉或举报,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填写《举报登记表》。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报请分管局领导立案查处。对案情重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或举报,应及时分别上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五、投诉或举报被受理的,受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受理情况;需要向投诉人或被举报人答复的,应当20日内予以答复。
六、本制度由定远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信息公开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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