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闽03破4号福建省佩吉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2024闽03破4号福建省佩吉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3破申65号
申请人:莆田市嘉德电脑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男园工业园区内(双洋鞋业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75******B。
法定代表人:陈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绍东,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佩吉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赤港华侨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93******N。
法定代表人:陈元珍。
莆田市嘉德电脑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公司)以福建省佩吉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吉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佩吉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了佩吉公司。佩吉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24)闽0303民初366号民事判决确认,佩吉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嘉德公司货款******.64元及该款自2023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3.65%计算的利息。判决生效后,佩吉公司未履行义务。另查明,佩吉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8日,住所地位于莆田市,登记机关为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系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陈元珍。该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
本院认为,佩吉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莆田市,其登记机关为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嘉德公司系被申请人佩吉公司的债权人,佩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当认定佩吉公司具有破产原因,故应当受理嘉德公司对佩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莆田市嘉德电脑织造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佩吉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吴伟凡
审判员 林容萍
审判员 陈梦馨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十条第一款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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