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川0504破9号关于公开招募第三方法律机构的公告
2023川0504破9号关于公开招募第三方法律机构的公告
2023年9月26日,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0504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十建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23)川0504破9号《决定书》,指定四川泰宇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担任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开展各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经债权人表决通过的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管理、调查方案》《财产管理、调查补充方案》,经报请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同意,管理人拟通过公开比选方式在全国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确定一家法律服务机构对十建司及各分公司在该申报省份范围内享有的未知债权开展财产调查、追收工作。为节约成本,体现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现就比选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十建司基本情况
十建司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XA,成立于1986年11月1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00万元。住所地为: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段30幢202号,法定代表人为余效国。十建司各分公司信息(详见附件1)。
二、法律机构工作内容
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全风险代理(代理阶段为仲裁、一审、二审、执行或再审等程序),自行垫资调查十建司及各分公司在申报省份范围内除已知债权外享有的未知债权。若存在应收账款,由法律服务机构自行垫资开展追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执行和非诉追收程序),追回应收账款的,则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报酬比例优先支付其报酬。
具体工作范围最终以管理人书面委托合同(详见附件2)为准。
三、申报条件
1.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
2.申报机构及委派人员需持有执业资格证书,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其他关系。
3.参选法律机构须保证案件办理期间随时至少2名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
四、申报资料
(一)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2.执业资质证书;
3.申报机构业绩证明等其他材料。
(二)报价方案
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详见附件3)第三条第六款为基准报价。
(三)报名表(详见附件4)
五、评定方式
1.参与比选的申报机构应在报名截止日前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复印件。以邮件、快递方式寄送的,应在截止日前到达。管理人将根据报价低者中标原则确定各省份的法律机构,得分第二的机构作为备选机构。若申报机构不足三家,管理人依然将根据报价低者中标原则确定各省份的法律机构;若仅有一家报名,则直接确定该报名的申报机构为中选机构。比选结果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予以发布。评标结束后所有参与比选的资料均不退还,亦不对未中标机构发送任何通知、做任何解释、说明。参与比选的机构对于管理人确定中标人、不退还资料等不得提出异议。
2.评标委员会:人民法院指导下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
六、报名截止时间及接收地址
报名截止时间:截止至2024年6月27日上午10点
联系人:贺锐
联系电话:130*****605
联系地址: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华陆国际中心14楼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十建司分公司清单 | |||||
序号 | 分支机构名称 | 负责人 | 地区 | 成立日期 | 状态 |
1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 | 郑阿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 2012-12-06 | 吊销 |
2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合肥分公司 | 杨建兵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 2013-10-22 | 吊销 |
3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厦门分公司 | 龚国华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 2005-03-24 | 注销 |
4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徐祥文 | 广东省中山市 | 2017-03-23 | 存续 |
5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 | 邓明超 | 广东省中山市 | 2008-12-05 | 注销 |
6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 杜开强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 2006-04-29 | 存续 |
7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遵义分公司 | 彭毅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 2008-05-30 | 注销 |
8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 | 施从坤 |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 2012-10-19 | 存续 |
9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 | 王永龙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 | 2016-06-28 | 吊销 |
10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恩施分公司 | 韩涛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 | 2014-04-10 | 注销 |
11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武汉分公司 | 谭顺民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 1999-09-08 | 注销 |
12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 谭顺民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 2002-07-16 | 注销 |
13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 谭显贵 |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 2008-06-01 | 注销 |
14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 王加明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 2002-07-08 | 注销 |
15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 李恭贵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 2013-06-05 | 吊销 |
16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 易明贵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 2013-08-28 | 存续 |
17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青海分公司 | 黄文安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 2010-04-02 | 注销 |
18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玉树分公司 | 梁希平 |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 | 2010-08-12 | 吊销 |
19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何泱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 2015-02-02 | 注销 |
20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安康分公司 | 晏继光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 2013-10-24 | 吊销 |
21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都江堰分公司 | 杨凌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 2010-06-24 | 吊销 |
22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 | 许明刚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 2009-02-23 | 吊销 |
23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成都青羊分公司 | 斯兴泉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 2010-04-30 | 注销 |
24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邛崃分公司 | 杨森 |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 | 2008-04-08 | 存续 |
25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工程处 | 刘汉平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 2005-09-08 | 吊销 |
26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新津分公司 | 杨静 |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 | 2009-04-30 | 注销 |
27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甘孜州办事处 | 杨树清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 | 2010-01-27 | 注销 |
28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广安项目部 | 李玉龙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 2012-10-23 | 存续 |
29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 王勇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 2013-06-14 | 存续 |
30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凉山州分公司 | 田敬成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 | 2003-05-08 | 注销 |
31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西昌办事处 | 余维洁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 | 2010-01-21 | 注销 |
32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蓝田分公司 | 林凡成 |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 2011-03-07 | 存续 |
33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富景装饰分公司 | 王宁 |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 2003-03-18 | 吊销 |
34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天伦装饰分公司 | 夏超 |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 2009-09-27 | 注销 |
35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预制件厂 | 刁启文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 2000-12-29 | 存续 |
36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工程处 | 梁世彬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 2002-06-19 | 吊销 |
37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飞天装饰分公司 | 赵顺琼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 1999-09-29 | 吊销 |
38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江阳分公司 | 陈礼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 2003-03-14 | 吊销 |
39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石洞分公司 | 陈华彬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 2002-07-08 | 吊销 |
40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一门山预制厂 | 陈德明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 1999-04-27 | 吊销 |
41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长安分公司 | 苏元明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 2007-08-01 | 吊销 |
42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 | 李建军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 1999-01-21 | 注销 |
43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 | 魏福伟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 2001-01-21 | 注销 |
44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宏远分公司 | 赵顺琼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 1999-08-20 | 注销 |
45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石洞叉路口预制构件厂 | 刘志珍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 2001-07-05 | 注销 |
46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双加分公司 | 熊科宣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 2007-06-27 | 注销 |
47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藤胜预制厂 | 蒋廷学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 2001-02-28 | 注销 |
48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于龙分公司 | 王忠富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 2001-11-03 | 注销 |
49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泸县工程处 | 潘必富 |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 1997-01-27 | 注销 |
50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阆中分公司 | 陈跃波 | 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 | 2009-06-29 | 存续 |
51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南充办事处 | 周泽军 |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 2010-04-22 | 吊销 |
52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西充项目部 | 李玉龙 | 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 | 2012-09-28 | 存续 |
53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 张茂云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 2004-03-01 | 吊销 |
54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雅安分公司 | 梁艳 |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 2008-06-05 | 注销 |
55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西藏分公司 | 沈仁卫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 2004-03-12 | 吊销 |
56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 | 许铭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 2010-06-23 | 存续 |
57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昆明工程处 | 郑义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 2009-03-16 | 存续 |
58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永德分公司 | 赖杰 | 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 1999-08-02 | 存续 |
59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墨江分公司 | 袁宵 | 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 2010-05-17 | 存续 |
60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杭州分公司 | 陈联全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 2004-02-06 | 注销 |
61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刘燕 | 重庆市渝北区 | 2010-05-19 | 注销 |
附件2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甲方: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朱丽
住址:眉山市东坡区华陆国际中心14楼
联系方式:130*****605
乙方:
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8)9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法律事务: 担任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代理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仲裁、一审、二审、执行或再审等诉讼、执行和非诉追收程序。乙方自行垫资调查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各分公司在XX省份范围内除已知债权(详见附件)外享有的未知债权。若存在应收账款,由乙方自行垫资代理开展追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执行程序)。
第二条 乙方以及律师的权利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甲方同意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2.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利益,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事务;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律师因为开庭冲突、疾病等客观原因,乙方可以另行指派本所其他律师完成甲方委托事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2.按约支付代理费用。
第四条 费用约定
双方协商采取全风险代理收费,确认全风险代理费用为X%,费用包含乙方自行垫资调查、追收债权的费用、档案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甲方不再额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代理费用在追回应收账款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乙方指定统一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 ,
开户行: ,
账 号: 。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接受委托后6个月内未调查到甲方在合同约定省份存在债权的。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协议中产生争议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
本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的地址为本协议条款约定的通知及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十建司已知债权清单》(因篇幅限制,详见附件PDF内表格)
附件3
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为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二、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
(一)提升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
(二)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公开化程度。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扩大律师服务收费普惠化范围。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三、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四)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五)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六)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七)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四、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八)切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九)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建立律师业务统一登记编码制度,加快推进律师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数据采集,按照统一规则对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编号,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杜绝私自收案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十)压实对律师的教育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教育管理,引导律师践行服务为民理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义利观,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遵守律师服务收费各项管理规定。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确保律师服务收费全流程可控,认真办理涉及收费的投诉举报,及时纠正律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五、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十一)加强律师服务收费常态化监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要把律师服务收费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上一年度有严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不少于5%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该所承办一定比例的案件倒查委托代理合同、收费票据等,及时发现违法违规收费问题。
(十二)加大违法违规收费查处力度。完善违法违规收费投诉处理机制,重点查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类律师服务收费投诉,确保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私自收费、违规风险代理收费、变相乱收费以及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作出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健全律师服务收费诚信信息公示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及时在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因违法违规收费被处罚处分信息,定期通报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效果。
(十三)健全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应当成立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依法依规开展调解。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四)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指导,密切沟通配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举措。
(十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省级律师协会要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和示范文本,明确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载明的收费项目、制定服务费标准应当考虑的因素等事项,但不得直接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律师协会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律师风险代理书面提示和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督促律师事务所严格规范风险代理收费行为。
本《意见》印发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意见》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4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法律服务机构比选报名表(X省)
机构名称 | 成立时间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
经营范围 | |||
员工人数 | 联系人 |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
申报省份 | |||
保密承诺 | 本单位作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比选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的报名人慎重承诺:本单位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于从管理人处获得的关于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破产清算案件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均承担保密义务。 |
承诺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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