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采购项目名称: 海东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一期)建设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青海鼎誉公招(服务)2023-079
三、相关当事人:海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海鼎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投诉人: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四川成都锦江区三色路163号银海芯座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邓志祥
联系电话:136*****194
被投诉人1:海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新平大道193号
联系人:刘世欣
被投诉人2: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同仁路8号
联系人:安东龙
联系电话:0971-*******
四、基本情况
海东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一期)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青海鼎誉公招(服务)2023-079)于2024年3月11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3月29日海东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一期)建设项目发布更正公告(一):“应采购人要求,因本项目招标技术参数需调整,决定中止(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待技术参数调整完毕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4月12日发布更正公告(二):“因本项目招标技术参数暂未调整完毕,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顺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4月26日发布更正公告(三)“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由2024年4月2日09:00时更改为2024年5月13日09:00时”,5月14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投诉人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向青海鼎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了质疑函,青海鼎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于2024年5月22日作了质疑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同年5月29日向我机关进行投诉,我机关正式受理。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及时按程序,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取相关证据资料等方式进行了认真核实和审查。
五、投诉情况
投诉事项1:成交供应商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即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投诉事项2:开标时间无故延迟了41天,招标文件未做任何修改的情况下又继续开标,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六、调查情况
通过调查:
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的规定”,成交供应商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法人代表授权书和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材料,我机关认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投诉事项2:2024年3月28日,我机关接到潜在供应商就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提出的投诉,为保证该项目采购工作公平、公正开展,我机关通知海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查,经海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决定暂停该项目招标工作,4月12日-15日,5位专家出具了核实意见。此项目开标时间延迟不属于“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行为。
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内容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6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26条和第29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内容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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