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听证报告

《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听证报告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0日就《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举行了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听证会主要围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公告方式和报名情况

4月24日,在珠海特区报、珠海市政府门户网和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召开〈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公告了听证会的时间、听证事项、听证参加人类别及名额、报名条件、报名办法、草案全文等相关内容。

截至4月30日报名结束,共有15人报名参加听证会,包括企事业单位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律师代表。

(三)听证参加人员的确定

企事业单位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律师代表的报名人数与规定的名额一致,确认该15人为对应类别的听证参加人。

本次听证会邀请了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旁听代表参加此次听证会。

经听证组织机关指定,听证会主持人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玲担任;听证陈述人由市固体废物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主任陈晓昊、副主任张世标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市固体废物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闫枫担任。

5月7日,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在珠海特区报、珠海市政府门户网和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进行了公示。

(四)听证会举行过程

5月10日下午,听证会如期举行。实际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参加人有14人,分别是企事业单位代表张元昌、张群、叶新方、袁文辉、王冠钊、吴旭、张志雄、吴灵,行业协会代表姚晓红、余陈石、周俊强,市人大代表王庆霞,行业专家王洪艳,律师代表谢晖。

听证会共三项议程:一是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名单;二是由听证陈述人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要点陈述;三是由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

整个听证会历时两个小时。听证会上气氛热烈,听证参加人发言踊跃,围绕听证内容提出了问题、意见或建议,实现了听证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一)关于第三条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主体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责任主体进行了限缩。

(二)关于第七条中的合作机制主体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与珠海市相关单位建立合作机制,二者地位是否对等。

(三)关于第十一条的责任主体和表述

第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责任主体对应的是工业固体废物,但本条所在第二章规定的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对责任主体进行了限缩;第二款“堆放、贮存、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场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表述相比较,在行为方式以及固体废物的种类上有扩大。

(四)关于第十二条中的表述

建议将“场所、工具、物品”归入“设施、设备”的范畴;建议完善监督检查后果处理的内容表述。

(五)关于第十四条规定的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主体

教育部门是否有必要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平台。

(六)关于第十八条的责任规定

本条例为地方行政法规,在第十八条对民事责任及其责任类型予以规定,值得商榷。

(七)关于第十九条中的表述

建议明确集中收集中转场所管理模式。

(八)关于第二十一条的处置责任

建议明确建设施工工地产生的油漆桶、清洗废液等危险废物的处置责任。

(九)关于第二十四条的处置去向

动物废弃物包含医疗废弃物和动物尸体,二者名称的不同造成处置困难;目前动物尸体火化比较多,按照目前的情况就没有地方可以处理;动物诊疗机构射线装置报废后不知道如何处理。

(十)关于第二十八条的安装主体

固体废物运输车辆是否均需要安装定位装置。

(十一)关于第二十九条的数量

建议明确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中的具体数量。

(十二)关于第三十五条的资质和豁免环节

建议明确利用单位是否需要资质;建议明确具体的豁免环节,给予明确指引。

(十三)其他

一是资金保障在整个条例中没有提及;二是园林、农林废弃物在条例中没有提及;三是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的内容不够。

三、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处理建议

(一)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主体的建议

采纳有关意见。

(二)关于合作机制主体

目前该条款是征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意见后的表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适合的合作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部门作为合作主体。

(三)关于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表述,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应由“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目前该条款的表述仅细化强调了堆放、贮存、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场所应落实的环境污染防治基本要求,与上位法的宗旨和原则一致。

(四)关于监管执法

明确依法可以予以处理的种类,是为了能更广泛的将可能作为证据的物品纳入,方便执法人员更快速的找到线索。

(五)关于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主体

教育部门应对所管辖的各类中学和部分大专院校产生的实验室废物履行好监管职责。

(六)关于民事责任规定

采纳有关意见。

(七)关于集中收集中转场所管理模式

集中收集中转场所的布设要求,是希望通过规范布点,既能方便本市企业需要,也能满足监管部门集中监管的要求。

(八)关于建筑垃圾处置责任

通过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管理,对未分类的建筑垃圾按照建筑垃圾进行管理,分类后的根据废物属性分类管理,由产生者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

(九)关于动物诊疗机构废弃物处置去向

对实验动物尸体的处理,按照是否开展过动物实验来划分处置去向;动物诊疗机构使用射线装置的,已纳入辐射安全管理范围,报废的射线装置,在破坏了高压发生装置后,进入资源化利用环节,明确去向。

(十)关于固体废物运输车辆安装定位装置

由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安装定位装置的车辆。

(十一)关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重新备案

基于广东省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产废单位只要超过管理计划备案计划产生量,就要重新备案。

(十二)关于“点对点”资源化利用

国家在危险废物名录里面已对豁免相关环节做了明确规定,不再与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进行重复表述。

(十三)关于资金保障

对上位法已明确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不再赘述,对上位法没有且《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较为关注的地方,如第九条推动“无废城市”建设中对资金做出了规定。

(十四)关于园林、农林废弃物

对上位法已明确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不再赘述。

(十五)关于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固体废物资源化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总体方针和原则中已强调。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6日


标签: 固体废物污染 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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