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医院招标办供应商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十堰市人民医院招标办供应商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十堰市人民医院招标办供应商记分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供应商管理,营造公平竞争、合规高效的采购环境,特制定《十堰市人民医院招标办供应商记分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自主采购项目,自采购项目报名至成交通知书发出环节供应商管理,自主采购范围参照《十堰市人民医院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二、记分规则

采取记分制考核,年度总分为12分,按自然年份进行考核,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经查实后予以考核扣分:

1、关联供应商同时参加采购,自行或请托他人干扰采购活动,出现围标、串标、陪标等情形,扣12分。

2、利用“红包”、“回扣”等情形行贿采购相关人员,以不正当方式谋取中标,扣12分。

3、伪造标书、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承诺实际无法兑现的产品性能、履约能力,扣12分。

4、提交实质性响应文件后退出采购项目,违背诚信原则,影响采购活动开展,扣6分。

5、不按规定制作标书,标书内容不清晰、不明确,参数条款未提供支撑资料,扣6分

6、评审现场公司授权代表对投标产品性能不熟、价格不清,扣3分。

7、接受项目评审时间安排,评审现场迟到,影响评审进度,扣2分。

8、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问题,经评审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讨论认定,根据问题性质予以扣分。

三、处罚规定

1、供应商一年内扣分累计扣分大于6分,列入“灰名单”,半年内不得参加医院采购项目。

2、供应商一年内扣分累计达12分,列入“黑名单”,不允许再参加医院采购项目。

3、供应商相关失信、违纪、违法等行为,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招标办组织实施,院纪检监察部协助监督。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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