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8日印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市中区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541号),同意将乐山市市中区全福街道石农村5组0.251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乐山市市中区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项目名称


乐山市市中区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乐山市市中区全福街道石农村5组,合计0.2519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0.2519公顷(园地0.0153公顷,林地0.2366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搬迁过渡等费用及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执行。


征地范围内,拆迁各类合法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搬迁过渡等费用和安置对象的安置办法,按照《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执行。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山市财政局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执行,货币安置和失业保险补助金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执行,医疗保险缴纳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6〕9号)执行。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和《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市中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乐中府函〔2023〕78号)执行。


四、暂停办理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刑满释放、军人退役等按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转让、互换、租赁房屋;


(六)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七)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可。


五、征收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六、办理补偿安置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全福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

标签: 征地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