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1081破41号温岭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温岭市童超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及指定管理人的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

2024浙1081破41号温岭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温岭市童超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及指定管理人的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1破申41号 申请人:高伟丽,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 南省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大王楼行政村46号,公民身份号码 412*****790*******。 被申请人:温岭市童超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 市大溪镇水门后村三区 90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28G24E0E。 法定代表人:金伟杰。 经申请人高伟丽申请,本院作出(2023)浙1081执5780号 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温岭市童超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超公 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为由, 决定将童超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通 知被申请人童超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童超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31日, 系从事鞋制造、加工、销售的企业,登记机关为温岭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本院于2023 年8月4日作出(2023)浙1081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判决申 请人高伟丽对被申请人童超公司享有加工款债权*****元,上述 判决生效后,童超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高伟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童超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本院于 2024 年2月21日作出(2023)浙1081执5780号之一执行裁定 书,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本院已受理以童超公 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2件,申请执行标的额15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童超公司登记机关为温岭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住所地在温岭市,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申请人高 伟丽对被申请人童超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被申请人系有限责 任公司,破产主体适格。被申请人的债务经本院执行,目前暂无 财产可供清偿,故被申请人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 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高伟丽对温岭市童超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4)浙1081破41号 2024 年5月31日,本院根据高伟丽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岭市 童超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按规定程序推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 条之规定,指定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岭市童超鞋业有限公 司管理人,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温岭支行。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 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附件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裁定破产清算受理的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温岭市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清算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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