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滨州中海新能源新材料园区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服务》选取中介机构的公告
关于《滨州中海新能源新材料园区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服务》选取中介机构的公告
项目名称:关于《滨州中海新能源新材料园区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服务》选取中介机构的公告
项目编号:ZJCS202*****0015
项目申请单位:滨州中海新能源新材料园区有限公司
联系人:卢双双
联系电话:183*****112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介绍: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中海新能源新材料园区有限公司代理记账工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滨州中海新能源新材料园区有限公司要求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2、根据滨州中海新能源新材料园区有限公司经营特点,指导设计相应的会计制度:
3、指导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按有关规定审核滨州中海新能源新材料园区有限公司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5、办理滨州中海新能源新材料园区有限公司各项纳税事宜;
6、解释说明滨州中海新能源新材料园区有限公司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会计法规、财税政策等的原则问题;
7、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由于中介机构为滨州中海新能源新材料园区有限公司首位聘用的中介机构,在协议期满,准备更换会计事务所时,负有处理好交接事宜的义务。
(二)项目要求:为滨州中海新能源新材料园区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与报税。
1、中标中介机构必须指定固定的联络人开展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事项或通知已送达指定联络人的,即视为已送达公司。不得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更换联络人,如必须更换时,必须书面通知采购人,并说明具体原因。
2、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及时高效完成采购人交付的工作,未按时完成工作时,采购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款项(非成交中介机构原因除外),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3、未经采购人同意,中介机构不得将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转包或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三)项目付款方式:按最终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付款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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