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儿童医院河西院区水平衡测试服务采购文件第二次

南京市儿童医院河西院区水平衡测试服务采购文件第二次

南京市儿童医院河西院区水平衡测试服务采购文件(第二次)

第一章 采购邀请

南京市儿童医院就河西院区水平衡测试服务采购项目进行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编号: 2024NFW0126

二、项目名称:河西院区水平衡测试服务采购项目

三、项目简要说明:详见采购文件。

四、采购项目预算:*****元(单位:人民币)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此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六、报名:

请有意向供应商务必于规定报名时间内将报名表加盖公司公章后,扫描制作成一份PDF文件发送至邮箱:njch_zczx3@163.com。邮件主题和PDF文件以“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公司名称”命名,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报名截止时间:本公告发出当日至2024年6月24日17:00止,过期不候,视为自动弃权。

报名材料:《南京市儿童医院采购项目报名表》

南京市儿童医院采购项目报名表.docx

备注:请供应商重复报名!

七、采购相关信息:

采购具体时间、地点医院会另行通知(供应商报名同时要制作谈判文件,医院会通过报名邮箱通知谈判时间、地点)。

八、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采购单位联系人:刘老师 采购单位咨询电话:189*****757

采购文件编制人:汪老师 编制人联系电话:025-********

医院纪律监督部门监督电话:025-********

有关对采购文件的询问,请与采购文件编制人联系;有关技术及需求问题,请与采购单位联系,联系人及电话见采购文件。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

2、定义

2.1 “供应商”是指参加采购竞争,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 “货物和服务”指本采购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3 “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货物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3.2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3.3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4 采购文件中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型号,并不是限制条件,但需提供有资质认定资格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二、采购文件

4、采购文件组成

4.1 采购文件组成:采购邀请、供应商须知、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响应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付款条件、无效响应和废标条款、附件等。

5、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

5.1 医院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日前,在原采购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医院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权决定延长采购截止时间和开始时间,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5.3 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关注医院网站有关本采购项目有无变更公告。

三、响应

6、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医院就有关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的,应提供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报价单位为“元”。

7、联合体

7.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

7.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8、响应

8.1 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编制响应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9、响应文件组成

9.1 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10、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

10.1 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采购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采购的要求。

11、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

11.1 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响应报价表中的货物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1.2 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11.3 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逐条响应并予以说明。

12、响应文件的价格部分

12.1 价格部分是对货物价格构成的说明,每一项货物仅接受一个价格。

12.2报价应包含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缷、保险、安装、调试及其材料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12.3 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13、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

13.1 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3.2 供应商应提交一式四份响应文件(二份正本、二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3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由供应商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

14、响应有效期

14.1 自成交之日起30天内有效。

四、采购、评定与确定供应商

15、采购

15.1 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6、评定

16.1 评定组织

16.1.1评定工作由医院负责组织,具体事务由依规组建的评定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直接确定供应商;

16.1.2 评定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16.2 评定程序

16.2.1 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进行审核,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资格。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处理:

(1)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仅审查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采购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

(6)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7)没有逐一说明响应货物品牌、型号、产地、技术参数,而是直接拷贝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

(8)不同供应商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在采购文件发布日上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9)服务承诺和付款条件未响应采购要求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6.2.2 响应文件的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6.2.2.1 实质性要求是指本采购文件中用带星号(“*”)、“必须”或“应(应当)”等其他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

16.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采购中止,同时将采购中止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6.2.3 澄清有关问题。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根据评定委员会要求供应商书面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7、确定成交供应商

17.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将成交结果在原采购公告发布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供应商质疑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7.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4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补偿金。

17.5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医院采购活动。

17.6 医院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17.7 所有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均不退回。

18、编写评定报告

18.1 评定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定记录和评定结果编写评定报告。

19、评定过程的保密性

19.1 医院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定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9.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定办法的确定,以及评定过程和结果。

19.3 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向供应商及与评定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五、签订合同

20、签订合同

20.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0.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0.3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0.4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

21、质疑

21.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医院提出询问,医院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1.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医院。

21.3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医院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采购公告发布时间、开采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

21.4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截止之日前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21.5 医院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遵循医院 “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22、投诉

22.1 质疑供应商对医院的答复不满意,或医院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医院监察部门投诉。

23、诚实信用

23.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3.2 供应商不得以向医院工作人员、评定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将在医院网站公告,医院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23.3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医院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三章 产品名称和数量

河西院区水平衡测试服务采购项目

第四章 技术部分要求

河西院区水平衡测试服务采购项目需求及参数

一、项目概况

南京市儿童医院就河西院区水平衡测试服务项目进行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二、项目内容

1、项目现场勘察时间: ,过时不候,其他时间恕不接待。

2、供应商通过现场勘察,编制水平衡测试前期调查报告及水平衡测试设计方案。调查报告及设计方案须放入投标书内,作为采购人为满足水平衡测试条件整改。

3、经采购人现场调查,初步判断院区部分二级(三级)水表缺失,供应商须在前期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提供二级(三级)水表增加的数量及点位,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要求安装水表。

4、供应商按照水平衡测试相关规范开展水平衡测试:对我院各类用水情况进行分析,并计算利用水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提出节水措施;实测计量并对实测得到的数据整理汇总;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提交验收报告,并通过节水管理部门专家评审,向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提交格式化电子成果等。

5、供应商根据采购人院区管网现状,制定方案,对河西院区内的供水管网进行漏损控制工作,查找存在的漏水点,并对其修复。漏损控制满足此次河西院区开展水平衡测试要求。

6、水平衡测试相关规范要求

6.1《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2022

6.2《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2018

6.3《工业企业用水管理导则》GB/T *****-2011

6.4《江苏省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苏建城【2006】452号

三、项目要求

1、采购人按供应商提供的二级(三级)水表增加的数量及点位要求安装水表后,如不能满足水平衡测试要求,剩余的水表安装由供应商负责安装,直至满足水平衡测试要求,相关费用及院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负责。

2、供应商对院内供水管网进行查漏工作后,如发现漏点,经采购人确认后,由采购人委托供应商维修并支付相关费用,维修完成后应满足水平衡测试要求。如维修后不能满足水平衡测试要求,二次查漏、修复漏点等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2.1供应商应保证漏水点勘察准确率100%、定位精度≤±1.0m;如果探测到疑似漏点,开挖后无漏点或开挖半径超过1米,则不记入漏点维修量,不支付开挖、回填等费用,并无偿将路面恢复至原状,供应商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2如果在以供应商探测疑似漏点的定位处1m为半径的范围内发现多个漏点,则视为1个漏点,维修完成后按1个漏点计费。

2.3如果在漏点开挖过程中,发现因管道腐蚀严重或埋设条件复杂,管道无维修价值或无法维修导致需要更换或改造整条管线时,则应由供应商提出申请并报采购人确认,若经采购人确认情况属实,则由采购人决定具体的漏点维修方案,当采购人选择自行进行维修更换时,采购人只需支付供应商该漏点开挖的费用。

2.4漏损点开挖维修后的表层恢复要求:统一恢复至水泥层,表层修复的材质、工艺等需以原状为准;

2.5如果供应商2个及以上漏水点的检测定点开挖后并无漏点,对供应商处以合同价20%的处罚,并且采购人可视为供应商无合同履行能力,采购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6供应商须对漏点维修费单价报价(详见招标文件八、其他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单价不予调整。

3、供应商应委派一名现场项目负责人,全权处理水平衡测试项目过程中的一切问题。

★4、水平衡测试过程中,不得对供水产生影响。若因施工引起的停水及供水设施故障,全部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5、施工过程中需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规范操作,施工人员须有相应资质操作证。施工前需做好施工安全方案及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安全器材,办理施工相关手续,按要求施工,防止火灾等灾害发生。

6、严格执行采购人的各种规章制度(安全、卫生、保卫、消防等),服从相关人员的管理。

7、施工单位人员必须坚持文明施工,确保环境整洁,垃圾、杂物、废料不得随处乱放,垃圾及时清理。

★8、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安全(人员、设备等)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施工过程中对医院造成灾害损失(人员损失、直接损失、社会影响等)均由供应商负责。并提供安全责任书。

四、项目期限

自合同签订日起,满足水平衡测试条件后,30日内完成《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并提交至节水管理部门。

五、质量保证期

1、质量保证期:三年,自节水管理部门备案后起计算。

2、质量保证期内须每月对采购人用水量进行监测,保证采购人管网漏失率处于正常范围。

3、如监测到用水量异常或接采购人有疑似漏水现象通知,须立即对供水管网进行查漏工作,查出漏点并将其修复。

4、质量保证期内漏点结算方式:

(1)供应商须对漏水点探测及维修费用进行报价(详见招标文件八、其他要求),每年凭维修确认单结算一次。

(2)如果供应商在探测到疑似漏点,开挖后无漏点或开挖半径超过1米,则不记入漏点探测及维修量,不支付开挖、回填等费用,并无偿将路面恢复至原状,供应商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如果供应商在以探测疑似漏点的定位处1m为半径的范围内发现多个漏点,则视为1个漏点,维修完成后按1个漏点计费。

(4)如果在漏点开挖过程中,发现因管道腐蚀严重或埋设条件复杂,管道无维修价值或无法维修导致需要更换或改造整条管线时,则应由供应商提出申请并报采购人确认,若经采购人确认情况属实,则由采购人决定具体的漏点维修方案,当采购人选择自行进行维修更换时,采购人只需支付供应商该漏点检测及开挖的费用。

六、付款条件

水平衡测试报告书通过节水管理部门专家评审,并向管理部门备案后,支付水平衡测试服务费用的95%;剩余5%尾款于质量保证期满后无息支付。

七、报价说明

1、此报价为完成水平衡测试服务工作的全部费用之总和,不含水表安装、漏水点维修费用。水平衡测试服务费用报价表格式自拟。

2、报价应包含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人员、仪器、设备、勘察、检测、检漏、计量、报告编制、验收、伴随配套服务等所有含税费用。同时,还应包含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3、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服务质量的理由。

八、其他要求

1、管网漏损维修报价:

序号

项目

规格

单价(元/个)

备注

1

漏水点检测费




2

漏水点维修费

?100(含)及以上管径


含开挖、维修、回填及恢复路面

3

漏水点维修费

?100(不含)以下管径


4

漏水点开挖费



仅开挖

备注:报价含人工、配件、工具、劳保、安装、交通、保险、税费等所有费用

九、评分标准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1

水平衡测试服务价格

投标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即满足采购文件基本要求且响应的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审基准价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小数点保留2位):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30。

30

2

管网漏损控制价格

漏水点检测、维修费价格,报价最低的,得5分;报价为次低价的,得3分;报价为再次低价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5

3

项目调查

评委根据供应商所提供水平衡测试前期调查报告进行评价:前期调查报告详细全面,分析准确,二级(三级)水表安装数量、点位科学,位置易于安装,得10分;前期调查报告较详细全面,分析较准确,二级(三级)水表安装数量、点位较科学,位置较易于安装,得6分;前期调查报告粗略不全面,分析不准确,二级(三级)水表安装数量、点位不科学,位置不易于安装,得2分;未提供报告或未勘察现场的不得分。

10

4

二级(三级)水表需安装数量最少的,得5分;数量为次少的,得3分;数量为再次少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5

5

方案设计

评委根据供应商所提供水平衡测试设计方案进行评价:对本项目整体认识准确,重点难点问题理解分析准确,服务方案制定完善,针对性强的得5分;对本项目整体认识较准确,重点难点问题理解分析较准确,服务方案制定较完善,有一定的针对性的得3分;对本项目整体认识不准确,重点难点问题理解分析不够准确,服务方案制定不够完善,没有针对性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5

6

方案实施

评委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组织实施方案(包含工作流程、人员管理、进度控制与保障、与用户之间的协调机制等)进行评价:方案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可行性强得5分;方案内容较全面、较科学合理、可行性较强3分;方案内容不够全面、科学合理、可行性不强1分,其他不得分

5

7

设备配备

供应商具有相应专业的地下管网检测设备,如示踪气体检测仪、电子听漏仪、管线探测仪、超声波流量仪、相关仪等。

供应商同时具有以上5种检查设备,且设备均在年度检验有效期内的得10分。每缺少或不符合要求的一种设备扣3分。

(提供投入本项目的检测设备清单、校验证书及购买设备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10

8

人员配备

项目负责人取得给排水工程/市政工程或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得5分,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的得3分。

投入本技术人员中①具有水平衡测试管理师证书,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②具有城镇供水管网评估及漏水探测专业证书,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③具有管道工相关证书,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④具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每个得1分,最高得1分。

(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响应单位为其缴纳的开标前近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公章,缺一项,不得分。)

14

9

业绩

供应商提供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与本项目相同或类似的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最多可得10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及与合同单位名称一致的水平衡测试通过专家评审的备案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10

10

履约能力

1、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3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供应商为南京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2023-2025年度节水核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得3分。(提供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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