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元富菜油加工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镇宁自治县元富菜油加工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3月07日,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抽样人员到镇宁自治县元富菜油加工坊现场抽样该作坊生产的菜籽油(生产日期:2024-02-03,质量等级:二级,规格型号:散装称重)3kg(备样1.5kg)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 1536-2021《菜籽油(压榨菜籽油二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3月22日,我局收到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出具的该批次菜籽油的《检验报告》(№;ATQTS2024JDC0317)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TQTS2024JDC0317)后,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并开展核查处置。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生产该批次菜籽油共计50kg,销售3kg(其中3kg销售给抽检单位),收到《检验报告》(№:ATQTS2024JDC0317)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TQTS2024JDC0317)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该批次剩余的47kg菜籽油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生产经营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 1536-2021《菜籽油(压榨菜籽油二级)》要求的菜籽油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其生产经营的该批次菜籽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一是加工的过程中对原材料未充分的脱水,导致成品含水量超标;二是作坊库房由于长期被太阳暴晒,导致库房温度升高;三是所抽的样品由于疏忽,盖子未完全密封,导致成品菜籽油与空气接触。当事人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生产并整改,一是严格查验原材料的进货质量;二是在加工环节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三是对库房内的菜籽油移动到常温地方,对卷闸门处进行隔热处理;并举一反三对生产加工场所潜在隐患开展排查,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及时将试生产的菜籽油送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送检的菜籽油所检全部项目(含酸价)符合规定。

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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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风险控制 食品安全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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