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盐城市“民营经济20条”政策评估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选聘公告

关于盐城市“民营经济20条”政策评估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选聘公告

根据《盐城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盐财购〔2017〕11号)等文件规定,我委公开选聘招标代理机构对盐城市“民营经济20条”政策评估项目开展采购工作。

一、项目名称

盐城市“民营经济20条”政策评估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选聘对象

取得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以江苏政府采购网最新公布的为准)。

三、选聘价格

本次最高投标限价为3500元(含专家评审等所有工作经费),我委不接受高于限价的投标报价,我委拟选聘合理最低价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本评估项目的采购。

四、时间地点

时间:6月21日上午10:00,未按时提交材料视同不参加选聘;地点:市行政中心599会议室。

五、主要工作

(一)协助我委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二)协助我委编制采购文件;

(三)协助我委发布采购公告;

(四)协助我委组建评审委员会;

(五)协助我委组织开评标;

(六)协助我委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七)协助我委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六、采购要求

(一)参加选聘的招标代理机构需提交项目组名单,成员3人,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组负责人必须为该机构正式员工、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业年限不少于5年,需有招标类似项目的成功经验。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采购工作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盐城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盐财购〔2017〕11号)及本选聘公告等要求执行,与我委相关处室做好对接并接受其监管。

(三)招标代理机构须根据招投标结果出具正式报告文件。

七、其他事项

(一)参加选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需提交:公司委托书(盖章)、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简介、项目报价、项目组成员及资质材料(含身份证复印件等),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带会。

(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购买工作期间,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有向相关主体推广本单位相关业务等与项目购买无关的行为,一经查实确认将严肃处理。

(三)招标代理机构对购买结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购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否则应当退还全部费用,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项目购买工作中,若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造假、欺骗、不符合选聘要求以及不能胜任此次工作等情况,我委有权无条件终止本次委托,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五)参加选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在6月20日18:00前传真报送参加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盖章),未报名视同不参加选聘。

本次购买招标代理机构选聘工作由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敏敏,电话:********,传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策评估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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