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802破14号安徽晶韬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评估机构选聘公告

2024皖1802破14号安徽晶韬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评估机构选聘公告

安徽晶韬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评估机构选聘公告

(2024)晶韬破管字2号

2024年6月3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祝程林对安徽晶韬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晶韬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裁定本案由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6月6日,宣州区人民法院指定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担任晶韬公司管理人。

为审慎、严谨、高效地推进清算工作,管理人拟公开选聘评估机构对晶韬公司财产开展评估工作,现就公开选聘事宜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晶韬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MWQHA7F,成立于2021年06月25日,原名安徽晶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2月3日变更为现名,现法定代表人为朱云(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登记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营业范围包括: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销售;特种陶瓷制品制造、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销售等(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管理人前期了解到的晶韬公司的财产主要包括:一批办公桌椅、机械设备等实物资产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主要工作内容

1.对晶韬公司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桌椅、机械设备等实物资产,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及管理人接管到的其他财产)进行清点、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根据法院或管理人要求对评估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3.根据法院或管理人要求,完成与评估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要求暨申报机构需承诺的事项

1.评估机构应当委派工作人员到管理人指定地点开展工作,工作时间根据完成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决定,管理人不提供办公场所、食宿、交通费自理。

2.在破产清算中管理人对评估工作内容和事项进行调整或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3.评估机构应在2024年7月10日前完成评估工作,并提交正式的评估报告(含电子版);涉及到补充评估的,应在接到管理人书面通知后15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提交评估报告(含电子版)。

4.在晶韬公司财产变现后方可收取评估费用;晶韬公司财产变现价格不足以覆盖全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评估费用作为破产费用,按比例参与分配。

三、参与选聘的条件及要求

1.已编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鉴定等专业机构信息库;

2.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质,未被列入失信名单,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政处罚记录;

3.评估机构及其委派人员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

4.具备合理专业胜任能力,参与服务的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具各企业破产相关工作经验(需列举参与过破产案件评估的具体案件案例)。

5.申报机构应承诺收费标准不超过该机构在其他破产案件中收费标准,否则,管理人有权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调整。

四、参选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申报机构基本情况简介,包括成立时间、规模、相关工作经验等。

2.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的承诺;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的承诺;接受本公告要求或条件的承诺。

3.报价方案,明确具体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及最高限价(即若按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出的价格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收取,超过部分不计收费用);

4.服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独立性承诺,提供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保密承诺等。

5.附件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拟参与本项目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资料的提交

1.申报资料由最迟于 2024年6月23 日18 点前提交纸质版,并应加盖参与报名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2.申报资料可以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达管理人。

3.提交的资料应当密封处理。

六、比价评选

1.2024年6月24日上午9点,管理人将在管理人办公地址就所有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比价,所有参与报名的机构均可以派员参加;

2.对符合参选条件机构的报价,同时对收费标准和最高限价进行比价,收费标准和最高限价均为最低价的机构为选定机构。若收费标准最低和最高限价最低价的机构不一致的,由管理人与相关机构分别进行磋商,同时接受收费标准和最高限价最低价的机构为选定机构;若多家机构均同意接受收费标准和最高限价最低价的,由相关机构现场进行二次报价,并按前述规则进行比价,直至选出收费标准和最高限价均为最低价的机构。

3.管理人就选聘工作开展情况和比价结果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报备,经法院审查无异议的,由管理人与选定机构签订书面合同。

4.未被选定的评估服务机构将不再另行通知,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进场。

七、其他事项说明

1.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接受宣州区人民法院的指导,经过比价选定的评估机构及其报价方案需经法院审查无异议后方可执行;在与被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前,管理人有权重新组织进行评估机构选聘工作。

2.申报机构应充分考虑费用支付的风险,管理人支付相关费用以晶韬公司财产变现且变现价格足以覆盖全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前提,存在费用无法支付的可能。

3.本公告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4.管理人通讯地址(办公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银通国际广场3幢12楼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汪律师,联系电话:138*****411

安徽晶韬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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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破产清算 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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