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湖镇镇圩镇范围内设立流动摊贩集中经营场所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湖镇镇圩镇范围内设立流动摊贩集中经营场所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尊敬的各位市民,您好!为规范湖镇镇圩镇范围内流动摊贩管理,根据工作安排,我镇结合实际,拟在圩镇范围内设置两处流动摊贩集中经营场所,并草拟《湖镇镇圩镇范围内设立流动摊贩集中经营场所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和广大市民公开征求意见,我们期待并重视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对《通告》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请通过以下途径向我们反馈您的意见:
地址:博罗县湖镇镇富裕大道西综合行政执法大楼(湖镇文化广场对面)
联系人:徐学谊
电话(传真):0752-*******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有效时间截至2024年4月20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关于湖镇镇圩镇范围内设立流动摊贩集中经营场所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提振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我镇烟火气息,在不影响辖区集体环境,不占用消防通道,不损害其他合法经营者利益,不干扰群众正常生活和安全出行的前提下,结合我镇实际设置流动摊点集中经营场所,释放地摊经济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场所地点
场所一:湖镇圩北街(文明中路至文德路段),场所地址东起文明中路,西至文德路,全长约200米,宽约8米。
场所二:鼎冠一路,场所地址南起沙湾路,北至商业二街,全长343米,宽18米,东北至西南走向。
上述经营场所以最终实际划定为准。除上述两个规划设置的经营场所外,严禁在圩镇其他主次干道、小区出入口、沿河两岸、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摆摊设点及门面延伸占道经营。
二、经营范围
农副产品、经营餐饮、特色商品、工艺品、文化用品、服装、小百货等。
三、经营时间
经营时间为每日早上6:00至次日凌晨1:00。其中,早上6:00至下午13:00,该时段群众可免费使用摊位,进行农副产品经营。下午16:00至次日凌晨1:00,为流动摊贩集中经营场所入驻业主经营时间。
四、经营管理要求
(一)各经营业主必须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维护市容秩序。划定区域内的所有摊点一律不得使用音响等大功率播放工具叫卖,严禁噪音扰民,严禁破坏经营区域内的公用设施和绿化树木。
(二)经营业主要严格按照指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时间规范经营,不得混淆经营,不得擅自移动经营点位、扩大经营面积。
(三)经营业主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经营,不得提前进场、延迟退场,并保证每次离场前垃圾及时收集,做好相关保洁工作,做到人走场清,地面干净整洁。
(四)经营业主应使用具有安全资质企业提供的电、液化气等,确保安全使用。
(五)经营业主应遵从流动摊贩集中经营场所的承包单位的管理,其经营活动需严格遵守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督、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法规要求。
五、操作流程
从发布公告日期起,湖镇镇人民政府将采取流动摊贩实名登记管理模式,所有流动摊贩经营者均需本人持身份证及健康证到湖镇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室(湖镇镇文化广场对面)填写申报材料,以获得流动摊贩经营许可。
获得流动摊贩经营许可后,有意入驻流动摊贩集中经营场所的业主可至管理单位提交申请。管理单位将定期组织有意向入驻的经营主体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平公正的选摊位方式租用摊位。
六、监管服务
摊贩集中经营场所采取专业机构管理和政府统筹管理相结合,管理机构负责经营点日常秩序维护和卫生保洁。日常管理经费来源由政府补贴和摊贩管理费组成,具体收费标准由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定。流动摊贩根据相关要求办理手续并向执法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后,方可在试点范围内摆摊经营。
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食品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承担食品摊贩信息备案登记、登记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将食品摊贩的备案登记信息定期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对经营试点范围外的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查处。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摊贩食品安全以及罐装煤气瓶的安全使用实施监督管理。镇卫健办负责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发放。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注意事项
(一)流动摊贩经营场所将会实施交通管控。每日下午18:00至晚上24:00,该两个路段将禁止机动车辆驶入,只允许行人通行。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车辆以及其他妨碍交通通行的行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拖移车辆。
(二)若摊位经营主体被投诉存在噪音扰民、卫生问题、超时经营等不良行为,管理方有权收回摊位经营主体的经营权。
(三)所有经营主体必须遵守摊位管理,文明诚信开展经营活动。如若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注: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事项由湖镇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湖镇镇人民政府
2024年 3 月 19 日
标签: 范围内设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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