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监管方案印发
海南自贸港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监管方案印发
近日,海南省商务厅、海口海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印发《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的监管方案(暂行)》(以下简称《监管方案》),加强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管理,稳妥有序推进政策落地实施。
暂时进境修理是指《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第3项措施。2023年6月,国务院印发《若干措施》。其中第3项措施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地区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照章征收关税。作为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试点的“独有”措施之一,暂时进境修理既涵盖了现行“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的政策内容,同时增加了货物“内销”通道,为企业丰富业务模式、开展灵活经营提供了可能。
《监管方案》分明确工作目标、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试点条件和程序、强化监管要求、违规处置标准和退出程序、强化保障措施、其他事项等7大部分内容。
在试点企业条件方面,《监管方案》明确了5方面要求,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在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明确的待修理货物来源和修理后货物去向安排(复运出境渠道或转为内销渠道)等内容。
《监管方案》明确,严格货物流向管理,加强修理过程监管,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暂时进境修理货物原则上应当在办理进境手续时明确修理后货物去向,海关按保税维修方式办理手续。修理后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验核许可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该监管方案自《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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