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海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
银海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司法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银海生态环境局,全区各建筑(市政)施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装修业主: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下同)处置管理工作,落实建设(施工)单位、地块管理方的建筑垃圾处置主体责任,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北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建筑垃圾应交由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单位运至合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场所。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场所应当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并出具回执。建筑垃圾承运的单位应当将消纳场所出具的回执妥善保管,以备有关部门查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运营管理的通告》(北政布〔2017〕63号)的规定,未经核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上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有乱倾倒及撒漏建筑垃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运输车辆违反规定随意倾倒建材,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车辆所属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由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北海市银海区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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