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哈尔滨卓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BX2DP1B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栋1单元21层2号

一、违法事实及理由

2024年5月17日,我机关收到岑巩县大有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大有镇2024年塔山村饲料加工设备建设项目”变更成交供应商等有关情况的报告》。

我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大有镇2024年塔山村饲料加工设备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ZZD-TP-2024-00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专家意见等材料,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采购文件的要求,2024年4月15日经谈判小组综合评议,推荐哈尔滨卓先科技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第一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佰零捌万玖仟元整(¥1,089,000.00),招标代理机构贵州致达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2024年4月15日16时以邮件形式发出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函,直至2024年5月17日哈尔滨卓先科技有限公司尚未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也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我机关于2024年5月20日寄出《关于说明你公司参与“大有镇2024年塔山村饲料加工设备建设项目”中标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函》,并要求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快递显示于2024年5月22日签收,截止2024年5月31日哈尔滨卓先科技有限公司尚未作出回应。

二、违法依据

第一成交供应商哈尔滨卓先科技有限公司自公布成交公告30日内,未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且无正当理由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应依法进行处罚。

我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依法送达。我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请求。

三、行政处罚决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供应商哈尔滨卓先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岑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岑巩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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