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盐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县交通运输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复函
中共盐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县交通运输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复函
中共盐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同意调整县交通运输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复函
盐编办函〔2024〕22号
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盐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事项的申请》收悉,按照《四川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川办法〔2020〕82号)《凉山州加强权责清单管理实施方案》(凉府办函〔2021〕69号)有关规定,经商县司法局,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依法新增“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等行政权力事项12项。
二、同意取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等行政权力事项8项。
三、同意变更“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等行政权力事项10项。
请你局及时将调整后的权责事项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此函。
附件:盐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中共盐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附件
盐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序号 | 对应县直部门 | 当前情况 | 调整方式 | 调整依据及原因 | 调整后情况 | |||||||||||
清单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省 | 市 | 县 | 省 | 市 | 县 | |||||||||||
1 | 县交通运输局 | 111 | 其他行政权力 | 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 | × | √ | √ | 取消 | 不单独作为一项行政权力事项,与其他行政权力“客运标志牌办理”合并 | |||||||
2 | 县交通运输局 | 183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取消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第34项;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删去《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
3 | 县交通运输局 | 1917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取消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第27、28项 | 省级仅负责高速公路领域 | ||||||
4 | 县交通运输局 | 1938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取消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明确取消“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等行为的罚款”;2.《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 |||||||
5 | 县交通运输局 | 1950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取消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第10号) | |||||||
6 | 县交通运输局 | 2047 | 行政处罚 | 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取消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第36项;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 | |||||||
7 | 县交通运输局 | 209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取消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第47项;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删去第五十四条 | |||||||
8 | 县交通运输局 | 214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取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部令2023年第3号) | |||||||
9 | 县交通运输局 | 114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 | √ | √ | √ | 变更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结果认定 | √ | √ | √ | ||
10 | 县交通运输局 | 117 | 其他行政权力 |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备案 | × | √ | √ | 变更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网约车车辆信息备案 | × | √ | √ | ||
11 | 县交通运输局 | 133 | 其他行政权力 | 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备案 | × | × | √ | 变更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 × | √ | √ | ||
12 | 县交通运输局 | 182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按照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进行对应调整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安全设备或者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3 | 县交通运输局 | 183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按照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进行对应调整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4 | 县交通运输局 | 183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按照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进行对应调整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5 | 县交通运输局 | 190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3.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对部分删减内容调整。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6 | 县交通运输局 | 204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中的“船员适任证书”事项来源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291项,事项层级为市、县,此次仅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对部分删减内容调整。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7 | 县交通运输局 | 2049 | 行政处罚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第37项《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的“证书”事项来源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295项,事项层级为市、县,此次仅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对部分删减内容调整。 | 行政处罚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8 | 县交通运输局 | 2050 | 行政处罚 | 对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1.《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删去第一项;2.事项来源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296项,事项层级为市、县,此次仅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对部分删减内容调整。 | 行政处罚 | 对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9 | 县交通运输局 | 新增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 | √ | √ | √ | ||||||||
20 | 县交通运输局 | 新增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四 | 其他行政权力 | 客运标志牌办理 | × | √ | √ | ||||||||
21 | 县交通运输局 | 新增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十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 | × | × | √ | ||||||||
22 | 县交通运输局 | 新增 |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对应调整。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备案 | × | × | √ | ||||||||
23 | 县交通运输局 | 新增 |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2004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承包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4 | 县交通运输局 | 新增 |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2004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三十条第四、五、六项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5 | 县交通运输局 | 新增 |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2004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未进驻施工现场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6 | 县交通运输局 | 新增 |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2004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三、四项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工程师未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7 | 县交通运输局 | 新增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根据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进行对应调整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进行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8 | 县交通运输局 | 新增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根据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进行对应调整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9 | 县交通运输局 | 新增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根据第八十八条进行对应调整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0 | 县交通运输局 | 新增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或者转让岸线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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