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683破7号关于嵊州市中环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2024浙0683破7号关于嵊州市中环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浙0683破7号
本院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根据朱冬生的申请,裁定受理嵊州市中环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绍兴天 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嵊州市中环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 司管理人。嵊州市中环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4年 7 月 12 日前向嵊州市中环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 405 号国贸大厦 609 室绍兴天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王会计,联系电话:182*****44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嵊州市中环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嵊州市中环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 年7 月19 日上午10 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嵊州市中环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标签: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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