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南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南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南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南市开展

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重要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南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1日

龙南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

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重要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二、清理重点

此次清理重点是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 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4.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如以备案、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等。

5. 在市场化投资经营领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

1. 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如歧视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等。

2. 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如商品和服务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不统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间设置壁垒等。

3.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4. 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 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 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

2. 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 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 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5. 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 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 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 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对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已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要求进行清理的,可不再重复清理。

三、职责分工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确保“应清尽清”,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能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清理步骤

(一)自查梳理阶段:2023年3月上中旬。

各部门依据清理的范围和重点,对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须要清理废止的政策措施清单。

(二)审核排阶段:2023年3月中下旬6月上旬

各部门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对本部门梳理出的可能须要清理废止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核排查,对部分模糊不清、不易推断是否解除限制竞争,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探讨,形成初步处理结论或清理看法。

(三)修订废除阶段:2023年6月中下旬11月上旬

各部门对梳理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启动废除或修订。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

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存在妨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形,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但应当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

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或者短期内无法完成废除修订的政策措施,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报阶段:2023年11月。

2023年11月15日前,各部门就清理工作开展状况、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和清理状况统计表,纸质版和电子版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 廖玲、联系电话:189*****035,邮箱:lnj********@163.com)。由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门力量,抓紧开展清理工作。

(二)强化社会监督。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开门清理,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序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

(三)大力宣传倡导。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进展成效,为清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以清理工作为契机,对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落实成效进行摸底,进一步健全重大政策措施会审、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附件:1.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单

2.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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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名称

名称及文号

联系人: ?????????????????电话:

附件2: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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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及文号

类别

清理意见

清理理由

填表人:????????????????电话:

填表说明:

1.“类别”栏应选填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2.“清理意见”栏应填报废止、修订或因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例外规定继续保留。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应列明具体条款内容及修订方案。

3.“清理理由”栏应填报具体属于四个方面清理重点的何种情形。因符合例外规定继续保留的,应详细说明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理由和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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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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