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2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24〕8号

被处罚单位:安徽阜阳颍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 责 人:徐某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3年5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颍东区新华街道梨树社区集体土地建兴业路道路及附属工程,总占地面积*****.42平方米,其中:旱地179.98平方米、公路用地*****.44平方米,硬化面积*****.42平方米。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已于2024年5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2平方米;

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硬化面积*****.42平方米;

3、处以罚款******.1元。(对非法占用的非耕地*****.4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4.4元,对非法占用的耕地179.9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2699.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阜阳市颍东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 账号:200*****066010*****025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洪辉

电 话:0558-*******

地 址:阜阳市清河东路336号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12日

标签: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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