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关于转发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执法事项清单(试行)》(椒农水[2022]209号)废止。

附件: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5月15日


附件

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类型

权利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1

种子

处罚-*****-001

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2

种子

处罚-*****-004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3

农产品

处罚-*****-000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4

农产品

处罚-*****-000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种植、养殖农产品的名称、品种、数量;(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以及使用、停用日期;(三)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防治情况;(四)收获、屠宰、捕捞日期;(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情况;(六)销售农产品的名称、品种、数量、日期和销售去向。

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

农产品

处罚-*****-000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6

农产品

处罚-*****-000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行为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

农药

处罚-*****-000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8

农药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为


9

兽药

处罚-*****-000

未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行为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兽药

处罚-*****-000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行为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11

兽药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

12

兽药

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行为

13

饲料

处罚-*****-000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4

饲料

处罚-*****-000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15

动物卫生

处罚-*****-000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6

动物卫生

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的行为

17

动物卫生

处罚-*****-000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家畜系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十九条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种畜禽仅未附具家畜系谱,其它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等手续齐全的。

18

动物卫生

处罚-*****-000

经公路、铁路、水路、航空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或者跨县(市)引进动物用于饲养,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从省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或者跨县(市、区)调入动物用于饲养的,经营者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向调入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告动物调入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仅到达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其它动物检疫证明、调入前备案和省际检查站报验等手续齐全的。

19

渔业

编码调整中

不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行为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滞纳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0

渔业

处罚-*****-002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场所、品种发生改变后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行为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期限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延迟审批不足2个月的,不予处罚。

21

渔业

处罚-*****-004

水产种苗生产企业未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期限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2

农药

330*****2000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 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 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23

种子

330*****8000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仅适用于拆包销售的

24

种子

未建立档案的除外

25

种子

仅适用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26

种子

330*****2000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件:1.经营行为(生产除外);2.违法经营的劣种子仅为水分不符合规定,水分实测值高于标准值 30 个百分点以内;3.货值金额500 元以内;4.属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27

肥料

330*****6000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 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1.生产者除外;2. 仅适用于销售包装上 未附标签或标签残缺不清的;3.货值金额

500 元以内的

28

渔业

330*****9000

对渔业生产者在开放性渔业水域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或者化肥肥水养鱼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渔业生产者不得在开放性渔业水域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和化肥肥水养鱼。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渔业生产者在开放性渔业水域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或者化肥肥水养鱼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9

渔业

330*****6002

对未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渔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记录台账的除外

30

渔业

330*****4000

对将可育杂交、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入水域,养殖可育杂交、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未采取隔离措施等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场所、品种等重要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第十九条:水产种苗生产企业,必须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亲本引种时间、种源产地、使用年限、繁育、淘汰、更新等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存档。

第二十二条:经营的水产种苗,必须符合种苗质量标准,并附有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经营水产种苗,必须使用法定的计量器具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超过规定期限 30 日内的

31

渔业


32

渔业


33

动物

卫生

********0000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的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34

动物

卫生


35

动物

卫生


36

动物

卫生

330220099000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超过规定时间 30 日内未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不含瞒报、

漏报)

37

动物

卫生

330220564000

对执业兽医未按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超过规定时间 30 日内未报告上年度兽医执

业活动的(不含瞒报、漏报)

38

动物

卫生

330220291000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 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的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


39

动物

卫生

330220168000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乡村兽医在执业活动中能按照技术操作规 范 从 事 动 物 诊 疗 活 动,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40

饲料

33022013700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依照本条例规 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行为的行政

处罚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一)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二)未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41

饲料


42

饲料

尚未销售的



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印发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农业农村 行政处罚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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