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依财采投处14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依财采投处14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2024〕14号
投诉人:哈尔滨市平房区特普科技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地 址:哈尔滨市平房区渤海路6号2单元2130室
被投诉人1:依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
地 址:依安县文化艺术中心大楼东门
被投诉人2:依安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地 址:依安县育才街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24年依安县大豆根瘤菌示范推广项目(项目编号:[******]YACG[CS]********)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中标单位(哈尔滨龙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投标文件参数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针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重新抽取专家对本项目投诉事项进行论证。
关于投诉事项。经专家论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2.技术标准与要求 :一、提供大豆根瘤菌菌剂:(1)大豆根瘤菌质量符合《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06)要求,在保质期内、包装完好。(2)剂型:液体。(3)取得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的大豆根瘤菌剂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一级代理企业。(4)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菌剂的肥料登记证以及产品当年的质量检测报告。如非大豆根瘤菌菌剂生产企业需提供一级代理合同。(5)数量:20.20万亩。”本项目在技术要求的实质性响应中,要求响应供应商应取得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的大豆根瘤菌剂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一级代理企业。中标供应商(哈尔滨龙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虽然没有生产资质,但其与有“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的大豆根瘤菌剂生产(并具有菌剂的肥料登记证以及产品当年的质量检测报告)”的企业签订了一级代理合同,所以中标供应商(哈尔滨龙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未实质性响应的情况。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依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安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8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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