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冀0407强清10号清算组接管肥乡县群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配合强制清算告知书
2024冀0407强清10号清算组接管肥乡县群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配合强制清算告知书
清算组接管肥乡县群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及相关人员配合强制清算告知书
(2024)群成强清字第 001 号
肥乡县群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邯郸市肥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肥乡县群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成建筑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组织清算为由向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2024)冀0407清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肥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群成建筑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4)冀0407强清10号决定书,指定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担任肥乡县群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现清算组对接管公司和相关人员应履行的配合清算义务告知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并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算组履行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负责调查公司财产、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等职责。请肥乡县群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清算组移交群成建筑公司的财产、印章印鉴、证照、账簿账册、档案文书等资料(详见附件清单),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若无法移交,请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清算组作出书面说明,并附有关证据或线索。
二、清算组接管之前,你方应当妥善保管群成建筑公司的财产,不得非法处理公司账册、文书、印章和证照等,不得个别清偿债务。你方拒不移交群成建筑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移交不完整,或有其他妨害清算的行为,清算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或强制措施,对你方进行处罚,你方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的规定,群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依法负有配合清算组清算的义务,若因相关配合清算义务人不配合,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义务人将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或清算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起诉讼主张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通知。
肥乡县群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6月11日
清算组办公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和东环路口江泉大厦29层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韩律师;办公电话:177*****235。
附:1、(2024)冀0407清申10号民事裁定书
2、(2024)冀0407强清10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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