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罚〔2024〕605号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罚〔2024〕605号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孝环罚〔2024〕605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安陆市鑫辉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爱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4*****559******N

地址(住址):安陆市雷公镇许棚村

安陆市鑫辉页岩砖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8日利用无人机对你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约300平方米原材料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梁爱明以及受委托人梁爱明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梁爱明办理此次案件相关事宜,并认可受托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签署的有关文件;

3.2024年4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要求,对原材料堆场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2024年4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未按照要求对原材料堆场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函1份,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雷仟东和彭长安具有执法的资格;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接收孝感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文书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

8.《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孝环责改〔2024〕605号)1份和《孝感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四部分(四十三)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经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法制部门案件审查,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00);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安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942*****00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孝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彭长安 电话:0712-*******

地 址:安陆市府东南路190号 邮政编码:******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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